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电力行业用能成本降低的方式与路径

2018-05-22 11:50:34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2018年1月3日国务院首次常务会议聚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并特别提出大力推动“降电价”。全社会用电量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电能是工商业用户较为敏感的生产要素,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用户用能成本,不仅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的

2018年1月3日国务院首次常务会议聚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并特别提出大力推动“降电价”。全社会用电量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电能是工商业用户较为敏感的生产要素,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用户用能成本,不仅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的具体举措。

(来源:电联新媒 作者:崔正湃 杨威)

发电环节

单独调整发电厂上网电价较为困难。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69号),对于没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继续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以年度为周期,由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启动,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实施。自2016年中以来,电煤价格一直处于较高水平,与2014年基准价格相比,已具备煤电联动条件,并应按规则实施分档累退联动,据有关机构测算上网电价需上调3分钱以上,但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上调电价全部体现在标杆上网电价并传导至销售电价可能性较小。同时按修订后的煤电联动规则,如煤电联动则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应于每年1月1日调整实施,目前尚未启动煤电联动,也侧面印证了不可能全部通过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进行疏导,而在发电、电网、用户三方统筹消化调价空间应该是较为合理的选择。

环保电价已现下调空间。目前,国内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分别为1.5分/千瓦时、1分/千瓦时、0.2分/千瓦时,相关电价政策分别于2007年、2011年、2013年出台,安装投运相关设施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发电机组应执行相关电价,合计为2.7分/千瓦时。以河北北部电网为例,其燃煤标杆电价为0.372元/千瓦时,环保电价在上网电价中占比7.3%。随着技术进步及环保要求日益严格,后续新投产发电机组均需同步投产环保设施,发电厂环保设施的投资及运行成本逐步下降。由于环保电价水平与环保设施投资成本挂钩,脱硫电价标准已执行10年以上,适度下调环保电价已具备条件。

超低排放电价加价标准同样具备下调条件。为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2015年12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文“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发改价格〔2015〕2835号)。对于符合相关标准的发电机组,其统购的上网电量分别加价1分/千瓦时(2016年1月1日之前已并网运行)、0.5分/千瓦时(2016年1月1日之后投运),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购电支出在销售电价调整时进行疏导。同时规定超低排放电价加价标准暂定执行至2017年底,2018年后逐步统一和降低标准。目前,享受脱硫、脱硝、除尘环保电价的发电机组,均已享受超低排放加价电价,如环保电价具备下调条件,超低排放电价加价标准宜同步下调,可以适度减少电网企需疏导的购电支出,从而降低用户销售电价。

输配环节

系统分析电网经营企业购销价差变动情况。根据国家发改委统计,2017年全国市场化交易电量1.63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45%,约占全社会用电量的26%,表明仍有74%的社会用电量执行目录电价,因此购销价差仍是电网经营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2016年度全国电力价格情况监管通报》,2016年电网企业平均购销差价(含线损)为219.22元/千千瓦时,同比增长了1.60元/千千瓦时,其中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口径购销价差分别为222.78元/千千瓦时、222.12元/千千瓦时、118.10元/千千瓦时。34家省级电网经营企业(含广州、深圳电网)购销价差变动各异,其中17家购销价差同比正增长,17家购销价差同比负增长。因此需系统全面梳理各省级电网经营企业购销价差变动情况,研判其购电和售电结构变化,厘清购销价差影响要素,分析购销价差变动原因,为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科学测算终端销售电价降低的可行性和允许空间提供参考。

同时对于需通过统购统销电量进行疏导的费用进行合理评估,如火电超低排放加价电费、燃气发电机组及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补贴、各地光伏发电及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等费用,需统筹考虑相关因素对销售电价的影响。

多措并举降低电网经营企业线损率。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2016年度全国电力价格情况监管通报》,2016年电网经营企业平均线损率为6.66%,同比增长0.51个百分点,其中,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口径线损率分别为6.73%、6.77%、4.04%。

扣除线损后,2016年电网经营企业平均购销差价为197.38元/千千瓦时,同比增长1.59元/千千瓦时,其中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口径购销价差(不含线损)分别为200.70元/千千瓦时、199.95元/千千瓦时、109.34元/千千瓦时,均较含线损率的购销价差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如某省级电网2016年购销价差(含线损)同比增长5.96元/千千瓦时,但扣除线损后购销价差同比下降0.96元/千千瓦时,统计数据表明输配环节损耗对电网经营企业影响较大。

因此加强输配电网改造(如更换节能变压器、改造配电线路、加装无功补偿装置等),可以进一步减少输配环节电能浪费,提高输配电服务水平。同时加强电网经营企业内部线损管理,强化线损指标管控,严防“跑冒滴漏”,确保“颗粒归仓”,进一步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因此电网经营企业需切实采取措施降低综合线损率,这既是内部挖潜的利润增长点,也是推动降低电力用户用能成本的新途径。

进一步修订完善《供电营业规则》等法规。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进一步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的限制进一步放宽。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用电企业申请,为电力用户调整减容、暂停等计费方式,有效减少停产、半停产电力用户电费支出,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文仅是对现行有效的《供电营业规则》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改进,但尚未全面完善。考虑到上述规则出台时间较早,如《供电营业规则》发布时间已超过20年,《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514号)执行时间也已超过12年,客观而言相关法规已难以适应目前工商业用户的用电需求。

例如基本电价的核定标准,在《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如下,“各用电特性用户应承担的容量成本按峰荷责任确定”,基本电价和电度电价比例,须依据“用户的负荷率、用户最高负荷与电网最高负荷的同时率等因素确定”。实际执行中出于可操作性和便利性考虑,往往未考虑用户负荷特性以及负荷侧对电网影响,均按照相同标准对工商业用户的基本电价(按容量或需量)进行核定。以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采暖用户为例,其负荷均在低谷期固定时段且较为稳定,理应少承担一些成本义务,适度下调其基本电价更为合理。建议尽快启动《供电营业规则》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制修订工作,重点在两部制用户基本电价核定方面发力,适应目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用户负荷特性调整的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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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力交易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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