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在修建过程中因占据河道被起诉—2016-2017重庆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18-06-04 14:53:26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重庆市高法院公布2016-2017重庆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案例之一涉及到水电站在修建过程中占用河道 - 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诉重庆龙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重庆市高法院公布2016-2017重庆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其中案例之一涉及到水电站在修建过程中占用河道 - 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村民小组诉重庆龙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安居水电站于1987年开始修建,1992年投产运行,先后多次改制,现由重庆龙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珠电力公司)管理与运营。2015年7月27日,安居水电站扩建工程通过审批。该项目于2016年开始施工,龙珠电力公司将施工渣土倾倒在涪江沿安居镇琵琶村一侧江边,位于铜梁区安居镇杨乐村村民委员会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杨乐村七组)土地对岸,占据部分河道。杨乐村七组起诉要求龙珠电力公司承担停止侵害、修建防护堤等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龙珠电力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施工渣土倾倒在涪江,不仅影响行洪安全,客观上也增大了包括杨乐村七组土地在内的对岸沿江土地遭受的安全风险,因此判决龙珠电力公司清除其倾倒在涪江中的渣土。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维护土地安全而提起的诉讼。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面源污染加剧、土壤污染和生态破坏日趋严重。农村土地由于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在农村土地遭到污染、土地安全受到威胁时,环境司法面临如何有效保护土地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现实问题。农村土地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承包经营,土地安全系其耕作的前提,直接关系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耕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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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力交易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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