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2018-03-16 17:19:25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内容摘要: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

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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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力交易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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