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某风电场“5.24”严重人身未遂且隐瞒不报事故通报
2017年5月24日6时41分,内蒙古某某公司检修部员工许某某在某某风电场35kV五回线预试作业过程中,走错间隔,误上运行中的 35kV 四回线53号电杆,造成保护动作线路跳闸,许某某触电烧伤面积达二度 21%、三度 4
五、责任处理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作业人员误入带电间隔,引发的严重人身未遂事件。事件险些造成人身死亡,暴露出很多管理层面的问题,包括现场分工混乱、违反《安规》作业、施救方式不当等,且事件发生后隐瞒不报,性质非常恶劣,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规程》第4.2.11.4条,本事件已构成集团公司内部统计事故。为落实安全管理“未遂当已遂”的要求,决定对此次严重人身未遂事件比照一般事故,对内蒙古分公司及某某公司有关领导进行考核。依据《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以下简称《奖惩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内蒙古某某公司和内蒙古分公司有关人员处理决定如下:
(一)上级公司对有关人员处理的决定
1.内蒙古某某公司总经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忽视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对上级公司要求不落实,尤其是吸取乌沙山“1.16”人员误操作事件教训不深刻,对此次严重人身未遂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且事后隐瞒不报。
依据《奖惩规定》第十九、二十及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记过行政处分,并处20000元的经济处罚;
2.内蒙古某某公司党委书记,作为企业党委主要负责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职工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不到位,未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此次严重人身未遂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且事后知晓后仍隐瞒不报,依据《奖惩规定》第十九、二十及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记过行政处分,并处20000元的经济处罚;
3.内蒙古某某公司总工程师,作为分管生产的领导,对所属风电场人员违反《安规》作业、“两票”执行不严、施救联系不到位、风场设施编号不规范、防误管理有漏洞等情况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严重人身未遂事件负有分管领导责任和技术管理责任,依据《奖惩规定》第十九、二十及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20000元的经济处罚;
4.内蒙古分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分公司的生产工作,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发生严重人身未遂事件的情况不掌握,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分管领导责任,依据《奖惩规定》第十九、二十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0000元的经济处罚;
5.内蒙古分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生产部主任,对所属企业现场分工混乱、违反《安规》作业、施救方式不当、风场设施编号不规范、防误管理有漏洞等情况监管不力,开展“四不两直”督查也未发现此类问题,对此次严重人身未遂事件负有生产管理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依据《奖惩规定》第十九、二十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20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内蒙古分公司对有关人员处理的决定
1.内蒙古某某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对此次事故承担领导责任,依据《奖惩规定》第十九、二十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0000元的经济处罚;
2.内蒙古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副主任,对基层企业技术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技术管理不严,对重大检修、技改、预试等项目的技术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对此次事故承担管理责任,依据《奖惩规定》第十九、二十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0000元的经济处罚;
3.内蒙古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副主任,对基层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足,安全管理不严,对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不到位,对此次事故承担管理责任,依据《奖惩规定》第十九、二十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0000元的经济处罚;
4.内蒙古分公司安全生产部安全主管,对基层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不严,对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管不到位,对此次事故承担管理责任,依据《奖惩规定》第十九、二十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处50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内蒙古某某公司对有关人员处理的决定
1.事故责任人许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开始作业,不核对现场设备名称、编号,不验电,误登运行中的35kV线路电杆,造成人身触电伤害,对此次事件负直接责任。依据《奖惩规定》第二十条升级考核,鉴于许某某同志身体受到伤害,免予经济处罚;
2.工作负责人王某某对作业现场组织不力,未有效组织工作班成员开展作业,未能及时制止工作班成员的违章行为,造成作业现场失控,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奖惩规定》第十九、二十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30000元的经济处罚;
3.检修部机械班班长田某某未能扎实做好班组管理工作,“安全为了谁”大讨论活动流于形式,班组成员安全意识淡薄,班组专业知识培训不到位,班前会流于形式,安全措施仅停留在纸面上,负班组管理责任,依据《奖惩规定》第十九、二十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撤职处分,并处10000元的经济处罚;
4.检修部专工王某某对35kV线路预试工作组织不力,专业培训工作不到位,未吸取“1.20”事故教训,未在第一时间将现场情况公司领导汇报,险些延误人员救治,负现场管理责任,依据《奖惩规定》第十九、二十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10000元的经济处罚;
5.检修部安全员杨某某对检修部工作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技术培训不到位,安规考试监考不严格,安全培训态度不端正、不严肃,造成员工未形成“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对检修部人员违章作业负监管责任。依据《奖惩规定》第十九、二十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0000元的经济处罚;
6.检修部主任刘某某在检修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未考虑自身安全管理、技术力量在承接线路检修工作时的不足,未提前组织安规考试及相关技能培训,未提前勘察现场并进行针对性的危险点分析,在作业时间、人力安排、工作监护等检修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对此次事件应负领导责任,依据《奖惩规定》第十九、二十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处30000元的经济处罚;
7.某某风电场安全员卢某对工作票制度的执行监管不严,对检修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未及时发现。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依据《奖惩规定》第十九、二十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0000元的经济处罚;
8.某某风电场场长助理李某对工作票制度的执行监管不严,对检修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对本风场作业负管理责任,依据《奖惩规定》第十九、二十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0000元的经济处罚;
9.副总工程师兼某某风电场场长王某某对工作票制度的执行和对风电场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检修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且在事件调查期间不积极配合调查,对此次事件负领导责任。依据《奖惩规定》第十九、二十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处30000元的经济处罚;
10.安全生产部安环主管付某某对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监管不力,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公司防人身触电措施中的漏洞,对个别班组未及时学习玉华山“4.7”事故情况不掌握,负安全监管责任,依据《奖惩规定》第十九、二十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10000元的经济处罚;
11.安全生产部主任梁某某对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公司防人身触电措施中的漏洞,组织制定的岗位风险告知卡与岗位应急处置卡相混淆,对个别班组未及时学习玉华山“4.7”事故情况不掌握,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对此次事件应负监管责任。依据《奖惩规定》第十九、二十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20000元的经济处罚。
责任编辑:电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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