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底售电!电网成立售电公司的商业模式探讨

2017-02-13 20:23:13 无所不能 作者:武连明  点击量: 评论 (0)
导读电改配套文件正式确定电网企业在保障性供电业务之外也可以参与社会竞争性售电业务。那么,电网参与竞争性售电后会对未来的电力市场带来哪些影响?反过来看竞争性售电业务又将给电网公司带来哪些影响?电力行


电网售电公司的成立将左右为难
 
笔者根据对电改配套文件和即将颁发的《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的研究,由于售电公司以服务用户为核心,以经济、优质、安全、环保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电网售电公司的以上四种商业模式都存在相当严重的隐患。
 
1设立国家售电公司将导致售电业务整体剥离
 
(一)在目前已经非常庞大的电网公司划分人、财、物成立独立法人的售电子公司,将对公司现有的组织架构和资源调配影响非常大。而且,在目前市场分秒必争的情况下,成立国家售电公司将有十分复杂的程序和报批流程要走,很难跟上售电侧改革开放的步伐。
 
(二)由于电网公司受到《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的约束和监管,加上电网公司是保底经营,售电公司是自负盈亏,二者之间在业务的尺度很难把控。给售电公司利润太低,不符合市场规则,给利润太高,又会造成输送利益。直接管理业务的操作者将面临左右为难的局面。
 
(三)如果国家售电公司运行良好,这就相当于电网公司自动剥离了售电业务,从而非常容易引发售电业务整体剥离的国家行为。
 
2设立省级售电公司将导致整体资源调配困难
 
(一)以省公司设立售电公司,有速度快,分工明确的好处,但是同时也将爆发了各省为政,争夺整体利益的可能性。
 
(二)同样对省电网公司目前的组织架构产生巨大的冲击。
 
(三)由省公司划分人、财、物的独立资源,将加大转移利益的风险,很难做到全国一盘棋。
 
3以设立非独立法人售电公司和电改精神相违背
 
(一)虽然电网可以用开展保障性供电的职责设立非独立法人售电公司,但是这个售电公司直接参与竞争性供电是和配套文件以及《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相违背的。
 
(二)无法做到电改文件规定的售电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这种模式不可能产生公平的竞争性售电市场,一旦触动监管条例,就此业务将引发系统性风险,是电网不能承受之重。
 
4设立混改售电公司将面临利益分割的残酷现实
 
(一)作为电网,成立混改售电公司,就意味着与社会资本分割目前的独享利益,这在心态和体制上是否允许?还是一个疑问!
 
(二)只有在万不得已,退无可退的情况下,电网才会选择这种模式参与竞争性售电。而目前看来,这种模式也许是电网得以保留最大市场份额的最好办法。因此,合作设立混改售电公司,如何选择合作对象?如何划分利益格局?也是一个非常艰难和博弈的过程。
 
(三)这种模式意味着电网售电业务的全面开放,如何确保混改中没有任何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行为,也是一个非常艰难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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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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