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广东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南方能监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征求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系列规则》,其中包含广东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详情如下:
1. 总述
为保障广东“中长期+现货”电力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建立场内集中交易与场外协商交易互补、常用曲线合约与自定义合约相结合的中长期电能量市场,提供多次组织的年、月、周等交易品种,实现与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有效衔接。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其配套文件、《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 号)、《广东电力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粤发改能电〔2017〕48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电能量市场建设试点工作
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453 号)、《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根据《广东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电力中长期市场的运营。
3. 引用文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现货电能量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1453 号)
4. 术语定义
(1)中长期市场。中长期市场是以多年、年、月、周、日以上为交易组织周期,以电能量、辅助服务、容量、输电权、需求侧响应等为交易标的开展的市场化交易。
现阶段,中长期市场主要开展多年、年、月、周为交易组织周期的电能量市场化交易,交易形成的中长期市场合约为差价合约,依据日前现货市场价格进行差价结算,经交易校核后生效。市场具备条件时,中长期市场交易周期从多年、年、月、周扩展至按日组织,交易标的从电能量扩展至辅助服务、容量、输电权和需求侧响应等。
(2)差价合约。是指以结算价与合约价的差额作现金结算的交易方式。
(3)标的月。指中长期交易电量的所属月份。
(4)交易日。对场内集中竞争交易、挂牌交易等交易,是指交易中心统一组织的开放交易的日历日;对双边协商交易,是指提交双边协商交易合同的日历日。
(5)履约保函。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颁发金融许可证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应市场主体的要求,向电网企业、交易中心开立的书面信用担保凭证。其中,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只能对本集团成员单位开具。
(6)统一结算点。指中长期交易合约的结算参考点,该结算点的日前电能量市场价格为相应时段全市场节点的加权平均综合电价。
(7)交易单元。指市场主体参加各中长期交易品种的基本单位。
(8)市场合约电量。指市场主体在双边协商交易、年度集中竞争交易、月度集中竞争交易、周集中竞争交易、挂牌交易中所交易的电量。
(9)基数合约电量。是指市场主体在基数合约集中交易、基数合约协商交易中所交易的电量。
(10)可申报电量额度。指市场主体参加中长期交易时可申报交易的额度,可申报电量额度按不同交易标的分别计算。
(11)绝对电能价格。指电能量市场交易中,市场主体申报以及成交的价格为电能量的绝对价格,不再采用现行的价差传导模式进行交易。
(12)综合价格。指根据集中竞争交易当日某一标的所有成交量价计算出的市场价格,由交易中心计算并发布。
5. 市场主体
中长期市场主体包括符合准入条件并完成准入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用户和辅助服务独立提供者等。
市场条件成熟后,引入辅助服务独立提供者等其他市场主体。
现阶段,参加中长期电能量市场的发电企业主要包括广东省内省级及以上调度并经政府准入的燃煤机组、燃气机组以及以“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向广东省送电的省外燃煤机组;市场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省内核电、水电、风电等机
组。新建发电机组完成满负荷试运行后才能参加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
参加中长期电能量市场的售电公司必须与电力用户建立代理关系,并在广东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登记后方可参与交易。
6. 基本要求
6.1. 交易品种
现阶段,中长期电能量市场交易品种包括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争交易、挂牌交易、基数合约交易等。
6.1.1. 双边协商交易
双边协商交易是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合约周期、合约电量、交易价格、分解曲线等要素,形成交易合同的交易方式。合同申报至交易系统,经相关方确认和交易校核后生效。
双边协商交易由市场主体自主开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交易合同至交易系统。
6.1.2. 集中竞争交易
集中竞争交易是指在交易系统集中组织开展的,由市场主体申报交易意向,交易系统自动撮合匹配形成交易结果的交易方式,交易采用常用分解曲线。集中竞争交易分集合竞价、连续竞价两个阶段进行。
