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以聚合方式代理用户,但用户因停业而少用电,售电公司可否主张电量偏差考核?

2025-02-18 09:20:58 树洞律思  点击量: 评论 (0)
前言本文介绍一个案例: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是以聚合方式参与批发交易,但双方在购售电合同中,一方面约定由售电公司负责全额承担用户少用电量...

前言

本文介绍一个案例: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是以聚合方式参与批发交易,但双方在购售电合同中,一方面约定由售电公司负责全额承担用户少用电量造成的电量偏差考核费用,另一方面又约定因用户少用电量造成的电量偏差考核费用的,售电公司有权向其追偿。合同签订后,用户在整个年度处于停业状态,实际用电量远远低于双方在购售电合同中约定的年度电量。售电公司在向电网企业支付电量偏差考核费用后,将用户诉至法院,要求用户承担电量偏差考核费用。

01案情回顾2022年10月,硅业公司(甲方)与售电公司(乙方)签订了购售电合同和委托书(以下统称“购售电合同”),约定硅业公司全权委托售电公司在2023年度代为处理电力市场化交易业务相关事宜。其中,双方约定的部分内容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方的义务向乙方或者甘肃代理交易中心提供、电力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根据实际用电量需求,准确预测年度用电量以及交易月份用电量等;乙方的义务按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为甲方提供电力交易服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交易电量:甲方预估交易周期类总用电量为1.33亿千瓦时;协议订立以《甘肃省中长期交易计划申报表》(附件2)为准,在甘肃省××组织年度交易前5个工作日提交备案;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每月可调减全年协议电量后续月份月用量计划,由任意一方在甘肃省××组织次月度经营前3个工作日,在交易平台提交电量计划调整申请,并需由双方在平台上进行确认;按照交易周期内年度总用电量计算代理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为每千瓦时代理服务费为人民币0.001元;第4.5条 偏差考核:在结算周期类,对甲方偏差率超过有关交易规则的免考核范围的,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对偏差考核费用进行分摊;(1)乙方全权负责全额承担甲方因少用电量造成的经营偏差考核费用,乙方通过技术手段、内部电量平衡结合日常交易最大限度减免交易偏差;(2)偏差考核费用根据《甘肃省2023年省内电量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第8.2条 违约和补偿:因甲方少用电量造成的交易偏差考核费用超过代理服务费的,对超过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2022年11月16日,硅业公司在国家电网电力营销业务应用系统申请暂停了交易电量。2023年度某硅业公司全年停产未经营。售电公司就电量偏差考核费用与硅业公司协商不成,将硅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硅业公司赔偿偏差考核费用276余万元。在诉讼中,售电公司提交了其在2023年12月份向国家电网缴纳的偏差电费明细及发票。另,经法院庭审查明,售电公司未向硅业公司提供与售电企业每月的结算明细,且售电公司同时代理多家电力用户,无法区分出其向国家电网缴纳的偏差电费。(备注:因篇幅有限,以上案例根据真实案例进行简化)

02庭审情况 原告观点:被告却因为自身停产、减产等原因,实际用电量严重低于申报交易电量,产生大额交易偏差考核费用,并导致原告向某某电力公司承担了上述偏差考核费用。根据购售电合同第8.2条“因甲方少用电量造成的交易偏差考核费用超过代理服务费的,对超过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的约定,被告应承担偏差考核费用。 被告观点:1.根据购售电合同第4.5条的约定:“偏差考核:在结算周期内,对甲方偏差率超过有关交易规则规定的免考核范围的,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对偏差考核费用进行分摊:(1)乙方负责全额承担甲方因少用电量造成的交易偏差考核费用。乙方应通过技术手段、内部电量平衡结合日常交易最大限度减免交易偏差。”可知,双方明确约定了因被告少用电量造成的交易偏差考核费用由原告全额承担。2.虽然购售电合同第8.2条约定与第4.5条的约定存在矛盾,但我们认为,对于同一份合同中的矛盾条款,专属章节的约定一般优先于其他部分的约定。案涉合同4.5属于对于偏差考核费用承担的专属章节,明确、具体的约定了偏差考核费用的承担主体、计算方式,而案涉合同8.2的内容属于其他部分的约定,不应当适用。3.原告已经在国家电网电力营销业务应用系统暂停除2023年度4月份、5月份以外月份的电量使用,被告应当及时在电力平台调减电量用电计划或者及时卖出申报电量,未及时卖出电量产生的偏差考核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4.原告对于被告停产情况是明知的,其为了将协议电量转卖其他人赚取代理服务费,而未及时调减用电量。5.原告代理着多家电力用户,其提供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与2023年12月份售电公司费用明细表无法反映是否是替被告缴纳的偏差电费,也无法确定替被告缴纳的偏差电费数额是多少。

