新时期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问题及政策措施建议
此外,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管相混淆也造成了质量监督工作责任不清、职责不明的尴尬局面。两者所依据的上位法完全不同,工作方式、工作内容、专业要求和工作关注点也完全不同,现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等规章制度对质量监督工作的界定十分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机构和企业罔顾两者的本质区别,简单地认为质量监督就是安全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又往往简单地用企业的安全质量管理替代了政府的质量监督。调研过程中,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湖北中心站负责人指出,工程质量监督应以本体质量为本,但是现在有些部门对质量监督工作的要求已经偏离质量为本的宗旨,比如工期的问题、绿色施工措施等,这些都属于施工过程控制和文明施工的内容,不是本体质量问题;而生产准备更与本体质量无关,而这些都写在质量监督的规定和要求里面,导致了质量监督责任不明、界限不清。
二是组织机构不顺问题仍然突出。按照国家能源局最新文件规定,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在中电联,负责火电、核电和输变电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国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可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调研组在云南、河南和湖北中心站的调研走访中,各中心站一致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其一,厂网分开已经十多年,各中心站仍挂靠在电网企业,发电专业技术人员已越来越少,无法得到补充。其二,各企业均视中心站为内部机构,对电源企业难以形成有效管辖,同时自电力部撤销之后,各中心站再没有得到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有效授权。其三,目前各中心站人员大多由电网公司基建部人员兼职,缺少专门人员编制,“同体”监督现象没法解决。其四,随着我国发电装机结构清洁化发展提速,非化石能源装机比重进一步提高,小型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新建项目越来越多,项目规模小且建设地点分散,各中心站承担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频次增加、难度加大,势必导致中心站现有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矛盾会越来越突出。
三是质监经费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 2008年1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文),取消了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性事业收费项目。根据规定,质监机构的工作经费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但是,取消收费后,由于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在电力企业,机构和人员管理体制未能及时理顺,没有渠道向同级财政申请经费,财政预算内资金落空,导致电力工程质监经费一直没有明确的经费来源。云南、河南和湖北中心站均反映,2009年取消收费后,中心站经费一直是在网省公司基建部报销,项目站经费在地市分公司基建部报销。过去,公司在职人员兼职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检查,每次可领取200元/项目的补贴(文件规定是800-1200元),由于审计通不过,兼职费用被要求全额上缴廉政账户。多年来,所有在职人员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完全是靠觉悟、做贡献,不能领取一分钱报酬。尤其是在中心站财务账户注销后,经费更加困难,各中心站已连年欠下外聘专家补贴,导致外聘专家开展工作更是难上加难。其次,随着电力建设的蓬勃发展,新技术、新材料的不断使用,原有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已经老化和落后,急需要更新换代,但是这部分经费来源没有着落。多数中心站开展工作已经难以为继。
促进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的政策措施建议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电力发展正加快推进质量、效率和动力三大变革,这给电力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唯有打破束缚,求新求变,才能适应高效经济和能源电力绿色清洁发展的要求。
一是进一步完善“总站-中心站-项目站”三级管理体系,确保监督范围内全覆盖。
2013年以来,“总站-中心站-项目站”三级管理体系逐步走向成熟。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全面贯彻中电联“立足行业、服务企业”的宗旨,大家始终秉持“质量为本”和“质量目标一致”的共赢理念,坚持“示范引领,问题警示,督促引导”的监督检查工作原则,坚持理念创新和方法创新,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监督任务,主动在“优化服务”方面下功夫。总站、各中心站和项目站认真履行职责,广大质量监督人员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地开展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督促整改,为确保电力工程建设质量,促进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2018年3月14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8]21号文)颁布实施,文中提出了进一步加强质监工作的各项要求。因此,在机构建设方面,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的通知》(国能电力[2012]306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206号文)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三级管理体系,做好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顶层设计,明确机构编制,把质量监督的人、财、物配置好。其一,在当前申请专项财政经费不现实的情况下,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文明确,把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计入企业运营成本,这样才能确保购买质监仪器设备和外聘专家有经费来源,另外兼职人员费用摊销到电网公司成本也就名正言顺。其二,进一步完善中心站的机构设置,一是建议在各网省公司内部,将中心站机构和人员从基建部门中独立出来,同时根据电源建设项目的现实需要,采取派驻方式,由电源企业选派专家常驻中心站协助开展工作,解决发电专业人员缺乏的问题。中心站仍然按区域开展包括新能源发电工程在内的所有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各质监机构在区域能源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强化监督手段,提高服务意识,确保监督范围内的电力工程项目百分之百全覆盖,凡各级政府核准或审批的电力建设项目都要同步开展质量监督。
二是确立由“监督”到“培育”转变的新理念,强化服务意识。
在国家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放管服”工作的大背景下,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始终秉持“质量为本”和“质量目标一致”的共赢理念,坚持“示范引领,问题警示,督促引导”的监督检查工作原则,坚持理念创新和方法创新,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监督任务,主动在“优化服务”方面下功夫。在监督检查中,不仅要对照规程规范指出存在的问题,以消除质量隐患,同时也要发现质量管控亮点,培育典型,通过推广示范,促进各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实现共赢。质监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协助电力建设项目确立科学的质量目标,为企业培育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提供引领性服务。在做好质量监督工作的同时,也应该探索性地适应工程建设企业的需求,积极协助各企业推进全面质量管理、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培训和指导,推广卓越绩效管理,为电力工程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提供指导和保障,做到由“监督”向“培育”的服务模式的转变。
三是调整质量监督工作规则,充分发挥第三方认证和质量检测的作用。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工程质量受到人员、设备、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而且这些因素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所以,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只有对影响工程质量的所有因素严加控制,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严格按建设规范控制质量,才能保证工程项目质量达到预定目标。质量管控的受益方是投资人或者企业,只有工程质量提高,项目正常可持续地运行,才能发挥更大的效益。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应适应新情况,适当调整质量监督工作规章,简化内容、程序和环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质监机构要分层次明确质量监督工作要求,强化企业对参建单位资质审核的监督,强化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监督,充分发挥第三方认证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作用,加强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检验检测,逐步实现监督检查的定量化,用科学的认证和检测数据来做评判,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目前,《电力工程检测试验管理办法》和《电力工程检测试验费用定额》已经实施多年,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检测单位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在电力行业建立政府购买服务、质监机构负责实施、第三方认证及检测单位配合的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是完全可行的。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改革开放40年来,电力工程建设为我国电力高速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当前,我国能源电力正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升级,电力工程建设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精神,实现由“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同时也需要全社会、各企业和广大建设者齐心协力,共同建设“讲诚信、重质量”的文化氛围,促进各方合作共赢,开创更加辉煌壮丽的电力强国之路。
本文刊载于《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8年05期,作者系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专职副理事长。
责任编辑:售电小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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