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解读风电“竞价上网”政策
昨日,国家能源局突然发布了《关于2018年度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通知指出,2018年“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2019年“海上风电项目应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和确定上网电价”。消息一出,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风电同行纷纷在朋友圈里转载,无不充斥着意外和悲观情绪。那么作为开发商该如何应对这一不可扭转的趋势?政府又该做好哪些服务工作呢?
其实,可再生能源竞价上网,欧洲早已实行多年,相信国内能源局的领导早已把欧洲各个风电大国考察了个底儿掉并且对出台方案酝酿已久,只是找一个合适的时机正式发布罢了。作为关注欧洲海上风电领域的专业公众号,我们曾经在岁末年初推出过2017大盘点之——欧洲海上风电竞标,分别对荷兰、德国、英国、法国等国的竞标政策做了解读,欢迎感兴趣的朋友点击上方链接进一步了解。
欧洲案例和中国特色
英国、法国从2015年、荷兰和丹麦从2016年、德国从2017年都逐步开始实行海上风电竞标政策。从项目资源隶属主体不同可大致分为两种模式:
一是各开发商用自己手中已有的项目互相竞争,取得有限的招标容量或补贴额度,比如英国和德国。由于,政府要比较各个项目的优劣以及电价的高低,小编称之为“比选式”。
二是政府掌握了项目开发资源,并开展了一定程度的前期工作,开发商通过递交具有竞争力的开发建设方案来竞争获取项目开发权,比如丹麦和荷兰。由于有些类似拍卖行的做法,小编取名为“拍卖式”。
反观国家能源局“通知”,未来我们或将面对的将是“双轨并行”的局面,已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竞标将类似于“比选式”,未确定投资主体的海上风电项目竞标将类似于“拍卖式”。
对主管部门的要求
相比“一锤子买卖”的固定电价补贴政策,竞争性配置的模式显然对组织招标的主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一,“双轨并行”如何平衡 。设计公平高效的竞标机制是竞争性配置的重中之重,即便有着多年经验的欧洲政府主管部门依旧在每一轮新的竞标中,调整优化规则。因此,未来我们的主管部门可能将面对的是制定两套不同的竞标规则,若这两套机制同时出现在同一规划容量中,那如何去合理分配规划、合理设计竞标机制,需要我们主管部门的大智慧。
第二,对于“比选式”竞争性配置,为充分引入竞争,参与竞标的项目总容量应大于总规划容量(英国采用的总补贴预算限制)。因此,在竞标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如中标项目总容量超出规划容量。并应设置相应应对机制,如允许开发商投主标外,同时投不同装机容量、不同电价的备用标。
第三,对于“拍卖式”竞争性配置,要确实做好海上发展规划和前期准备。比如对准备招标的海上风电场场址进行初步地勘,为投标方提供可靠的地形地质构造、海流情况、风资源条件等场址详情以及对海洋生物、通航安全、地质和水温等环境影响评估。这样一来,所有竞标方不用做重复性的前期工作,可降低项目整体开发成本和开发风险、缩短审批时间,也有助于开发商集中精力在施工和运维环节进行比拼。
第四,制定未按期投产的处罚机制,严格规定工期。早期海上风电特许权项目竞标后,中标电价偏低导致项目无法落地的案例,想必大家都还记得。俗话说的好,不能在同一个地方跌倒两次。
第五,制定“弃风限电”、“电网故障”等情况的补偿机制,充分保障电量可靠上网。保障发电量上网是竞标电价更贴近实际发电成本、产生合理的市场价格的重要基础,虽然“通知”中有“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或弃风率不超过5%)”的条款,大可消除开发商的疑虑,但要彻底解决大家的后顾之忧,一定的补偿机制仍应适当考虑。
竞争要素分析
在“通知”附件《风电项目竞争配置指导方案》中对竞争性配置的竞争要素进行给出了指导意见,其中“已确定投资主体项目的竞争要素”特有的“已开展前期工作”和“接入消纳条件”2条,在小编看来更应该是准入条件,而非打分项。对于剩下的,已确定和未确定投资主体项目共有的4个竞争要素,才应是开发商能否中标的关键点。
1. 企业能力。这条要素沿袭了陆上风电招标文件的“规定动作”,对已经具有海上风电开发经验的企业比较有利,比如国能投、国电投、中广核等“不差钱”的国字号企业。而企业能力最终会体现在对开发成本的控制和管理水平上,最终反映在投标电价中。建议主管部门可通过资格预审来刷掉一批本身没有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的企业,使真正有实力的企业进入电价竞标环节。
2. 设备先进性。这一条详细列举了机组选型、风能利用系数、功率曲线保证、风电机组认证情况等评审要素。小编很负责任的认为这条基本比较“扯”。对于机组参数,各个整机厂商基本都会描绘出一番美丽的图画:超高的可利用小时数,漂亮的功率曲线。其实,小编想说,选择谁家的机组、机组情况如何、该机组是否已经拿到认证这完全是开发商自主选择的行为,开发商有长期合作和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有自己的风险偏好,有整体设计的考虑,不能因为选的机组“不符合”评审组的心意就给打低分。比如我就想选还没拿到形式认证的10MW机组,我愿意承担这个风险,到时候假如不能按期并网,政府扣除保证金或有其它惩罚措施就是了,不宜伸手伸的太长。
3. 技术方案。小编认为这条的具体细节还是要区分对待,比如需更加关注合理用海、安装和拆除方案的合理性、对环境的影响、能耗状况、安全防护措施等,更多的从对公共领域以及对社会影响程度去考虑和评判。
4. 申报电价。无可厚非,这条是最最重要的,英国和德国竞标几乎只认电价。以上所讲的企业能力、设备先进性和技术方案都最终体现在报价上。所以,诸如安全、环境、占用社会资源等非电价因素更应成为政府考虑的其它评判因素。
开发商取胜之道
开启竞标机制,引入市场竞争,好比打开了潘多拉魔盒。习惯于“抢装抢发”、“狭路相逢勇者胜”的我们,面对多变的市场环境,将不得不冷静思考,因为我们面临的将是“智者”取胜的时代。
小编在此也来抛砖引玉,谈谈我所认为的取胜之道:
1)降低平准化度电成本(LCOE)是关键:横向拓展产生规模效应、纵向衍生早期引入供应商、优化设计降低工程造价、优化运维降低运维成本提高可利用率等都是可选的突破口
2)量化风险收奇效:对于无法量化其风险的投标电价,是经不住市场竞争考验的。一味地放大抗风险的余量得到的必将是过高的投标电价,相反的为了获得更具竞争力的投标电价而忽视风险,那最后遭殃的还是自己。(关注本号,近期推出“风险量化分析”)
既然大幕已经拉开,那么就勇敢的直面现实,来场真刀真枪的实力比拼。如何为有序的市场竞争铺平道路,也是考验主管机构智慧的时刻!只希望各位开发商大佬不要盲目的以扩大装机容量为目的而低价竞争。
责任编辑:仁德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