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海上风电发展规划(2017—2030年)(修编)的通知
万千瓦,其中一个项目为40万千瓦,另一个项目为30万千瓦)、湛江外罗一期(20万千瓦)、阳江沙扒一期(共60万千瓦,分为两个30万千瓦的项目)等5个海上风电项目全面开工建设。
——2018年:重点推进揭阳靖海(15万千瓦)、揭阳神泉(75万千瓦)、汕头洋东(25万千瓦)、惠州港口一期(40万千瓦)、阳江沙扒二期(40万千瓦)、汕头勒门(一)(35万千瓦)、汕头勒门(二)(35万千瓦)、汕尾后湖(50万千瓦)、珠海金湾(30万千瓦)、湛江外罗二期(20万千瓦)等海上风电项目。
——2019年:重点推进汕头海门一期(30万千瓦)、汕尾甲子(90万千瓦)、湛江徐闻(60万千瓦)、珠海桂山二期(8万千瓦)等海上风电项目。
——2020年:重点推进阳江沙扒三期(130万千瓦)、惠州港口二期(60万千瓦)、汕头海门二期(60万千瓦)、湛江新寮(20万千瓦)等海上风电项目。开展近海深水区项目试点建设(215万千瓦)。
——2021-2030年:加快推进“十三五”期间开工建设项目; 根据海上风电技术发展水平和开发建设经济性,按照“成熟一批、开发一批”的原则,逐步开发建设近海深水区场址。
(二)电网配套。
粤东和粤西海域规划规模较大且场址海域相对集中,应分析大规模的风电场接入对系统安全稳定、系统调峰等的影响,结合风电出力特性和区域电力供需形势制定电力送出方案,合理选择陆上集控中心位置和接入电压等级,集中集约统筹考虑输电通道建设,补强阳江电网、汕头电网、揭阳电网、汕尾电网、惠州电网、湛江电网等电力送出薄弱环节。其中:
1.集群海上风电项目应综合远近开发时序,由发电企业联合开展海上风电群输电规划专题研究,明确电力消纳方向,确定风电场接入电压等级和电网送出通道需求。
2.发电企业应编制项目接入系统专题报告、电能质量专题报告,明确电网配套建设方案、系统运行对风电场电气设备的要求和配置无功补偿装置的合理规模。
3.电网企业应重视海上风电场并网后对系统安全稳定水平、电能质量水平、系统调峰等因素的影响,做好接纳海上风电场电力的工作,开展电网配套工程建设,优化调度运行管理,保障海上风电电力消纳。
我省近海浅水区海上风电场项目电力送出方向安排见表6。
五、产业发展
通过海上风电规模化开发建设,以我省海上风电装备制造骨干企业为龙头,带动我省风电研发水平提高和装备制造及服务业发展,促进我省海上风电装备制造骨干企业做强做大。在阳江市建设海上风电产业基地,在粤东建设海上风电运维、科研及整机组装基地,在中山市建设海上风电机组研发中心,形成集海上风电机组研发、装备制造、工程设计、施工安装、运营维护于一体的风电全产业链,将我省海上风电产业打造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产业。
(一)推动风电技术进步。
适应我省海上风电规模化开发的需要,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依托明阳集团中山风电产业基地建设海上风电机组研发中心,组织开展联合研究,加强大型海上风电机组关键技术攻关,开展风电机组抗台风、防盐雾等相关技术攻关,支持建设南海台风多发海域试验风场,不断提升风电机组研发制造技术水平。鼓励风电开发企业、研究机构积极开展移动测风、漂浮式海上风电基础、远距离海上风电输电方式、海上风能与波浪能潮流能综合利用、海上风电开发的环境影响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相关实验示范项目建设,推动深水海上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支持中能建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等科研机构建设省级乃至国家级海上风电创新平台,开展产业决策咨询、勘察设计技术研究、试验检测技术研究、海上升压站、施工平台技术研发、运行维护大数据等工作。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制订国家海上风电行业相关技术标准,为海上风电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二)促进装备制造业做强做大。
加快形成以海上风电机组整机制造、钢结构加工和海装装备制造为中心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群。支持我省骨干风电机组设备制造、钢铁、船舶制造、大型钢构企业做大做强。以整机制造带动零部件产业发展,提高风电机组发电机、叶片、齿轮箱、大型铸锻件和焊接件等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能力,加强控制系统、逆变系统设备研发制造。全面提升我省海上风电机组塔筒、基础钢结构、附属海工钢构、海上升压站系统集成、专用施工船机和运维船舶等的制造水平。
建设阳江海上风电产业基地,重点发展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业,主要生产5.5兆瓦、7兆瓦和10兆瓦及以上整机、配套叶片,以及包括风电机组塔筒、基础导管架、基础钢管桩、漂浮式基础、海上升压站等相关部件,到2020年形成300台套5兆瓦及以上风电机组整机、叶片和塔筒规模的产能;配套建设风电装备吊装及基建码头、运维基地,规划到2020年整个产业基地实现产值500亿元。依托优良的港口航运条件,在粤东选址建设海上风电运维、科研及整机组装基地,为海上风电工程建设、运营维护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支撑我省海上风电规模化持续开发。
(三)完善开发服务体系。
