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海上风电发展规划(2017—2030年)(修编)的通知

2018-06-20 10:35:03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点击量: 评论 (0)
粤发改能新〔2018〕193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  《广东省海上风电发展规划(2017—2030年)(修编)》已经省政

省海洋生态红线》规定,从海洋生态限制类红线区穿越,严禁从禁止类红线区穿越。

  6. 与《广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2017年10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广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指出:按照以海定陆的原则,以海洋主体功能为基础,实施岸段分类管控,协调海陆主体功能对接。

  本规划的各海上风电场场址,均符合有关规划、区划要求,在实施海上风电场海缆路由及海缆登陆点建设时,严格遵照《广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要求进行选线选点。

  (二)环境影响评价。

  1.对鸟类的影响。

  鸟类迁徙路线上的风电场会给鸟类迁徙带来威胁,候鸟迁徙路线中的风电场年撞鸟概率约为0.0015%-0.009%。

  2.对海洋生物的影响。

  风电机组基础施工时桩基范围内的开挖、打桩、基床浅层淤泥整平和海底电缆敷设时均会损伤底栖生物,施工产生的泥沙悬浮造成海水中悬浮物浓度过高会使部分浮游生物致死,但施工结束后,水体中悬浮物含量会很快恢复。同时,当悬浮物浓度不超过200m/L,对鱼类的影响将在施工结束后逐步消失,而且鱼类具有游离能力,可以逃避到无害海域。

  3.对渔业资源的影响。

  风电机组基础打桩、基床浅层淤泥整平和海底电缆敷设过程中引起局部海域悬浮物浓度提高,悬浮的泥沙颗粒物对鱼类有影响。

  4.对渔业生产的影响。

  为保障风电场安全运行,风电场场区范围内和海底电缆两侧一定海域范围内严禁各类船舶抛锚、捕捞等作业活动。风电场会造成渔业生产和渔业养殖海域面积减小,渔业产值受到相应损失。

  5.噪声影响。

  风电场建设期间会在水中以及海床产生高强度的施工噪声,当海洋中人为噪声足够大并且鱼类相对靠近声源时,会造成鱼类死亡或者听力丧失,但其影响是短期的,随着施工结束而停止。风电场运行期间风电机组的运行噪声的影响是长期的,虽然噪声强度并不能够导致鱼类听觉的损伤,但会引起鱼类行为上的反应。

  6.近岸海洋动力环境影响。

  风电场的建设对大范围潮流场的影响很小,但风电机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局部海底地形,造成基础周围局部海域的水流流向和流速发生变化,但这种变化对周围环境不会产生严重影响。

  风电场在区域海域内呈点状分布,风电机组间距较大。由于底流在基础周围产生涡流,将海底泥沙搅动悬浮带走,使该区域的冲淤情况发生改变,但影响范围较小,冲刷深度也较浅。

  (三)环境保护要求。

  1.合理布局选址。

  风电场选址避开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避开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生态与资源恢复区,以及增殖放流区、滩涂湿地等鸟类集中栖息地及鱼类等的洄游通道及“三场”(产卵场、索饵场和越冬场)等。场址需要保证预留宽度在5千米以上的迁徙通道。海上风电场海底电缆路由选择应尽可能避开敏感目标,使电磁辐射影响降低。

  2.优化设计方案。

  合理布局风电机组位置,留下鸟类穿越通道,将叶片尖端涂成警示色,减少鸟类碰撞风电机组的概率。

  3.优化施工方案。

  合理安排风电场施工期作业顺序,海底电缆铺设和桩基础施工应避开渔业敏感季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桩基础施工过程中泥浆遗漏,分类集中处置施工产生的淤泥、钻屑等废弃物和泥浆、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废水。同时,桩基础施工时采用气泡帷幕等屏蔽措施,降低施工噪声。

  4.做好生态修复和环境监测。

  项目业主要编制生态修复方案,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开展物种放流等生态修复活动,做好海洋生态修复和跟踪评估工作,保护海上生态环境。

  七、投资和效益估算

  (一)投资估算。

  2020年我省建成海上风电总装机容量200万千瓦以上,总投资360亿元以上,2030年建成海上风电总装机容量约3000万千瓦,总投资约5400亿元以上。

  (二)效益估算。

  按照到2030年全省海上风电装机容量约3000万千瓦的发电量测算,可节约标煤约2603万吨左右;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6920万吨,减少硫化物(以燃煤电厂脱硫后为标准)排放约1万吨,环境和社会效益显著。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省海上风电开发建设专责协调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海上风电发展工作,推动规划实施,协调解决海上风电开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推动海上风电加快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专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市、有关部门,根据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开发方案,明确项目清单、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充分与部队有关方面沟通协调,争取部队有关单位积极支持海上风电项目建设。海洋、海事、航道、国土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主动服务项目业主推进项目审批相关工作;各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统筹本市海域范围内海上风电开发工作,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督促项目业主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开发。项目业主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落实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化开发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和海洋生态监测保护相关措施,确保项目按计划建成投产。电网公司根据海上风电规划和开发方案,适时开展配套电网规划设计,及时安排送出工程建设,落实海上风电消纳市场,确保海上风电项目并网运行安全可靠。

  (二)落实扶持政策。

  明确海上风电功能定位,在我省海洋功能区划中增加海上风电开发功能区。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网企业要全额收购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海上风电上网电量。落实税收优惠,包括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增值税抵扣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等优惠。落实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政策。加强资金支持,充分有效利用省现有的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海上风电及产业发展,研究建立风电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海上风电技术研发、风电产业基地建设、产业化示范项目、重大装备、标准体系建设、人才引进等。加强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对海上风电开发企业和对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具备市场竞争优势的风电设备制造企业提供便捷的金融融资服务。支持风电骨干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加强技术研发和生产设备引进等。

  (三)创新监管方式。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简化广东省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审批流程的措施,加快海上风电项目审批速度。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路,明确公开各自领域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审批流程,简化手续流程,持续取消和下放相关审批事项,建立审核审批绿色通道,全面推行并联审批。对建设、运营的事中事后全过程加强监管,督促海上风电项目业主注重工程质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通航安全、生态环境监测保护措施,确保海上风电开发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措施“三同时”。定期开展检查,评估检查监测结果,指导监督项目改进防范措施。

  (四)加强实施评估。

  加强海上风电信息统计体系建设,建立海上风电生产及并网运行、风电技术装备等信息收集、统计管理机制,及时掌握风电产业发展动态。加强海上风电发展的形势分析工作,根据海上风电信息统计,定期评估规划实施情况,建立年度海上风电发展状况分析报告制度,掌握海上风电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剖析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评估政策的效应和不足。根据规划执行情况,适时对规划目标进行动态调整,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使规划更加科学和符合实际发展需要,引领我省海上风电科学有序发展。

关于印发广东省海上风电发展规划(2017—2030年)(修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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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改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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