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企业收取“预付电费”合法吗?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2017-02-13 19:52:05 电力法律观察 作者:观茶君  点击量: 评论 (0)
最近几天,观茶君接到好几个在电网企业工作的小伙伴的紧急电话:工商局说我们公司收取预付电费的行为违法,要对我们进行行政处罚!工商局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我们能收取预付电费吗?说来也巧,早在今年5月份,观


另外,观茶君需要特别提醒供电企业的是: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被赋予一定社会责任的公用企业,供电企业不是一般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在行使民事权利尤其是在与用户签订供用电时一定要特别注意,以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对于预付电费以及收取电费保证金等问题的具体操作,观茶君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灵活处理,不要一刀切。如可以按照用户的业务类型、信用等级等进行分类:对一般用户按照通用方式处理,或预付费或先用电后缴费;对特殊用户,如信用等级较低、欠费风险高、高耗能产业以及国家相关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等,观茶君建议可要求用户采用预付费或提供电费担保等方式。观茶君认为,一方面,分类管理能够解决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风险;另一方面,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违规违法的法律风险。
 
二是注意与用户协商,征得用户理解,尤其是对于涉及收费方式问题的关键条款,观茶君特别提醒供电企业一定要向用户做出解释,避免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三是在担保形式的选择上,观茶君建议可以考虑优先采用财产担保形式,并办理抵押登记。
 
四是注意操作细节。细节决定成败,观茶君深以为然。包括:
 
1、预付电费方式的,要在每个电费结算周期滚动结算,抵扣电费,避免长期占有;
 
2、对于采取“电费保证金”方式的,所收款项要由特定的专户储存;约定“电费保证金”的存储利息归用户所有。
 
附:行政判决书(节选)(2014)行初字第00004号
 
原告某供电有限公司
 
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告某供电公司不服被告市工商局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于同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及本院开庭笔录,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供电公司是某县依法成立的唯一一家提供电力服务的企业。下设多个供电营业所。原告称其下属供电营业所实行报帐制,不具备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2003年至2013年7月期间,原告及其下属供电营业所利用其在该区域内供用电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在专用变(即专用变电线路)、临时用电用户申请用电时,使用格式条款与用户订立《供用电合同》,向用电客户收取2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预付电费"。该合同"电费结算方式"条款(即格式条款)约定:"对专用变、临时用电户,用电方应向供电方存出相当一个月用电量的预缴电费,用电终止时,供电方根据用电方缴清电费情况,将预缴电费金额如数返还。"截止被告对其立案调查时止,原告及其下属供电营业所共计收取"预付电费"1109756˙16元(含已退还的29751˙57元)。原告收取的"预付电费",在用户用电过程中,既没抵扣电费,也未滚动结算,直至用户用电中止时才视情况予以退还。其实质为电费保证金。用户若不接受格式条款中关于交纳"预缴电费"的约定,则无法与之订立合同,获得所需的电力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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