集中竞争交易分为年度集中竞争交易、月度集中竞争交易以及周集中竞争交易,其中年度集中竞争交易每年底开展,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每月开展,周集中竞争交易每周开展。
6.1.3. 挂牌交易
挂牌交易是指在交易系统集中组织开展的,由市场主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挂牌、摘牌操作形成交易结果的交易方式,交易采用自定义分解曲线。
挂牌交易每周开展。
6.1.4. 基数合约交易
基数合约交易指发电机组之间基数电量的转让交易。基数合约交易电量需按规定的结算方式在事后进行比例调整,交易双方按调整后的基数合约电量结算。基数合约电量交易的结算参考点为统一结算点。基数合约交易无需进行曲线分解。
基数合约交易主要通过场内集中交易的形式开展,由 B类发电机组申报交易意向,交易系统自动撮合匹配形成交易结果的交易方式。基数合约集中交易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两个阶段进行。经政府部门确认的提前关停机组的关停电量,可通过协商交易进行转让交易。
基数合约交易每月开展。
6.2. 合约要素
(一)交易单元
1.发电企业以法人单位为交易单元签订场外中长期交易合同,合同需分解至机组,以机组为交易单元参与场内交易,一套联合循环机组视为单一机组。
2.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以法人单位为交易单元参与市场交易,非独立法人的批发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作为交易单元参与市场交易。
3.中长期市场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争交易、挂牌交易、基数合约交易的成交双方不能为同一交易单元。
(二)合约周期
合约的起止时间,以日历日为基本单位。
(三)合约电量
合约周期内交易的总电量。合约电量的确认方式包括场外双边协商、集中竞争交易、挂牌交易、基数合约交易等形式。
(四)分解曲线
根据分解曲线的比例特性,将合约电量在合约期内全部分解至每日分时电量。
(五)交易价格。合约电量的成交价格,采用绝对电能价格形式。现阶段,单份合约有且仅有一个交易价格,市场条件成熟后,允许市场主体根据交易时段设定多个交易价格。
(六)结算参考点。合约电量结算的唯一节点,该节点的日前电能量市场价格作为中长期交易合约差价结算的依据。现阶段中长期交易合约的结算节点均选取为统一结算点,市场成熟后,允许市场主体自行选择结算节点。
6.3. 合约分解曲线
合约分解曲线包括自定义分解曲线和常用分解曲线两类。
6.3.1. 自定义分解曲线
自定义分解曲线由市场主体自主提出,将合约电量分解至分时电量,通过双边协商或挂牌交易成交确定。
6.3.2. 常用分解曲线
常用分解曲线包括年度、月度、周常用分解曲线,由交易中心会同调度机构根据广东电网统调负荷特性制定发布。
(一)基础数据准备
1.年度分月电量比例(Y):根据上一年统调电力电量历史数据确定年度分月电量比例。
2.日电量比例(M):根据上一年统调日电量历史数据确定工作日、周六、周日、节假日四类常用日的电量比例。
3.用日分时电量曲线(D)有三种形式:
峰平谷曲线 D1:将一日划分为峰段、平段和谷段,根据统调历史负荷确定峰、平、谷三段负荷比例,将日电量分解为 24 小时电量曲线。
全天平均曲线 D2:将日电量平均分解为 24 小时电量曲线。
高峰时段曲线 D3:将日电量平均分解至每日峰段,平段、谷段为零,形成 24 小时电量曲线。
(二)常用分解曲线计算方法
年度常用分解曲线:根据统调历史负荷确定年度分月电量比例(Y)和月度分日比例(M),将年度电量分解至分月、分日电量,再按日常用分解曲线(D1、D2 或 D3),将日电量分解为 24 小时电量曲线,即年度常用分解曲线包括Y+M+D1、Y+M+D2、Y+M+D3 三种形式。
月度常用分解曲线:按照月度分日比例(M),将月度合约电量分解至日电量,再按日常用分解曲线(D1、D2 或D3),将日电量分解为 24 小时电量曲线,即月度常用分解曲线有 M+D1、M+D2、M+D3 三种形式。
周常用分解曲线:按照月度分日比例(M),将周电量分解至日电量,再按日常用分解曲线(D1、D2 或 D3),将日电量分解为 24 小时电量曲线,即周常用分解曲线包括M+D1、M+D2、M+D3 三种形式
6.4. 中长期交易约束
6.4.1. 交易价格约束
(一)成交价格约束
综合考虑发电企业运营、市场用户电价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双边协商交易、挂牌交易、集中竞争交易、基数合约交易设置市场成交价格上下限,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经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同意后执行。
(二)申报价格约束
对集中竞争交易的申报价格设置上下限,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经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同意后执行。具体如下:
1.对于交易标的首个交易日,市场主体申报价格上下限计算公式如下:
申报价格上限=交易标的首日指导价×(1+U%)申报价格下限=交易标的首日指导价×(1-U%)
交易标的首日指导价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经政府主管部门及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2.对于交易标的的正常交易日,市场主体申报价格上下限计算公式如下:
申报价格上限=交易标的上一交易日有效综合价格×(1+U%)
申报价格下限=交易标的上一交易日有效综合价格×(1-U%)
当交易标的上一交易日不存在有效综合价格时,选取交易标的历史交易日中最新的有效综合价格。当交易标的不存在有效综合价格时,以交易标的首日指导价作为综合价格。
(三)综合价格计算
综合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综合价格=((集合竞价阶段成交电量×集合竞价阶段出清价格)+Σ(连续竞价阶段成交电量×连续竞价阶段成交价格))/(集合竞价阶段成交电量+连续竞价阶段成交电量)对于任一集中竞争交易标的,单个交易日成交市场主体数量不足 10 家或成交交易笔数少于 10 笔的,该标的当日综合价格认定为无效。
6.4.2. 月度净合约量约束
(一)月度净合约量
