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国家发改委《关于征求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有关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2017-08-28 17:13:28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关注】国家发改委《关于征求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有关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国家发改委《关于征求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有关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8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包括《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编制暂行办法》《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保障实施暂行办法》《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申报下达管理暂行方法》《电网企业及交易机构实施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目标责任考核暂行方案》4个附件。

  《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编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优先发电和优先购电的适用范围。优先发电适用范围包括:纳入规划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为满足调峰调频和电网安全需要发电;为提升电力系统调峰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发电;为保障供热需要,供热方式合理、实现在线监测并符合环保要求的热点联产机组,在采暖期按“以热定电”原则发电;跨省跨区送售电中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送电;水电;核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其中纳入规划的生物质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和余热余压余气发电按照资源条件对应的发电量全额安排。

  《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保障实施暂行办法》规定优先发电计划分为执行政府定价和市场化方式形式两部分,具体比例按实际情况确定;优先购电计划由电网企业按照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保障供电。

  《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保障实施暂行办法》明确了各类优先发电和购电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的责任归属和完成时间。

  《电网企业及交易机构实施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目标责任考核暂行方案》规定将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从计划完成率和管理措施两方面对省级电网企业进行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目标责任考核。


文件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跨省跨区和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7〕14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经商国家能源局,决定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开展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核定工作,促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

  (一)加快华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98号)有关要求,在完成华北区域电网输配电成本监审基础上,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华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

  (二)全面推进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工作。在华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试点基础上,组织开展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

  二、完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调整机制

  (一)加快核定新投产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组织开展新投产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测算工作,逐项核定。其中,新投产的宁绍直流、酒湖直流和已投产暂未核定输电价格的海南联网工程等3项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核价工作。

  (二)定期调整已核价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考虑到电量等因素波动,为及时反映真实、合理输电价格,决定定期对已核价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进行成本监审并复核电价,周期暂定为三年。

  鉴于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数量较多,决定分批推进,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所有已核价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成本监审和输电价格复核工作。第一批对西电东送、哈郑、向上、宾金、宁东等5项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进行复核,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成本监审,2017年11月底前完成测算、上报,2017年12月底前我委会同国家能源局完成核价工作。

  三、加强组织保障落实

  全面推进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改革工作是落实中发〔2015〕9号和28号文件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包括清洁可再生能源在内的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自由流通的重要保障措施。各区域电网及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组织做好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测算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其他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以及内蒙古电力公司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客观、准确提供所需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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