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典型电力市场之日本电力市场专题

2017-03-07 16:50:35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二、日本电力产业规制治理结构的建立(一)独立规制机构的建立由于日本电力工业实行分地区垄断经营,从而决定了日本的电力规制采取多部门、分散的方式。日本政府电力规制主要由原通产省负责,具体工作由通产省内的
二、日本电力产业规制治理结构的建立
 
(一)独立规制机构的建立
 
由于日本电力工业实行分地区垄断经营,从而决定了日本的电力规制采取多部门、分散的方式。日本政府电力规制主要由原通产省负责,具体工作由通产省内的资源能源厅处理,现在为经济产业省下的资源能源厅电力市场科负责;为审察各电力公司的新建工程,在通产省下成立了电力审议会;为协调9大电力公司和电源开发公司(EPDC)之间的关系,1958年成立了中央电力协议会;为管理电力公司之间的联网调度,成立了中央调度联络执委会;为进行电力行业管理成立了日本电气事业联合会(EEPC),其主要会员为十大“一般事业电力企业”;为制定电力系统各种规则和有效监管,2004年2月成立了日本电力系统利用协会(ESCJ)。此外,还有日本电力调查委员会海外电力调查会、日本核能产业会议、日本电气计量检定所和日本电气用电试验所,也分别行使一定的电力管理职能。
 
(文章出自微信公众号电力市场观察 ID:cloudPowerMarket)
 
按照.JohnCubbinandJonStem(2004)对独立规制机构的理解,所谓独立的行业规制机构是不隶属于政府行政部门的,其机构的资金来源是非政府预算的企业资助,其机构员工按照劳动力市场的机能支付工资而非按政府公务员等级制定工资。按照这样的理解,符合这些特征的日本电力行业的独立规制机构应该是2004年2月成立的日本电力系统利用协会(ElectricPowerSystemCouncilofJapan,ESC)。为了使电力传输和分配系统更公平和透明,日本电力系统利用协会于2004年6月被经济产业大臣指定为日本唯一的“输配电等业务支援机关”(即输配电中立监管机构)。ESCJ由学术界中立人士(如大学资深教授等)、各大电力公司、PPS、电力批发公司、自备发电企业代表组成,经费来源为按照电力企业营业规模征收会费。日本电力系统利用协会也成为了唯一的从中立的立场上制定规则并制定法规监督其执行的民间机构,2005年4月1日全而开始运行。
 
(二)被规制对象的成熟
 
发电环节的引入竞争。1996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电气事业法》在发电领域引入独立的电力事业者(IPP),在发电领域引入了竞争,促进电力生产效率的提高及价格的下降。
 
零售环节的部分价格自由化。在日本电力零售实现部分自由化之前,每个地区的电力销售都是由当地的十大“一般电力事业”企业所提供电力,“一般电力事业”企业会受到政府的价格规制、进入许可规制等,但是电力的消费者并没有自由选择电力供应商的权利。而在第二次修改《电力事业法》之后,引入了特定规模电力事业者(PPS),PPS可以向大中型工厂企等大规模用电客户售电,而“一般电力事业”企业也可以向他们售电,这样,在大规模用户中,二者就产生了竞争,进而促进了超高压用户电力零售价格的下降。而对于一般家庭等小规模用户,“一般电力事业”企业仍然会尽供电义务。这个零售价格自由化的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0年3月,年需求超过2000千瓦的超高压用户电力零售供应价格自由化;第二阶段是2004年4月,超过500千瓦用户电力零售价格自由化;第三阶段是2005年4月,超过50千瓦用户电力零售价格自由化。
 
电力批发市场的建立及规制。2003年11月日本电力批发交易所JEPX成立,其主要业务是开展现货交易及长期合同交易。成立的主要目的是形成并公布电力批发交易价格信号,建立有助于电力企业进行电源投资判断的机制以及为各电力企业调剂余缺提供交易平台,JEPX于2005年4月开始运行。对电力批发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主要由电力批发交易所进行自我约束与内部监督,没有来自第三方的监管约束。日本创建了由经济产业省和公平交易委员会联合履行电力批发市场监管职能的制度。
 
三、对日本电力产业规制评价
 
(一)电力产业竞争程度提高,但竞争仍然有限
 
根据OECD提供的规制改革数据库,用ETCR指数去衡量行业规制改革进展状况。ETCR(RegulationinEnergy,TransportandCommunication)指数是能源、运输和通信领域规制的简写形式,ETCR指数所涉及的部门往往是非竞争性的规制部门。ETCR指标评分介于0~6之间,越接近于0,规制越缓和,表明该国的自由化水平越高,越接近于6,则显示规制越严格,表明该国的规制改革进展越慢。
 
近年来,日本电力行业的ETCR指数在逐渐变小,说明政府规制越缓和,产业自由化程度在逐渐提高。但是电力产业自由化仍存在很多问题。日本虽在二战后重构了国内市场经济体系,但却有着强烈的“政府主导”色彩,市场机制受到很大的限制。尽管从2000年以来,大宗用户电力零售领域实现了勉强的自由化,即允许PPS的民间服务公司(截止2011年6月,共46家)向大宗用户售电,但是PPS在整个零售市场上所占的交易份额仅为5%。此外,原本人们期待引入PPS的市场自由化会引发电力公司之间的竞争,但实际上2005年以来,只出现了九州电力向中国电力公司辖区内的大型超市售电这一竞争事件。
 
(二)公正报酬率规制方法下,电力企业缺乏控制成本的积极性
 
虽然在各自的垄断区域内根本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竞争,但是电力企业仍然会投入大量广告费用,向董事发放巨额薪酬,并且在原材料采购方面也缺乏开展激励竞争的积极性,因为所有这些费用,都可以通过分摊到成本里而成为电力价格的一部分。大阪大学的名誉教授、综合资源能源调查会“基本问题委员会”委员八田达夫讲述过这样的例子:1995年,日本修订电气事业法,开始允许经营批发电力事业IPP,新涉足这一领域的某企业拿到瑞士某发电机厂商报价后发现,竟比日本的发电机便宜了30%。于是,该企业就可以迫使日本的发电机降价30%,由此成功竞得了IPP项目。此后,日本的发电机企业对电力公司也降价了30%。换而言之,在IPP掀起批发竞争之前,尽管存在下调价格的余地,电力公司却从未想要过进行价格谈判,完全按照对方的开价购买发电机。
 
(三)社会性规制问题重重
 
经济性规制是以特定产业部门为对象,对企业的市场行为、收费高低等实施的规制;而社会性规制是从环境保护、安全保证等目标的角度,对特定的企业活动所实施的规制。对于电力行业而言,最重要的社会性规制问题涉及的是安全和环境保护领域。2011年3月11日东日本大地震引发的海啸而造成东京电力公司核泄露问题,足以暴露出安全规制的匾乏。虽然日本政府致力于研究抑制污染气体排放技术,大力开发新能源技术与节能技术,但是在电力行业的环境保护问题中,除了核泄漏造成的大陆海洋污染,电力及发热行业二氧化碳排放占总体燃料排放的比重的逐年上升,表明对于电力行业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问题,仍然有待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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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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