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向好,但仍任重道远!
“在机组降价这一背景下,不少厂家开始在机组配置上“做工作”。个别主机厂家在样机测试时使用一种机组配置,以便快速获取型式认证;批量供货时,关键部位配置却与型式认证时完全不同。我国实施的评标方法并不唯一。那么为何在实际操作中,价格往往成为评标的唯一要素?”
根据国家能源局的统计,2017年全国新增并网风电装机1503万kW,累计并网装机容量达到1.64亿kW,占全部发电装机容量的9.2%。风电年发电量3057亿kWh,占全部发电量的4.8%。
然而,在风电产业向好的同时,风电产业的设备质量问题已是刻不容缓,风电行业的事故并非单纯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业内权威机构负责人认为,设备质量和机组安装、运行、维护及零部件生产制造过程中的管理责任均是导致重大事故的重要原因。
关注一
低价中标是低质量助推力
低价中标一直是招投标环节最饱受诟病的现象之一。纵观整个风电行业的发展轨迹,最低价中标始终是一道迈不过去的难题。在目前风电机组利润空间已非常小的情况下,如果整机商投标价格大幅度低于行业正常水平,就意味着厂商有可能采用价低质差的零部件,并降低了产品质量标准。中国农机工业协会风能设备分会理事长杨校生回忆说,2012年的市场寒冬,市场上不规范、不公平、过度的低价竞争是主要原因。整机商如果缺少合理的利润空间,技术投入和良性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2017年5月,某风电场项目在约7米/秒的常规风况下,全场机组整体不受控,故障频发,被迫手动停机,最后整场机组不得不全部拆除。这一项目就是该厂家于2016年底以低于平均报价400元/kW的价格低价中标的。
“最低价中标”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实施的评标方法并不唯一。那么为何在实际操作中,价格往往成为评标的唯一要素?
总结起来,原因有三点:其一,地方和企业倾向于“最低价中标”的重要原因,是担心“说不清”,规避“履职风险”,招标方普遍认为,价格低不犯错误;其二,招标方过于强调成本而忽视质量,也导致招标的天平倾向于价格;其三,市场质量监管待优化部分为“最低价中标”提供了空间。鼓励通过技术创新实现的价格下降本是好事。低价和低质量之间也并非有必然的联系,关键是要做好质量监管。一方面,招标人责任要有效落实,杜绝以牺牲产品质量的方式去谋求低价中标;另一方面,行政监督部门要尽到监管职责,对工程、产品质量做到及时有效的监管,优化风电招标生态。
关注二
“好看”的功率曲线带来投资风险
在投标过程中,风机功率也是影响业主最终决定的重要因素。业主会依据厂家所提供的功率曲线做方案的发电量评估,并比较各个方案的综合经济性。
即使性能完全相同的风电机组,不同环境条件下,风电场实测功率曲线的偏差值,超过10%都是很正常的。某业内人士坦言,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为了确保度电成本最优从而实现项目中标,一些整机商会想办法使机组在短时间内形成的功率曲线“相当好”,让每台机组、在每个风速段上机组的发电功率都达到或超过合同要求。而这样的功率曲线是不可能反映该机位实际机组运行状况的,也使功率曲线失去了其应有价值和实际意义。
实际投标中,主机厂家如果将最大综合Cp值(可以理解为综合电能转化效率系数)标注为0.5以上(国内外各主流机型官方功率曲线对应的最大Cp值均在0.47以内),就相当于将等效满发小时数虚报90-100小时。而现实中,一些整机商向业主提供机型功率曲线最大Cp值甚至超过0.52。更有甚者,机组实际生成的功率曲线折算出来的功率系数高于理论最高值0.593。
“这样可能导致项目实际运行情况无法到投标时的预期水平,而机组却已经实现了运行,所造成的损失只能由业主承担,无疑加重了业主的投资风险。”一位业内人士曾这样表述。
关注三
机组配置“任性”
在机组降价这一背景下,不少厂家开始在机组配置上“做工作”。个别主机厂家在样机测试时使用一种机组配置,以便快速获取型式认证;批量供货时,关键部位配置却与型式认证时完全不同。
而国家能源局对此有着严格的规定:我国所有参加招投标的机型必须进行型式认证。如果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等关键零部件进行了变更,该机型也必须重新进行设计认证以及型式认证。
但在项目执行中,仍然存在整机商为业主提供的发电机、齿轮箱、变流器等大部件技术参数,与其产品认证证书所列参数不符的现象。在产品未重新认证的情况下,向业主提供没有认证证书的产品,显然不符合国家对认证一致性的规定。
这将导致严重的后果:一是业主如果没有及时发现这个问题,就将违反电网公司的相关规定,对电网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将可能直接导致业主巨额经济损失;二是由于实际机型同国家规定的强制型式认证等要求不一致,使设备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无法保证业主资产安全及收益;三是影响了市场秩序,有悖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原则,导致质量与性能更可靠的产品被弃用,反而使未经监管与认证,以及没有任何质量保障的产品占领市场,对整个行业发展不利。
关注四
延迟收款给企业资金链带来压力
在部分风电项目的招标过程中,业主要求付款延迟。根据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的数据。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并网运行的风电机组已达6.2万台,其中2012年以前安装的机组约有4.6万台。按照以往市场上机组供应合同的约定,应有74%左右的机组已出或接近出质保期,但实际情况却是,仍有将近3.4万台机组中的质保金被押,涉及金额超过200亿元。也就是说,因为机组质保期的延迟,制造商有200亿元的资金没有收回。
延迟付款从本质上来说不仅涉及不正当竞争问题,而且对行业发展极其不利。
针对这一现象,2017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气风电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主任工程师赵萍呼吁:“风电设备集成特点使代表中国制造发展水平的问题,集中反映在整机设备上,一旦部件有问题整机供应商不得不承担,业主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或让整机设备供应商不断地投入却拒不履行支付设备款的义务。如此会造成设备供应商资金缺失和贷款压力,增加资金成本,同时自有资金周转难度增大,进一步加大项目的执行难度或造成被罚款的恶性循环。”
在整体向好的今天,风电产业必须重视存在的不利于产业发展的现象,企业必须要精益求精,不断追求专业化,拒绝投机取巧。正如中车风电总工程师高首聪所言:“最重要的是把产品踏踏实实做好,把质量踏踏实实提上去,做好提质降本的工作,更好地为产业链创造价值,这才是风电企业的根本。”
责任编辑: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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