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力市场双边协商交易中,用户自身原因导致交易电量未得到确认,电厂不承担责任
前言
电力属于“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殊商品,成交与交割依赖于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相关规则,各市场主体应遵守交易规则。本文介绍一件发用两方在双边协商交易中产生的纠纷案例,用户认为发电厂未为其保留电量而提前出售给他方,发电厂认为该用户自身远到导致合同无法履约。我们先看这个案例。
01案情回顾科技公司与发电厂于2020 年9月签署了《购售电合同》,约定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科技公司根据双方约定的优惠价差向发电厂购电10亿千瓦时,合同并约定合同电量以经过电力交易中心校核为准。2020年9月21日,电力交易中心印发通知,要求有关市场主体提交新的履约保函。科技公司持有的银行保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1日届满。电网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28日至11月10日共4次向包括科技公司在内的相关市场主体发出提示短信,提示尽快按要求提交资产总额证明材料及履约保函,提交齐全后方可建立2021年零售关系。此后,科技公司于当年11月13日、23日分别向电网公司提交新的保函。2020年11月12日,2021年度双边协商交易通过电力交易中心的技术支持系统正式开始。当日,科技公司的交易上限为0,未完成任何交易。当日17:54分,发电厂通过微信向科技公司发函,督促科技公司于11月13日12时前将合同电量、价差价格等信息要求录入系统并取得发电厂确认。2020年11月13日9:03:18,发电厂通过电力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向科技公司发起2.5亿千瓦时的电量交易,科技公司予以确认。当日9:07:02,发电厂再次向科技公司发起申报2.5亿千瓦时的电量交易,因科技公司未予以确认,发电厂于9:42:54予以撤回;案外人某能源有限公司于11月13日9:03:40、9:03:57分别向科技公司发起申报两笔5亿千瓦时,科技公司分别于9:09:45、9:09:24予以确认。当日12:42发电厂向科技公司发函,指出科技公司未按照约定进行剩余7.5亿千瓦时电量申报工作,为避免损失扩大,故发电厂将直接与第三方签订购售电合同。当日14:10:06,发电厂在本次双边协商交易中达到交易电量上限,15时18分,当地全市场成交电量达到2100亿千瓦时,年度交易结束。此后,双方因合同履约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发电厂向其支付违约金4050万元。(备注:因篇幅有限,以上案例根据真实案例进行简化)
02双方观点原告科技公司的观点:《购售电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但被告却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并将其电量出售给了其他售电公司而导致原告剩余的7.5亿千瓦时电量最终未完成交易,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了根本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发电厂的观点:被告多次发起交易,但原告未予以确认,反而确认其他单位的交易电量,达到原告交易的上限,导致案涉《购售电合同》约定的剩余7.5亿千瓦时电量未能成交,完全系因原告自身原因导致,被告不存在任何过错。被告在原告违约后,为了防止损失扩大,将7.5亿千瓦时电量出售给被告的全资子公司,防止损失扩大。
03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2021年度双边协商交易自2020年11月12正式开始,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才向电网公司提交履约保函,该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在2020年11月12日的可交易电量上限为0,无法在该日与被告发生任何电量交易。然而,由于原告在2020年11月12日所建立的零售关系不足和优先确认电量优惠价差较高的与案外人某能源有限公司的10亿千瓦时合约电量交易等因素,导致原、被告在11月13日仅完成了一笔2.5千瓦时的合约电量交易,尔后原告因自身剩余净合约电量超出限额而无法确认被告申报的另一笔2.5亿千瓦时的合约电量交易,且最后由于全市场成交电量于11月13日15时18分达到2100亿千瓦时而结束了2021年度交易。综合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在2021年双边协商交易期间,造成原、被告未能完成涉案两份《购售电合同》剩余7.5亿千瓦时电量交易的根本原因在于原告的自身准备不足及交易持续时间过短等因素,被告在此交易期间并无过错,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04案例启示
本案发生在电力市场运行初期的背景下。一些初入用户因缺乏提前准备,无法在短时期内完成交易的发起和确认,有的甚至因未及时提交保函导致丧失交易资格。上述情形就属于比较典型的案例。对于各市场主体而言,若进入市场化交易中,需要提前研究交易中心相关规则,提前做好准备。另外,本案中,电厂最终不承担违约责任,除法院论述的理由外,笔者认为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即电厂在申报期间通过短信、微信等书面方式督促用户申报和确认交易,相关督促行为形成证据,得到法院的采信,有利于理清双方责任,维护己方合法权益,这种做法值得市场主体参考。
作者介绍
执业律师10年+,从法律人的视角观察新能源行业和工控数据安全,具有服务有关能源类、互联网企业的经验,合作、咨询欢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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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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