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魏桥:一个“无法”被复制的售电模式

2017-02-04 23:32:31 明光售电 作者:李明光  点击量: 评论 (0)
山东魏桥模式—自备电厂、自建电网、余电直销、孤网运行。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魏桥)将自建发电厂所发的电用独立的电网输送,并售电给其他企业和用户。主要特点为垂直一体化、不受国网调度、不


3.低价电力原因
 
电价成本较低。2013年至2016年1-3月份山东魏桥自发电成本分别为每千瓦时0.29元、0.21元、0.18元、0.17元,其中2016年的最低成本0.17元/千瓦时,远低于国家电网的电力(数据来自大公国际跟踪评级报告),主要有以下几条原因:
 
1)低价煤炭。通过每月招标,严格控制煤炭成本。煤炭价格占到发电成本的80%左右,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公开招标会,中标供应商负责煤炭及时运输到热电厂。
 
2)人力成本低。魏桥电厂薪资不如国有电厂,其他福利也与国有电厂有差距,发电成本因此进一步降低。
 
3)避开政府性基金和工业调整基金。没有缴纳政府性基金0.0648元以及和工业调整基金0.0139元/千瓦时。山东魏桥自备电厂发电,电价不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1分钱、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8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1分(居民)或1.9分钱(其它)。
 
4)没有承担对居民、农业的交叉补贴约0.046元/千瓦时。(曾鸣老师数据)
 
5)发电利用小时数高。区内供电用户绝大多数为优质工商业用户,用电较平稳;魏桥电厂经常满负荷运转,除非设备出现问题,否则经常“四班三倒”,不会停歇,过年也不例外。发电利用小时数在6500小时以上,远高于当前火电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4100。
 
4.模式评价
 
魏桥模式产生以来就饱受争议,很多业内人士认为山东魏桥创业集团的孤网供电“不合法、不安全、不环保”,更没有推广价值,只能称为“魏桥事件”。
 
首先以魏桥电厂为代表的自备电厂对于缓解多年来电力高峰期供电紧张局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自备电厂装机容量、发电量的持续增加,自备电厂与统调电厂(包括省调和地调)、电网经营企业三方之间的矛盾也逐渐显现。
 
以山东省为例,截止2016年2月,山东神自备电厂装机达到3047万千瓦,占全省总装机9818万千瓦装机的31%,接近1/3。2015年,全省发电企业完成发电量4619.4亿千瓦时,自备电厂发电量1700亿千瓦时,占比超过1/3。
 
 
其次魏桥电厂本质上是违法行为。魏桥电厂超越了供电范围向社会用户供电,违反了《电力法》。我国自备电厂定位是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电网为它提供备用,不能对外供电,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魏桥电厂和山东滨州当地的华能电厂、山东电网经过多次协商,但是余电上网的共识只运行一段时间,就被废置。
 
魏桥电厂避开政府性基金,也没有承担对居民、农业的交叉补贴,没有承担应尽的社会义务。《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并足额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政策性交叉补贴是国家出于保证民生、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考虑,对部分种类用户(如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户)实行优惠电价,通过对大工业、工商业用户实行高于实际供电成本电价来补贴。
 
最后,魏桥电厂面临降污减排、上大压小压力。减排自备电厂发展初期阶段,由于国家缺乏对自备电厂管理的规范性规定,使得许多地区以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为名投资建设了一批低效率、高污染的小机组、小火电,绕越了国家正常审批程序。2015年,国家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随着国家环境政策越来越严厉,魏桥模式本身也面临淘汰落后小机组,新增低排放大机组的经营压力。
 
5.推广价值
 
魏桥模式有其出现的偶然因素,在现有的改革环境下,完全复制难度较大。魏桥模式出现有以下三大原因:
 
1)强势的电网公司没有极力排斥。
 
2)地方政府的强力支持。
 
3)集团企业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稳定的用电量。
 
魏桥电厂要生存、推广必须解决其合法性问题。在新电改政策环境下,魏桥电厂作为发电厂,可以成立自己的售电公司,可以经营增量配电网。但是要解决以下问题:
 
1)承担企业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对电厂的要求,按时缴纳政府性基金和工业调整基金,承担对居民、农民的交叉补贴、节能减排等法律责任和义务。
 
2)成立配售电公司,且所经营增量配电网原则上不能排外。魏桥电厂可以在现有电力资源和配电网资源基础上,借山东省电改契机,成立自己的配售电公司。《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指出,对与售电公司“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对于配售电公司“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引发的《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山西省放开增量配电业务试点方案》,山东魏桥作为已经运营配电网的企业,可以“履行相应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
 
综上,魏桥模式出身虽然违反《电力法》,没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后来者想要模仿难度较大,不具有推广价值。但是作为魏桥电厂本身,却可以通过转变,履行好自身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经过合理程序,成立独立配售电公司,继续经营。
 
原标题:山东魏桥售电模式——自备电厂、自建电网、余电直销、孤网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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