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体制改革: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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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集资办电和2002年实施的上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实现了发电侧投资主体多元,具备了发电侧开展市场竞争的主体条件。这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是推进售电侧改革,实现售电侧的充分竞争。配套文件《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了售电侧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条件、售电主体参加市场化交易、信用体系建设和加强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有利于更多的用户拥有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售电侧改革与电价改革、交易体制改革、发电计划改革等协调推进,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电力改革售电公司,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
售电侧改革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方向;二是坚持安全高效;三是鼓励改革创新;四是完善监管机制。
(二)售电侧市场主体
售电侧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企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
2、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县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当售电公司终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
电网企业对供电营业区内的各类用户无歧视地提供电力服务,保障基本供电。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3、终端用户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三)市场准入与退出
1、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其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亿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电力改革售电公司,不限制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3)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专业人员。
(4)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2、直接交易用户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均应达到国家标准。
(2)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3、市场主体准入程序
(1)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向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将市场主体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向社会公示。
(3)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年度公布的市场主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4)列入市场主体目录的市场主体可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获准参与交易。
4、市场主体退出
(1)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
(2)市场主体退出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四)售电侧市场主体参加市场化交易
市场化交易包括批发和零售交易。在交易机构注册的发电公司,售电公司、用户等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集中交易。交易各方应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交易、服务等事项,并将交易结果报有关交易机构备案。市场交易价格,主要通过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或通过集中撮合、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未放开的发用电计划部分执行政府规定的电价。
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其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义补贴)、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组成。输配电价由政府核定,暂未单独核定输配电价的地区,可按现行电网购销价差作为电力市场交易输配电价。
(五)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定期公布市场准入退出标推、交易主体目录、负面清单、黑名单、监管报告等信息。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建立黑名单制度,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
(六)强化政府监管
国家能源局和省级政府应加强市场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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