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急先锋:明确售电公司准入与流程 三省市有话说
【湖南】
湖南省售电公司准入退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等相关要求,规范售电公司准入退出管理,结合湖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等政府部门按职能依法依规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售电公司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 “售电”或“电力销售”等内容。
第五条 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可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售电公司须按照资产总额5-10%的比例向第三方金融机构(待定)缴纳售电保证金,实施保证金额度与售电规模同比联动制度。如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按5%缴纳的,可以从事不超过6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保证金按10%缴纳的,可以从事不超过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保证金在5-10%范围内的,同比例确定售电规模。
第六条 拥有10名及以上全职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七条 经营场所和设备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第八条 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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