月度净合约量是指单个市场主体交易标的月合约电量的代数和。对单个标的月,其月度净合约量计算公式如下:
发电侧标的月净合约量=标的月基数合约电量(计划)+累计卖出标的月基数合约电量-累计买入标的月基数合约电量+累计卖出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累计买入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
用户侧标的月净合约量=累计买入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累计卖出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
(二)月度净合约量约束
市场主体的月度净合约量约束根据发电能力和用电需求情况计算确定。
1.发电侧月度净合约量上限
根据机组装机容量确定净合约量上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发电机组月度净合约量上限=发电机组装机容量×月度可用发电小时数×调整系数 f0其中,月度可用发电小时数按机组类型发布,以交易通知为准;f0 为调整系数,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经政府主管部门及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2.用户侧月度净合约量上限
批发用户根据历史实用电量确定净合约量上限,售电公司历史实用电量为其所代理用户实用电量之和。没有历史用电量数据的电量用户根据其报装容量,参考同类型用户用电情况,确定上限计算所需的电量数据。
根据批发用户或售电公司所代理用户的历史同期月份实用电量(有自备电厂的,按实际用网电量计算),参考下表确定其净合约量上限:
单位:kWh
f1 为调整系数,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经政府主管部门及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3.净合约量下限发电侧、用户侧净合约量下限均为零。
4.净合约量上限计算与调整
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开展情况,定期计算发布市场主体月度净合约电量上限。对已发布的净合约电量上限,交易中心每年 6 月底、12 月底根据售电公司与用户最新的代理关系进行重新计算并发布。因净合约量上限调整,导致市场主体已持有月度合约量超过月度净合约量上限时,由交易中心负责通知市场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处理。交易中心有权对异常的代理关系变更及其所产生的合约进行监视,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异常情况进行市场干预。
其他因生产实际情况确需调整交易上限的,由市场主体向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复后报交易中心备案并执行。
6.4.3. 月度累计交易量约束
(一)月度累计交易量
月度累计交易量是指单个市场主体买入和卖出标的月合约电量的绝对值之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发电侧标的月累计交易量=标的月基数合约电量(计划)+累计卖出标的月基数合约电量+累计买入标的月基数合约电量+累计卖出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累计买入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
用户侧标的月累计交易量=累计买入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累计卖出标的月市场合约电量
(二)月度累计交易量约束
1.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
对市场主体月度累计交易量设置上限。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根据月度净合约量上限确定,计算方法如下:
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月度净合约量上限×f2为调整系数,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经政府主管部门及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后执行。
2.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计算与调整
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开展情况,定期计算发布市场主体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原则上,售电公司与用户代理关系每年6 月底、12 月底更新计算一次,并同步调整已发布市场主体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整交易上限的,由市场主体向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复后报交易中心备案并执行。
6.4.4. 交易电量约束
(一)基本要求
1.市场主体在交易电量约束范围内参与中长期市场交易。其中可申报电量额度按交易标的分别计算。
2.市场主体的可申报电量额度根据其月度净合约量上下限、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保函有效额度及历史交易情况计算得到,由交易中心计算发布。已申报未成交电量视同已成交电量纳入可申报电量计算,交易结束后根据交易结果更新。
3.月以内合约电量须满足月度交易电量约束,月以上合约须满足合约期内各月交易电量约束,跨月电量按日所属月份计入月度合约电量后须满足月度交易电量约束。
4.根据市场主体预缴保函,计算某一标的预交保函可交易电量额度,公式如下:预缴保函可交易电量额度=预缴保函额度×H%/交易标的综合价格×Q%。
现阶段,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不设预缴保函可交易电量额度。
5.市场主体同一时间对于相同交易标的电量只可进行买入或卖出交易,不可同时进行买入和卖出交易。
