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印发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2018-09-30 09:38:42 山东能监办  点击量: 评论 (0)
山东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在山东省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售电公司开展购售电业务时,可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山东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在山东省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售电公司开展购售电业务时,可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山东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电力体制改革部署,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之间购售电行为,根据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山东能源监管办、山东省工商局制订了《山东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部门和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充分认识推行本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认真推广使用《示范文本》。在山东省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售电公司开展购售电业务时,可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示范文本》电子版内容可从山东能源监管办(http://www.cnea.gov.cn/)、山东省工商局门户网站(www.sdaic.gov.cn)下载。使用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山东能源监管办和山东省工商局联系。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9月1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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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符合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之间签订的年度(月度)电力直接交易合同。

二、本合同所称的年度(月度)电力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度(月度)购售电交易。

三、合同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合同有关章节或条款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与《供用电合同》互为补充。当《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能源监管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协调。

五、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部门出台新的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目录

第一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交易电量、电价

第三章 电能计量、结算和支付

第四章 合同违约、补偿和不可抗力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章 合同变更、解除和生效

附件1 定义和解释

附件2 年度双边交易分月(月度双边交易)电量表

附件3 月度交易电量确认单

附件4 年度双边交易价格表

附件5 月度交易价格确认单

附件1

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所用词条适用以下解释:

1.定义

1.1合同电量:是指本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电量。按电力交易方式分为“双边交易合同电量”、“集中竞价交易合同电量”。

1.2双边交易合同电量:是指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根据交易规则,双方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确定的电力用户参与双边交易的合同电量,分为年度双边交易合同电量、月度双边交易合同电量。

1.3集中竞价交易合同电量:是指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根据交易规则,双方确定的由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参与电力交易平台集中竞价交易的合同电量。

1.4 偏差电量:是指电力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与合同电量之差。

1.5结算月:是指电网企业按约定时间完成电力用户抄表进行电费结算的月份。

1.6结算电量:是指电力交易中心依据交易规则,为本合同出具的结算凭据中的抄表电量。

1.7 交易价差收益:指售电公司参与市场化交易与本合同价格之间所产生的收益。

1.8电网企业:指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或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在山东省内获得输配电网运营权的公司。

1.9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

1.10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台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地震、台风等;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2.解释

2.1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2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2.3通知和送达。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QQ、微信等方式发出并被接收确认,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2.4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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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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