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省间壁垒”与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关系

2018-06-04 15:39:00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电力“消纳市场”问题潜在涉及到电网扩容与新的输送通道建设,其一旦建成,在很大程度上将固化电力流格局,从而影响市场的物理范围与结构。

电力外送过去存在的问题

原国家电监会报告指出,2009年底湖北缺电,江西组织的临时送湖北交易,实际上是三峡送江西电量直接改送湖北,江西则在省内挂牌向火电企业采购电量。而事实是:该部分电量并未出省而是由江西自行消纳,交易量与三峡送入电量进行了对冲。湖北作为三峡所在地,挨着大电厂却用不上便宜电,反而出现了用电紧张的问题。

从直观上与理论上,电力的使用要在经济上实现总体效率最优,或者系统成本最小,应该立足于本地统一市场与首先平衡,在本地富余的情况下,以“网对网”的方式外送,从而弥合两个区域的电价差异,促进整体经济剩余的增加。而我国的这种长距离基荷外送电,成为一种完全不考虑本地平衡与需求动态的“大飞线”式外送,人为割裂成了本地市场与受电端两个市场。这给送出地造成了效率上的无谓损失。而这种损失,从三峡等工程的经历来看,主要由本地用电用户承担了。

那么,这种长距离外送的目标端就受益了吗?有可能,但是有时不一定。因为输电成本的客观存在,长距离外送的落地电价甚至有时超过本地煤电标杆电价。

此外,如果考虑到供应稳定性风险,那么目标端还有可能变差。典型的比如水电,存在明显的丰枯差别以及预计出力上的误差。这种情况下,如果水电业主发不出承诺的电力出力,那么这一“自然波动”风险在目前的情况下就完全转嫁给了用电方,造成其福利变差。

这种情况,颇有点类似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与合作者在1984年文章中模拟的贸易在供应不确定性条件下导致双输的结果。形成这种双输的局面,系统缺乏经济效率的平衡方式(体现为僵直外送,割裂统一市场)以及供应客观上存在的不确定风险是两个重要原因。

缩短双方合同的周期

从操作层面来看,合同的周期过长(往往以年为单位),刚性执行又是双方均有所忌惮的不灵活,是造成这种无谓效率损失的重要原因。在各种因素急剧变化的情况下,用电方的主要方式是往往不签订合同,即使它的价格可能是更有优势的。这也在某些情况下是可能的,是面临不确定性情况的风险规避行为。这的确可以认为是存在“省间壁垒”,宁愿用贵的,也不用便宜的,因为便宜的并不足够稳定可靠可持续。过去的一些争议,往往聚焦在于“要不要扩大消纳范围”,简化为一个二值问题,而很难达成协议;判断是否存在“壁垒”的标准应该是“资源优化配置”,而不是将“扩大消纳范围”的手段当做目标。

解决省间壁垒的方式是更加灵活的处理双边合同,而不是用行政指定等方式,“搞定”、“摆平”各相关方,进一步固化更长期的合同。需要的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在某些情况下的”扩大消纳范围”,而不是一扩大就需要受电方全年全天候一个价格接受电力。对于用电方而言,需求低谷时期(比如夜间)的电力价值是很低的,为零,甚至是负的。

缩短的合同周期更有利于双方合同的达成。但是这又涉及到整个体系调度运行方式的改变——是局部先平衡,还是跨省跨区计划或者输电先确定自由量裁式的计划而作为边界条件;系统的运行分辨率是否足够体现本地的需求变化。

地方政府的战略性行为

2005年电监会监管报告指出,“四川为水电大省,需要大量调峰电源,但是经济激励措施不够,燃煤机组调峰缺乏积极性。2014年,实际运行中燃煤机组最低负荷均高于50%,不及行业一般水平,间接影响了水电消纳”。

这无疑是四川省政府基于各主体影响考虑的战略性行为。为了照顾本地的煤电,而不用更低成本(已建成的水电,投资成本已经沉没,近乎零成本)的水电。当然,这一扭曲是本地的电力消费者来买单的。

目前,电力总体上过剩,因此,四川本地政府的另外一个战略性行为,就是在大方向上拼命争取电力外送,而不问其合理的方式问题。

而在江西方面,本地电源的市场份额无疑是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但是,其战略性行为的动力要小于送出省份,因为毕竟本省的用电用户也是必须考虑的一方面,而不仅仅是发电电源。所谓江西“为了本地电厂不接受外来电”的动机猜测,应该是没有抓住重点。外来电不便宜,不稳定,应该是其最主要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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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力交易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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