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电产能过剩背景下煤电项目的风险应对
2017年8月14日,国家发改委等十六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404号,下称1404号文)。我省作为煤电产能过剩严重的省份首当其冲。就1404号
2、违规核准项目的风险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应依法予以撤销。
(二)对煤电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风险
目前对于煤电企业产生直接影响的便是银行停止向项目继续发放贷款。1404号文明确要求“对未核先建、违规核准和批建不符等违规煤电项目,一律不得通过贷款、发债、上市等方式提供融资”。据了解,部分银行在收到1404号文后马上暂停了项目贷款发放。融资租赁等方式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也暂停了项目资金的拨付。
(三)煤电项目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
从全社会用电量、发电量、装机容量及煤炭价格等数据对比分析,煤电项目的总体盈利能力仍将受制于供需矛盾、煤电成本倒挂。因此,包括运营、在建、停建、缓建的项目均有可能面临下列诉讼风险。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纠纷
一般而言煤电项目的建设采用EPC或PC合同,一旦项目停建或者缓建,总承包单位便面临着业主无法付款;分包商、供应商催款的双重困难。煤电项目长期的停建或者缓建势必引起总承包人要求提前结算,然而在工程建设未完成的情况可能出现“工程量实际无法认定”“中间结算是否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结算”“承包人要求预期利益损失或补偿”“分包商、实际施工人提起的结算纠纷”“停工、窝工损失的认定”“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前期临建费用摊销问题”等。
2、主机、辅机采购合同结算纠纷
煤电公司与主机和辅机生产厂家签订的采购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支付设备款欠款”“工程质量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设备到货后的保管费用分摊”“未备料的合同解除纠纷”。
3、贷款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向煤电公司可能会提出“提前偿还贷款”“以借款人、担保人提起清偿借款”。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融资方可能提出“提前终止融资租赁协议并要求承租方提前支付融资租赁费用”。
(四)领导责任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指出,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煤电违建项目或者暂时手续不全的项目存在“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项目建设、开工虽然有重要的行政因素,但不能以此免除领导责任的责任。
三、煤电企业的应对措施
煤电产能过剩对于违建、缓建电力企业最大的问题莫过于债务处置和人员安置。债务问题集中体现在金融机构断贷;总承包单位、供货商要求支付合同价款;员工权益无法保障情况下的用工问题。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间验收及结算
对于违建和缓建项目,在一段时期内中止施工可能是企业的选项。对于投资数十亿的火电项目,业主方没有给施工单位一个明确的意见,施工单位继续施工或者停工都会继续增加工程款。停工时施工单位一般会按照“施工合同”计算停窝工损失。
煤电企业需要考虑对已完工程进行中间验收并办理结算。中间验收是在目前情况下对已完工程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的梳理,如果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工期延误的问题,需要在中间结算时予以考虑。
需要注意的是,中间验收及结算后施工单位退场,还需要考虑现场已完工程的维护及建筑材料的保管,以及未来重新施工时承包单位是否继续施工、是否按照原施工合同继续完成。
(二)根据实际情况解除或中止采购合同
基于煤电投资的热潮,且煤电设备生产厂家有限的实际,许多煤电项目虽然与设备供应商签订了采购合同,但也存在部分供应商没有投料生产的情况。针对这种尚未投料生产的设备,煤电企业可选择主动启动解除合同协商或者按照签订中止履行采购合同的协议。
针对已经投料生产或已经供货的设备,煤电企业需要按照采购协议的约定或者通过第三方对设备质量进行鉴定。避免设备未来超过质量异议期而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
(三)金融机构断贷风险将直接影响担保方
一般而言,煤电项目的金融贷款担保由自身资产担保和股东方担保。从诉讼实务的角度出发,金融机构在实现煤电项目资产的抵押权时障碍较多。这种障碍来自于当地政府的态度、资产管理公司的态度以及执行法院的执行力度。
每单项目股东方提供的担保较资产担保而言更具可执行性。尤其是我省的煤电项目一般由央企或省属国有企业作为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为煤电项目的贷款提供全额担保,再由小股东向控股股东提供反担保。
(四)通过重整程序挽救企业
在目前的情况下,煤电项目出现债务危机的风险极高。当企业无法进行自我挽救,考虑通过重整程序进行自我挽救可能也是一个选项。所谓重整是指,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重整程序的目标是对企业进行重新整顿、调整。即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总而言之,目前形势下煤电项目尤其是违建、缓建项目面临的风险逐渐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更应重视合同管理及履行过程中的管理,利用法律手段和法治方法防范和应对风险。
逯尧 合伙人,法学硕士 电力与能源建设投资部部长
专业领域:致力于电力、煤层气、新能源企业专业事务研究,在能源投资、开发、能源合作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优势。
学术成果:参与编写《能源企业合同风险提示》《加气站建设运营风险防范及实务研究》《火电项目建设运营风险防范手册》等书。
原标题:中吕微论坛|煤电产能过剩背景下煤电项目的风险应对(一)
责任编辑: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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