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2018年关停92.5万千瓦燃煤发电机组
(七)提升科技支撑和科学应对水平。
36.深化大气污染防治科技研究。
深化PM2.5污染源监测、化学成分分析,建立PM2.5重要污染源谱库,加快推进珠三角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技术研发与示范,积极争取省内单位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试点专项项目。开展珠三角大气污染物的星地协同观测及其应用研究,建设雾霾灾害防治与预警预报系统。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绿色科技研发,重点推进光化学污染预防控制技术、先进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技术、餐饮油烟和机动车尾气排放等污染源控制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气象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7.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进一步优化完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县级监测子站建设与联网工作,2018年年底前实现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完成珠三角颗粒物组分监测网络相关站点建设,提高我省大气污染追因溯源基本能力。开展粤港澳珠江三角洲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VOCs监测及在线监测平台建设,推动粤东西北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VOCs监测基础能力建设。各地级以上市可引进网格化监测技术,研究利用大数据、颗粒物组分、光化学污染成分监测和数值模型集合预报等先进技术,实现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污染天气过程的科学研判和应对,为决策提供技术支撑。2018年年底前,完成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市相关港口码头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验收工作,开展空气质量实时监测。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气象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8.科学应对污染天气。
2018年9月底前,完成省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2018年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完成本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修订或制定工作。各地级以上市要依法实施清单化管理和区域应急联动,及时开展污染天气应对评估,提升防控成效。
开展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制定《2018年珠江三角洲区域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9—11月为重点时段,通过VOCs重点监管企业错峰生产、加强油气回收监管、机动车限行等手段,实现区域VOCs和氮氧化物(NOx)协同控制。相关地级以上市要督导VOCs重点监管企业、NOx排放大户提前安排生产计划,制定错峰生产方案。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科技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和省气象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八)提升共建共治共享水平。
39.健全区域间联防联控机制。深化完善珠三角地区和阳江、清远、云浮市之间,汕潮揭城市群内部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明确控制目标和重点防控措施,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行动”的原则,开展常态联合防治和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加强省际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在省际主要道路出入口安装机动车遥感监测设备,加大对外省入粤排放不达标车辆的查处打击力度。落实《粤港澳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合作协议书》,推动实施粤港澳大湾区联防联控。省环境保护厅要统筹组织开展跨区域交叉执法专项行动,将重点排污单位纳入随机抽查系统,开展“全覆盖”执法监管。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港澳办和省气象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0.健全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
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跨部门多领域会商分析,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力,推动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工作。结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各专项督查和日常巡查等为依托,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提升大气污染防控联合应对水平。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质监局、统计局和省气象局、广东海事局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1.加强宣传和信息公开。
在广播电视和报纸等传统媒体渠道的基础上,综合运用“两微一端”(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典型案例宣传,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编制大气排放重点行业环保技术指南和管理手册,探索建立重点企业环保从业人员定期业务培训和资格化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加大环境空气质量、污染源排放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力度,及时公布各地级以上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程度月度排名,落实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2.鼓励公众践行绿色生活方式。
将大气环境保护纳入中小学教育等国民教育体系,推动全社会树立“同呼吸、共命运”的环境保护理念,切实增强群众大气环境保护主人翁的责任感,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低碳产品,鼓励绿色出行。进一步畅通环保投诉渠道,鼓励开展有奖举报,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环境违法行为,参与大气环境方面重大决策,形成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厅、交通运输厅等配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调度制度,省环境保护厅每季度调度各地级以上市工作进展情况,省人民政府视情况及时召开工作调度会议,统筹推进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检查督导工作落实情况。省环境保护厅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机制,对我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撑。
(二)压实工作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属地和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和分工,明确工作时间节点,建立项目清单,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强化考评问责。
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并参照国家年度考核要求对各地级以上市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市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相关扶持资源、用地规模等发展条件上予以倾斜,在国家和省的环境保护评先活动中予以优秀推荐或考虑。对工作落实不力、成效差的市予以通报批评,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书面检讨,省人民政府将视情况约谈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资金保障。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积极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融资渠道。强化企业治污的主体责任,建立“财政引导,企业为主”的治理资金筹措机制。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财政资金应优先支持前期基础工作完成较好、项目实施推进顺利的成熟度较高的项目,提高资金支出率。
备注:本方案明确2018年工作目标,并提出2020年预期目标,完整的2020年目标待与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进一步衔接后调整。
责任编辑:售电小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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