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12修订稿)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提升投资价值,倡导诚信股权文化,提高投资者对本公司的认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12修订稿)
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提升投资价值,倡导诚信股权文化,提高投资者对本公司的认同度和忠诚度,配合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是:通过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的信息服务,以期在投资者与本公司之间建立和谐、紧密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本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符合以下四项原则:
(一)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关于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二)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证所有投资者平等享有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
(三)及时准确地反馈投资者提出的要求及咨询,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四)高效率、低成本。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主办,各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设证券事务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专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证券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本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有权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证券事务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的职责为:
(一)根据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规定,认真及时地编制公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同时保持本公司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股票交易异动等重大
事件状态下,与投资者之间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
(二)与银监会、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保持沟通与联系,及时获取政策信息,并定期或不定期地以多种形式向监管部门汇报本公司经营情况;
(三)构建畅通的与投资者交流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接待访谈和网上交流)。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面向全体投资者的业绩推介活动(如网上路演等);定期编制和发布本公司信息简报;不定期策划组织分析师会议;不定期安排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的采访,引导媒体的报道;
(四)建立投资者识别机制。通过对本公司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数目、类别、地理分布、投资者集中度及风险偏好进行跟踪统计,不间断的了解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去向,掌握变化动态,对投资者和投资机构进行识别,建立投资者动态数据库,为制定相应的投资者信息交流策略提供依据;
(五)调查和研究本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策参考;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电话咨询;
(五)电子邮件
(六)一对一沟通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邮寄资料;
(九)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十)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十一)路演、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等;
(十二)走访投资者。
第九条 本公司应以适当的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证券事务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人员在重大的信息未披露之前,不得对外泄漏。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最新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012修订稿)
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提升投资价值,倡导诚信股权文化,提高投资者对本公司的认同度和忠诚度,配合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是:通过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的信息服务,以期在投资者与本公司之间建立和谐、紧密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本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符合以下四项原则:
(一)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关于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充分披露投资者关心的与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二)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证所有投资者平等享有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
(三)及时准确地反馈投资者提出的要求及咨询,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四)高效率、低成本。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主办,各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设证券事务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专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证券事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本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有权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证券事务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的职责为:
(一)根据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规定,认真及时地编制公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同时保持本公司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股票交易异动等重大
事件状态下,与投资者之间进行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
(二)与银监会、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保持沟通与联系,及时获取政策信息,并定期或不定期地以多种形式向监管部门汇报本公司经营情况;
(三)构建畅通的与投资者交流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接待访谈和网上交流)。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面向全体投资者的业绩推介活动(如网上路演等);定期编制和发布本公司信息简报;不定期策划组织分析师会议;不定期安排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的采访,引导媒体的报道;
(四)建立投资者识别机制。通过对本公司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数目、类别、地理分布、投资者集中度及风险偏好进行跟踪统计,不间断的了解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去向,掌握变化动态,对投资者和投资机构进行识别,建立投资者动态数据库,为制定相应的投资者信息交流策略提供依据;
(五)调查和研究本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投资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策参考;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及通函(如适用);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电话咨询;
(五)电子邮件
(六)一对一沟通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邮寄资料;
(九)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十)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十一)路演、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等;
(十二)走访投资者。
第九条 本公司应以适当的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证券事务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人员在重大的信息未披露之前,不得对外泄漏。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最新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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