03法院判决对于有关电量偏差考核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售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1. 售电公司作为电力购销的专业机构,明知硅业公司已申请暂停电量交易,2023年停产,应当对全年协议电量进行调减或者与硅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处理。2. 经法院庭审查明,售电公司未向硅业公司提供与售电企业每月的结算明细,且售电公司同时代理多家电力用户,无法区分出其向国家电网缴纳的偏差电费。

04案例启示从本案相关信息来看,本案中的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是以聚合方式参与批发交易。具体而言,“聚合方式”是指售电公司将代理的多个或全部零售用户作为一个整体,打包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申报,在批发市场交易中以整体电量、电价开展交易,不体现单个零售用户的电量和价格。在“聚合方式”模式中,售电公司如认为电量偏差考核费用应由用户承担,应当注意:1. 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结算的电费不体现单个零售用户在“聚合方式”模式中,因售电公司将代理的多个或全部零售用户作为一个整体,打包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申报,因此售电公司与电网企业结算的电费(包括电量偏差考核费)是无法体现单个零售用户的电量和价格。以上述案例为例,售电公司未向硅业公司提供与售电企业每月的结算明细,且售电公司同时代理多家电力用户,无法区分出其向国家电网缴纳的偏差电费。2.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有关电量偏差考核的方法和标准如上所述,在“聚合方式”中,电网企业向售电公司收取的电量偏差考核费是无法体现单个零售用户的电量偏差考核费,因此,售电公司若需对用户进行电量偏差考核,则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具体的计算方式。以上述案例为例,双方之间的购电合同仅约定“因甲方少用电量造成的交易偏差考核费用超过代理服务费的,对超过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未约定具体的考核标准。3. 合同条款之间应避免矛盾以上述案例为例,一方面双方在购售电合同中约定:“第4.5 ……(1)乙方全权负责全额承担甲方因少用电量造成的经营偏差考核费用,乙方通过技术手段、内部电量平衡结合日常交易最大限度减免交易偏差;(2)偏差考核费用根据《甘肃省2023年省内电量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同时又约定“违约和补偿:因甲方少用电量造成的交易偏差考核费用超过代理服务费的,对超过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两个条款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作为专业机构的售电公司而言,应当妥善填写合同条款,避免产生歧义。4. 双方有关电量偏差考核的约定应符合当地交易规则上述案例中双方参与的是甘肃省电力交易市场,在电量偏差考核方面,应适用当地相关规定。笔者未在公开渠道上找到甘肃省2023年有关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但找到了2022年的细则,作为参考:《甘肃省2022年省内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一)电量结算1……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因少用电量造成的偏差考核由售电公司承担,少用电量按售电公司所代理用户整体用电量计算……(3)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少用电量=其代理所有用户峰 (平、 谷)时段应执行合同总电量-其代理所有用户峰 (平、谷)时段 实际总用电量.若合同双方的约定不符合交易规则,则无法得到电力交易中心在结算层面的认可。

作者介绍

执业律师10年+,从法律人的视角观察新能源行业和工控数据安全,具有服务有关能源类、互联网企业的经验,合作、咨询欢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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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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