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顶级网管:美国“合法”监听互联网
部门可以监听美国公民或组织在本国的通讯,以及外国势力及代理人的通讯信息。在紧急情况下可事先监听72小时,而无需获得法院的许可。
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CALEA《执法通信辅助法》,大大增强了执法机构的电子监听能力,之前执法机关进行监听必须先从法院申请令状,由电信运营机构安装监听装置,该法通过之后,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法院监听令状直接接入电信网络启动电信运营商交换机中的监听功能。
2001年的“9.11”事件发生后,出于国家安全和反恐的需要,美国迅速通过了《爱国者法案》,规定美国安全部门能以反恐为由窃听民众的电话通话内容和互联网通信内容。该法第二章“加强监视程序”大大扩大了政府(主要是执法机构,如FBI)情报监听的权力与范围,主要内容有:①第201、202条授权将化学武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计算机欺诈与滥用等三类犯罪纳入监听范围,扩大了情报监听适用范围;②第203条授权交流刑事调查情报,包括电子通讯、无线电、口头监听信息,加强了监听所获取信息的共享;③第206条授权执法机构在外国情报调查中可以对个人进行机动性监听,将对特定线路的监听改成对特定人的监听,增加了情报监听的灵活性和机动性;④第207条延长了监听的期限;⑤第209条将语音电子邮件纳入电子情报监听范围;⑥第210条扩大了电子通讯记录传票调阅范围,并规定电子通讯服务者或终端计算机服务者都有义务提供这些信息;⑦第216条扩大了监听装置授权令效力的空间范围;⑧第212条规定了通讯运营商在紧急情况下向执法部门披露客户通讯内容和相关记录的义务;⑨第215条扩大了执法机构获取的记录范围;⑩第219、220、213条等均扩大了监听权力。
不久,2002年出台一部《国土安全法》对互联网的监控更为严密,该法案增加了有关监控互联网和惩治黑客的条款。
有人说,在《爱国者法案》和《国土安全法》这两部法案的威慑下,网络服务商的信誉和网络用户的隐私与机密荡然无存——实际上已让位于国家安全。
2011年出台的CISPA(互联网情报分享与保护法案),在互联网上引发了新一轮的大争论。法案中除了允许政府为了维护“网络安全”和“国家安全”使用这些共享信息外,还另加了三条使用这些信息的合法条件,即:对网络犯罪行为的调查和起诉、保护个人、保护儿童。美国曾有科技博客指出,后两项简直就是践踏隐私权最方便的借口,只要政府认为你或者邻居家的小孩有受到人身伤害的危险,他们就可以查阅你的每一封电邮,每一条手机短信和每一次浏览记录。只要怀疑某人有“网络犯罪”行为,就可以凭借这一条款绕过所有的隐私保护法案。这样看来,宪法第四修正案已经基本上和网络世界绝缘。
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颁布,美国建立了全方位的监听法律制度体系。值得注意的是《爱国者法案》,授权美国情报机构在美国本土之外,仍然可以从事监听活动。这种法律依据为三体组织从事网络监听和间谍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性,方便美国在全球从事超越了其主权范围的情报和间谍活动。
值得深思的问题来了,美国情报法案规定、尤其是CALEA规定:电信运营商必须无条件提供通信监听能力。那有人就问了:为了满足这一系列法律要求,作为通信网络领域最强大的思科公司,在自家的产品中,是不是都应该集成了安全监听相关的功能?朋友答曰:不仅仅是思科公司,所有为美国电信运营商提供信息与通信系统的厂商,依据美国法律,都被要求在产品中集成相应的监听功能,方便FBI、NSA和CIA的必要的时候启用。
由此,我忽然想通了前一阵美国国会报告华为中兴影响美帝国家安全问题的一事。华为中兴为何会影响美帝国家安全?因为美国法律要求,电信设备中应该提供监听功能。假如华为中兴依法提供了监听功能,那当然不值得美国信任;假如华为中兴没有提供监听功能,那他们的设备不值得使用。进退两难哪。
根据美国法律精神,有关的公司必须配合美国情报机构执行情报搜集工作,有义务和动机开展监听等情报活动。这个公司的名单不光包括思科,还有微软、雅虎、谷歌、Facebook、PalTalk、AOL、Skype、YouTube、苹果公司……
据美国媒体报道,从2010年6月起,美国国土安全部分布在各地的指挥中心已开始执行“社交网络/媒体能力”
责任编辑:和硕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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