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电网时代开启!海南允许个人和单位开发无人岛【附岛屿全名单】
假如你拥有一座无人岛的开发权,你会做什么呢?养殖、工业、旅游还是娱乐?现在这个已经不是梦了,近日,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办法明确“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
那么问题来了,无人岛屿开发需要用电吗?工业、旅游、娱乐等等能离开电吗?答案毋庸置疑,每个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电力。风电、光伏等作为可再生能源的主力军,将会成为这些岛屿电源供应的首选,下面是广东省一座岛屿的开发成果。
上川岛隶属于广东省台山市,是南海当中的一座岛屿,距离大陆18.15公里,上川岛素有“南海碧波出芙蓉”之称,该岛因拥有优质的海滩,而成为一个著名的旅游岛。上川岛风电场风机优雅的耸立在岛屿之中,岛屿风能资源丰富,风机也随风而摇摆身姿...
据测算,上川岛风场每年将向南方电网输送2亿千瓦时的清洁电能,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3.75万吨,对改善江门地区特别是台山市能源结构,促进节能减排,提高电力保障水平,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由于与离岸距离不算太远,上川岛风场并入南方电网,如果离岸距离远呢?还会投入大量财力物力去并网吗?多数人会选择自发自用去消纳这些清洁能源。海南省公布的无人岛屿离岸距离都较远。对这些岛屿的开发,微电网将会成为岛屿或岛群之间的不二之选。
中国首个远海岛屿智能微电网在海南省三沙市永兴岛已于2018年5月27日正式投入使用,这为后期这些无人岛屿微电网的建设提供先例。
三沙智能微电网能量管理系统是中国国家级电力技术领域的一项应用示范工程,历经三年的研究与实践。该系统主站设立在永兴岛,可实现柴油发电机、光伏系统、储能系统、主子微网及海水淡化、充电桩等各类负荷数据的采集与监控。系统自2017年试运行以来,供电可靠率100%,电压合格率100%,清洁能源消纳率100%,一年多时间通过利用光伏等清洁能源节约柴油数百吨。
政策原文
沿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8年6月5日
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保护,规范海南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国家海洋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申请、审查和批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家和海南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求,鼓励绿色环保、低碳节能、集约节约的生态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二)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三)国家和海南省相关产业政策;
(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第六条 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合理确定用岛面积、用岛方式和布局、开发强度等,集约节约利用海岛资源;
(二)合理确定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并使其海岛保护措施,建立海岛生态环境监测站(点),防止开发利用中废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三)防止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应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本底调查基础上编制,重点论证以下内容: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必要性;
(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合理性;
(三)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影响;
(四)对海岛植被、自然岸线、岸滩、珍稀濒危与特有物种及其生境、自然景观和历史、人文遗迹等保护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
第八条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岛申请后应进行实地勘察,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申请、受理、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和要求;
(二)是否符合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是否遵循国家和海南省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
(三)具体方案和项目论证报告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编制,是否切实可行;
(四)用岛面积、界址是否清楚,有无权属争议;
(五)是否对领海基点、国防用途海岛及其周边军事设施和舰艇航道安全等产生影响;
(六)存在利益相关者的,是否已提交解决方案或协议;
(七)存在违法用岛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
(八)有关部门意见是否达成一致。
第九条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包括材料审查、初步核实、专家评审、公示、征求意见、集体决策等环节。审核程序如下:
(一)材料审查。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窗
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是否在省级审批权限内;依据公开信息核实申请人资质和身份;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初步核实。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内容进行初步核实。
(三)专家评审。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技术单位组织专家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四)征求意见。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意见。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征求意见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书面意见反馈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
(五)公示听证。通过本条(一)-(四)项内容审查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须进行用岛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应同时在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官网、海岛及海岛所在地乡镇现场进行。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性质、位置、面积、坐标、类型、期限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信息,以及公示期限、意见反馈方式、联系方式等内容。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经复查所提出异议属实,导致用岛申请不符合海岛开发利用要求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终止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六)集体决策。本条(一)-(五)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 经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拟文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附以下材料: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书;
(二)市(县)人民政府意见;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报批稿)、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报批稿)及专家评审意见;
(五)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六)公示、异议复核和听证结果材料;
(七)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应当提交解决协议。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海南省总体规划等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批复文件,抄送有关部门、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批复内容包括: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名称、使用海岛的面积、位置、用途、类别、性质、期限;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金额、缴纳方式、地点、期限和逾期缴纳的法律后果;
(三)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要求。
第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最高期限,参照海域使用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养殖用岛十五年;
(二)旅游、娱乐用岛二十五年;
(三)盐业、矿业用岛三十年;
(四)公益事业用岛四十年;
(五)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岛五十年。
第十四条 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和缴纳按国家、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请人凭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批复文件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凭证,按照不动产统
责任编辑: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