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发布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计划:主城区和各县城建成区严禁新建燃煤锅炉
(五)突出重点时段污染管控
27.强化臭氧高发时段污染源控制。
——开展VOCs排放基础研究。开展VOCs排放单位筛查,2018年5月31日前建立VOCs排放单位名录。2018年下半年起,环保部门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开展检查监测。
——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禁止露天从事喷涂、喷漆等行为。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和治理。2018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石化及煤化工、精细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在VOCs重点排污单位推广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食药局、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
——实行VOCs排放企业重点时段生产调控。在臭氧污染高发时段,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实施错峰生产调控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强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2018年12月31日前,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要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加快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环保局)
——加强氨排放源控制。工业企业要进一步优化脱硝设施运行,完善脱硝系统氨捕集和氨逸散管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农业部门要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提高化肥利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减少农业生产过程中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委)
28.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工业企业秋冬季错峰生产。自2018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法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现有企业及在用燃煤锅炉,以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治理。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采暖期实施错峰生产。水泥(含特种水泥和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采石、采砂、耐火(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矾石(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石灰、沥青拌和、混凝土搅拌站、石膏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平板玻璃行业在采暖季限产15%。
钢铁企业实施错峰生产,限产50%以上;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且验收备案的,不予限产,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产50%以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停产。
焦化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且验收备案的并完成传统湿法熄焦改造的,生产设施不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可以不予限产,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延长结焦时间36小时及以上,在城市建成区及近郊区的延长结焦时间36小时及以上;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且验收备案的,若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传统湿法熄焦两项改造任务任一项未完成的,延长结焦时间48小时及以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停产焖炉保温。
主城区内的铸造行业在采暖季一律停产。主城区外的铸造行业(除电炉、天然气炉外)在采暖季停产,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应停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环保局)
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确需生产的,应报市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食药局、市环保局)
对于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及承担居民供暖、供气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保障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维持环保设施政策运行或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若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的并已进行环保备案的,应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核定最大生产负荷,由项目单位上报,经地方政府初审,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但在黄色及以上级别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上述除承担保民生任务企业外必须停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
对于在采暖季期间确实无法停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公路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县市区要督促辖区内钢铁、焦化、有色、电力、化工、煤炭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积极调整产能、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结构,合理安排运力,在采暖季执行错峰运输,制定采暖季“一厂一策”错峰运输实施方案,按照预警要求落实重型运输车辆错峰运输要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各县市区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严格落实错峰生产调控要求。2018年7月31日前,各相关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实施方案,报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8月31日前,各县市区制定辖区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工作方案,分别报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备案;9月30日前,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分别制定全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错峰运输方案,公示错峰生产、错峰运输企业名单,并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29.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与气象机理研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进一步细化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2018年8月30日前,各地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具体到单位名称、生产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做到“一厂一策”,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市环保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调度通报,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组织开展燃煤锅炉排查整治和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全市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对各县市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协调解决天然气气源保障工作;市经信委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协调指导各县市区“煤改电”工程,会同市环保局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工业行业错峰生产,协调铁路部门优化运输结构;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依法查处排放检验(包括定期排放检验和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开展其他依法查处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拨付和审核工作;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城市道路及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集中供热等工作;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对运营车辆抛撒、公路超限及货运源头装载治理,配合开展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协调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供应工作,加强对加油站点管理;市煤炭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煤炭生产、储存过程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做好未落实清洁取暖地区的洁净煤保障工作;市农委负责农业生产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作;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各地对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车用尿素以及煤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市质监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车用油品、车用尿素、煤炭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按相关规定注销超出淘汰时限燃煤承压锅炉的使用登记证,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市气象局配合市环保局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分析和相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本计划印发1个月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直各相关单位要制定详细落实推进方案,报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并加强统计调度和专项督查,每月将工作推进情况报市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
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每月排名通报。按照《山西省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对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倒数且改善进度缓慢的城市和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严肃问责,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三)持续开展“铁腕治污”
深化实施环保督察,开展市级环保专项督察和回头看。持续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充分依托环境监控平台和环境热点网格平台反映的线索开展精准执法,保持对环保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四)加强排污许可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时限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优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撑能力。2018年12月31日前,至少建成1个气溶胶激光雷达观测站和大气组分监测站,形成重污染天气过程颗粒物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积极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微观站点和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平台建设,为精准化执法奠定基础。主城区开展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测,精准实施夏季臭氧污染防控。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支撑
依托环保部驻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一市一策”专家团队对我市重污染天气成因开展精细化研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切实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开展城市通风廊道研究。推进实施我市精准减排大数据管控云服务,实时收集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数据,反映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状况,精准控污,降低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和更新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编制,定期开展源解析更新工作。
(七)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全面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对已完成“煤改气”“煤改电”用户,要及时兑现补贴承诺。鼓励利用融资平台筹措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拓展资金筹措渠道。
(八)加强舆情引导和信息公开
统筹做好环境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及时发布环境保护政策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主动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满足公众知情权。在电视台、报纸等当地主流媒体设立环境问题曝光台,每周公开报道环境违法问题及查处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责任编辑:售电小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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