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企业收取“预付电费”合法吗?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最近几天,观茶君接到好几个在电网企业工作的小伙伴的紧急电话:工商局说我们公司收取预付电费的行为违法,要对我们进行行政处罚!工商局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我们能收取预付电费吗?说来也巧,早在今年5月份,观
出于对电力行业的敏感,观茶君连茶都没有泡就细细读来: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供电公司滥用其优势地位,在给专用变、临时用电户正式送电之前,以收取“预付电费”的方式(未将此款项抵扣电费、滚动结算,而是长期无偿占有),强行收取用电保证金,否则拒绝提供供电服务,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因而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维持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观茶君再看工商局的处罚理由,简而言之,意思有以下三层:一是供电公司的行为属于以“预付电费”之名,行收取“用电保证金”之实;二是有关部门是发布过实行电费、电镀表保证金制度的规定,那是为了保证国家电费回收,由用户存出的担保资金,在用户因被撤销、解散等原因未能履行供电合同发生欠费时供电企业才有权处理这笔担保资金;三是,现在这一制度已被有关部委的通知明令取消,供电企业再收就没有任何依据了。所以,供电企业再坚持这么做就是在给用户设置不合理条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啦,被处罚就是应当的啦!
一审法院说工商局说得有道理,做得也没错。
看完上述理由,观茶君迷茫了,这有点小小颠覆观茶君一直以来对《合同法》、《担保法》基本原则的理解。作为民事合同的供电方和用电方能不能协商采取预付电费形式?用电保证金是什么性质?部门规定取消后,供电企业还有权收取用电保证金吗?
唉,律师的职业病发作,观茶君再次任性地较真,开始翻箱倒柜查找法律依据。
供电企业能“预收电费”吗?
在这个问题上,观茶君相信,您的答案与观茶君是一样滴:能!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十章专章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合同实质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供电人和用电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可以通过合同加以约定:如供电的方式、用电容量和性质、计量方式、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
其次,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7条第二款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也就是说,无论从法律还是行政法规来看,经与用户协商一致,供电企业可以采取预收电费方式。但达成预收电费协议,一定要用户自愿。这其实也是与正推行的预付费智能电卡形式相符,与通讯行业预存话费的做法性质一样的。观茶君认为无可非议。
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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