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备电厂灰色蜕变
降低用能成本遏制自备电厂建设动因
在“公平承担社会责任”的框架下,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自备电厂应“严格执行政策性交叉补贴。”揣测其中用意,是以更广范围内交叉补贴的分摊,来维护良好的电力、经济生态。而自备电厂的身份究竟是用户还是发电单元,交叉补贴的分摊范围和程度有多大,是以自备电厂企业的“自损”换取一般工商业的“狂欢”,还是以市场化手段降低用能成本,从根源上遏制住自备电厂的扩张冲动,则成为舆论的另一大争论焦点。
据悉,9月14日,山东省明确燃煤自备电厂交叉补贴的征收标准为0.1016元/千瓦时,2018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执行标准暂按0.05元/千瓦时执行;此前,吉林省物价局则明确,企业燃煤自备电厂逐月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征收标准为0.15元/千瓦时,截至目前,除上述两省外,上海、福建、四川等省市都已明确了交叉补贴的相关标准,鼓励自备电厂在公平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下参与电力市场化竞争。
自备电厂企业相关负责人称,“电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生产原料和要素,并不具有商品属性,而交叉补贴是针对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电力进行征收,对于公用电厂来说,电本身就是他们的产品,不在一个段位上又怎么来讨论公平的问题?如果拿生产要素和最终成品来作衡量,企业的主营业务发展将面临停滞。”
据了解,由于缺乏明确的测算方法和征收机制,一直以来,全国几乎所有的燃煤自备电厂均没有承担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交叉补贴。与国家依法设立的基金及附加的征收标准相比,电网公司既是本次针对自备电厂征收输配电价的核算单位,也是收缴主体。与此同时,以往欠缴的交叉补贴在此前核定电网输配电价时已进行了综合平衡。政府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很难做到对此次输配电价核定的准确监管,上述种种都为收缴造成一定难度。
业内专家认为,强调自备电厂绝对公平承担公用电网范围内的交叉补贴,其用意是降低公用电网内企业的用能成本,但其结果是自备电厂的用电成本上升,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零和博弈”。既没有解决自备电厂积累的矛盾,也没有降低全社会总用能成本。
无论是今年年初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措施,亦或是逐步厘清交叉补贴,将“暗补”改为“明补”的改革走向,都透露出我国电价体系对实体经济的束缚。随着全社会居民用电量增速的不断增长,扩大交叉补贴的承担范围虽然可以在短期内降低部分企业用能成本的“相对值”,但站在全社会用能的角度来说,用户内部的分摊对降低用能成本“绝对值”的作用微乎其微。
据了解,同样与山东省自备电厂装机排名靠前的内蒙古,在保持与山东省齐驱的工业产值增速时,近些年却没有呈现自备电厂装机“爆发式”增长。作为高耗能重工业大省,且坐拥煤炭资源优势,内蒙古的自备电厂装机容量仅为山东省的三分之二。仔细分析该省近几年的工业电价结构变化,大工业度电电价已通过市场化手段降至与自备电厂相同水平,加之相对较低的输配电价,从根源上遏制住了企业对于自备电厂的原始冲动,也从现实层面真实降低了企业的用能成本。
“企业永远都在追求效益的最大化,无论是从大电网买电,或是启用自备电厂,只要符合企业的利益,我们都会按照大方向去做。归根结底还是利益和成本的问题。降低用电成本对于我们来说很重要。”自备电厂企业相关负责人说。
自备电厂作为特殊个体长期存在,折射出了当前我国电力市场不够成熟,电价机制不甚合理的弊端。从短期来看,企业个性化的用电需求依然很难离开成本低廉、供应稳定的自备电厂,而一纸文件也很难从根源上彻底规范自备电厂的发展问题。
既然要扬水止沸,不妨换个角度来思考政府的治理手段。地方政府作为一级决策主体,电力用户、自备电厂和交叉补贴的核算都集中在省级范围内,在国家简政放权的政策背景下,何妨不大胆地以省级试点的形式将“矛盾”交由省内自行解决,省级政府作为执行国家政策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在被赋予更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时,或许可以根据省情因地制宜,以更多元化、更接地气的手法妥善平衡公用电网、厂和自备电厂的“多角关系”。
“无论是可预期的电价结构变化,或是短期内宽松的供需形势,都为规范自备电厂发展创造了有利环境。在以市场化手段降低用能成本方面,还可以从输配电价结构上进行调整,逐步考虑输、配分开核价。对于用能习惯较好的大工业用户,可以不再承担高昂的配电费用,度电成本自然就降下来了。以市场化手段减少企业使用自备电厂的原始利益驱动,就不必动辄动用行政手段来强压。”业内相关人士建议。
责权对等下的多元发展空间
