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开展2018年第二次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附发电权交易申请书及协议范本)

2018-09-17 14:11:28 辽宁电力交易中心  点击量: 评论 (0)
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关于开展辽宁电网2018年第二次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的通知》,发电企业相关手续截止受理时间为9月18日。9月19日

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关于开展辽宁电网2018年第二次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的通知》,发电企业相关手续截止受理时间为9月18日。9月19日9:00起开始通过交易平台受理发电权双边交易。

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辽宁电网2018年第二次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的通知

各相关发电企业

辽宁电力交易中心将于近期开展2018年第二次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请各发电企业按照《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东北能监市场[2017]105号文件第三十一条及《辽宁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补充规定》东北能监市场[2018]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送达我公司,截止受理时间为9月18日。9月19日9:00起开始通过交易平台受理发电权双边交易,请达成交易的发电企业于9月20日15:00前登录交易平台申报。被替代方(出让方)申报电量、电价;替代方(受让方)确认被替代方申报的电量、电价信息。交易中心将受理的双边交易信息交由调度进行安全校核,并于校核后第二个工作日发布最终交易结果。

上一年度已提交的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申请书仍然有效,今年新参加发电权交易的市场成员,请于9月18日前将《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申请书》(一式八份)提交至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书范本及发电权交易协议范本详见附件。

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1日

辽宁省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申请有关规定

一、 申请内容

第一条 辽宁省燃煤发电机组根据实际发电运营状况,按照国家《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自愿申请参加辽宁省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活动。

第二条 申请参加辽宁省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的企业,应按照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发电权出让(受让)行为,并按照办法之规定进行电量及电费结算。

第三条 参加辽宁省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包括在辽宁电网交易平台上达成的,对政府下达的年度电量计划指标、市场各类中标电量进行的撮合交易及经交易平台认定的双边交易。按办法规定在辽宁电网交易平台上公布的交易电量及价格等有关信息,与本申请内容同样表示企业真实意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经批准参与辽宁省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的发电企业,有权通过电网交易平台与其他发电企业达成委托发电协议,同时认可交易平台的发布结果,并按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电量结算及电费支付等。

第五条 发电权转移后,受让方应依据交易管理办法有关内容,按照辽宁省电力公司下达的电能计划组织委托发电的生产,并对由于该委托发电生产带来的安全及其它情况负责,发电权对应的基本辅助服务、有偿辅助服务等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移,在此过程中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 交易双方有义务对发电权交易内容保密。

三、发电权有偿替代交易的终止

第七条 发电权交易一经签字生效后,除遇不可抗力外,未经辽宁省工信委批准,不得随意终止履行协议。

第八条 如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实无法履行协议,应提前一个月向辽宁省工信委、东北能监局、辽宁省电力公司及有关各方通报情况,并经省工信委批准后,可终止履行交易。

第九条 如因电网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经省工信委批准,本协议可终终止履行。

四、其他事项

第十条 申请有效期为:自签字之日起一年。

第十一条 本申请共8份,企业存档2份,省工信委、东北能监局、省电力公司各备案2份。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双方再行协商。发生纠纷,由省工信委或其指定机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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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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