鼓励我省风电装备制造骨干企业、风电开发企业、研究设计单位、海工装备和施工企业加强合作,构建产业联盟,打造服务平台,形成系统合力,共同推进海上风电开发,形成行业全产业链发展。完善人才培训体系,发展风电建设服务队伍。支持相关设计研究机构做优、做强海上风电咨询设计研究平台,为海上风电开发项目业主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六、环境保护
海上风电开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施工建设期对场址海床开挖、打桩所形成的扰动、噪音等对海洋生物的影响,投产运营期风电机组的运行及其产生的噪声等对鸟类迁徙、海洋生态造成的影响等。海上风电开发应采取有效措施将其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实现海上风电开发和海洋生态保护双赢。
(一)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1. 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的衔接。
2007年10月,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环发〔2007〕165号)明确:积极推广沼气、风能、小水电、太阳能、地热能及其他清洁能源,解决农村能源需求,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发展有益于区域主导生态功能发挥的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本规划可推动广东省海上风电的开发和建设,实现我省能源体系向清洁、低碳方向的转变,有利于我省近海环境保护,符合《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导向。
2. 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衔接。
2016年9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粤环〔2016〕51号)明确:实行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到2020年,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控制在8545万吨以内。优化能源结构,建立完善风电、太阳能发电、核能发电、水电等清洁低碳电力优先接入电网制度,实施火力发电绿色调度。
风力发电属于《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引导的能源发展方式,本规划的实施有利于广东省能源结构的优化。
3. 与《广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衔接。
2017年1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广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在优化开发区域加快发展海洋风电产业,在重点开发区域大力发展海洋风电产业,在限制开发区域积极有序推进海上风电产业,到2020年在35米以下水深的近海浅水区规划建设装机容量985万千瓦,优先保障1576平方公里海域使用需求;同时提出远期逐步开发粤东、粤西35-50米水深的近海深水区海上风电场。
本规划建设的海上风电场场址均在《广东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开发区域中。
4. 与《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的衔接。
2012年11月,国务院批复的《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明确:支持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遵循深水远岸布局原则,科学论证和规划海上风电,发展与农渔区可兼容的近岸海域海上风电,促进海上风电与其他产业协调发展。
本规划的各海上风电场场址符合《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5. 与《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的衔接。
本规划的各海上风电场场址,均对广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9月29日批复的《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范围进行了避让,海上风电场址选址符合《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规定。在实施规划建设海上风电项目海底送出工程时,严格按照《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海上风电用海管理的意见》有关要求,对规划建设海上风电项目较多的地区,统一规划海上送出工程输电电缆通道和登陆点,集约节约利用海域和海岸线资源;如需要穿越海洋生态红线区,按照《广东
责任编辑: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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