从“魏桥的自备电厂全部发满,可以左右世界铝价水平3000块”不难窥见自备电厂对于我国优势产业的带动作用,其与企业唇齿相依的关系,不仅事关地区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落实,同时还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如果将长期平行于两条轨道的自备电厂和公用电厂强行并轨,势必会产生强烈碰撞,进而震动整个电力行业和国家经济走向。
“自备电厂实际上是解决企业自身的配套问题,如果转为公用就相当于把电厂交给其他人去调度,也就没有其存在的意义了。现在国家的改革方向是让市场起决定作用,既然是市场经济,就应该给市场主体选择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个性化的诉求来作出相应决策。”业内相关人士告诉记者。
“公平”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出现的高频词。“公平”不仅体现在承担社会责任上,更体现在责任与权利的对等。尽管自备电厂基于投资成本优势,在参与市场化竞争中可以为全社会提供成本参照,倒逼垄断企业改革,但也应以客观理性的角度,区分企业性质、机组规模和作用来分别对待自备电厂。
在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无论是全面清理违法违规自备电厂,亦或是成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化竞争和辅助服务调峰,都需要尊重事实和经济规律,赋予企业自备电厂应享受的权利和自主发挥作用的空间,而并非以“出身定功罪”,“一刀切”式的机械规划自备电厂的出路。
首先,并网自备电厂的标准外部设计是负荷大于机组容量,除自发自用电量外仍有从公用电网上购电的需求;孤网自备电厂则考虑最大负荷匹配并留有一定备用。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单元,无论从公用电网买电,或者是取用自备电厂所发电量,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自主决策的权利和结果。
同时,自备电厂作为企业的“动力车间”,属于企业内部的正常生产环节,抛开电这个商品来说,在其他行业同样存在上下游企业的关联交易,只要信息披露完全,都是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步骤。而一旦转为公用电厂,企业不仅丧失了稳定负荷控制所带来的“安全感”,同时在短期内低成本用电的效果也会随之大打折扣,而成本上升必然会传导至全社会,对产品的竞争力也会形成制约。
其次,通过不断的发展迭代,企业自备电厂不仅实现了煤炭、余热余压余汽的综合利用,同时在自备电厂周边也形成了循环利用的综合产业链,节约远距离输电、原料运输等额外支出的同时,在小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规模效应,而一旦这样的循环被打破,必然会导致产业链的割裂和生产成本的上升,整个社会的协同效应也将随之衰减。
最后,自备电厂具有容量小,灵活性高,分布广泛等特点,在参与辅助调峰中更具优势。无论从国家的能源转型方向,亦或发挥自备电厂合格市场主体的作用,自备电厂参与辅助调峰并从中获取补偿收益,既是政策鼓励,也是未来发展趋势。
从实施效果来看,我国西北等新能源消纳压力较大的地区,以市场手段压低自备电厂出力,在“弃风弃光”时段以低于自备电厂发电成本的价格与新能源企业进行交易,实现了新能源消纳与节能减排双赢的效果。简言成功经验,重要的前提是在双方自愿交易的框架下,以合理的补偿分摊机制打开新能源企业与自备电厂企业双向受益的局面。而一旦关系到电网安全运行等不可抗因素,自备电厂不得不让渡权利,也需要客观公正地考虑自备电厂相应的权益,以市场化手段而并非行政命令调动其调峰意愿。
“如果要把其转为公用电厂,同时也需要承认与自备电厂同时存在的自备电网。在产权制度不变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考虑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将其转化为厂网一体化的企业?自备电厂也可以依托发电侧的资源,在终端一体化集成供能、综合能源服务等领域开展新业态、新模式的探索,为区域内用户提供成本低廉、灵活可靠的电力和热力供应,倒逼垄断企业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同时激发电改活力,开创多元化市场格局。”业内相关人士建议。
长期以来,自备电厂栖居于电力工业的平行空间,游走于合法和违规的灰色地带,跳跃于用户与发电单元双重身份,又归属于地方经济与电力发展链条之中。规范自备电厂的发展推动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前行,既是在新时期对过往制度设计的再度回望,也是怀着对历史的敬畏对电力架构的重新梳理,同时也为我国电力规划布局提供了一个反思样本——究竟是远距离大规模送电,还是“电从身边来”;无论是发展分布式电源,亦或考证远距离输电的临界点,以史为鉴,或许更优方案的确定应交由市场来作出选择。
责任编辑:继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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