6.当日成交电量,下一交易日方可交易。
7.中长期交易实行大额申报制度。单个交易日内,市场主体任一月度净合约量减少值不得超过该月净合约量上限的 30%。确有需要的,需提前向交易中心进行大额交易申报,对交易需求情况进行说明,经审批通过后开展交易。
(二)协商和挂牌交易可申报电量额度
市场主体参加市场合约双边协商交易、挂牌交易时,月内可申报电量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发电侧可申报卖出电量额度=min{(月度净合约量上限-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净合约量-本交易日申报卖出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本交易日已申报卖出月内基数合约电量),(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
发电侧可申报买入电量额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协商和挂牌交易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本交易日申报买入协商和挂牌交易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
用户侧可申报买入电量额度=min{(月度净合约量上限-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净合约量-本交易日申报买入月内市场合约电量), (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用户侧可申报卖出电量额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协商和挂牌交易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本交易日申报卖出协商和挂牌交易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
(三)集中竞争交易可申报电量额度
市场主体参加集中竞争交易时,按交易标的计算其月内可申报电量额度,公式如下:
1.持有当前标的合约电量为正。
发电侧可申报卖出电量额度=min{(月度净合约量上限-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净合约量-本交易日申报卖出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本交易日内已申报卖出月内基数合约电量),(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发电侧可申报买入电量额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集中竞争交易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本交易日申报买入集中竞争交易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
用户侧可申报买入电量额度=min{(月度净合约量上限-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净合约量-本交易日申报买入月内市场合约电量), (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预缴保函可交易电量额度}
用户侧可申报卖出电量额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集中竞争交易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本交易日申报卖出集中竞争交易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预缴保函可交易电量额度+持有当前标的合约电量)}
2.持有当前标的合约电量为负。
发电侧可申报卖出电量额度=min{(月度净合约量上限-本交易日前月度净合约量-本交易日已申报卖出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本交易日已申报卖出月内基数合约电量),(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
发电侧可申报买入电量额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集中竞争交易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本交易日申报买入集中竞争
交易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
用户侧可申报买入电量额度=min{(月度净合约量上限-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净合约量-本交易日已申报买入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预缴保函可交易电量额度-持有当前标的合约电量)}用户侧可申报卖出电量额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集中竞争交易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本交易日已申报卖出集中竞争交易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预缴保函可交易电量额度}
(四)基数合约交易可申报电量额度
发电企业参加基数合约集中交易时,其月内可申报电量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发电侧可申报卖出电量额度=min{(月度净合约量上限-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度净合约量-本交易日申报卖出月内市场合约电量-本交易日申报卖出月内基数合约电量),(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
发电侧可申报买入电量额度=min{(本交易日前持有月内基数合约电量-本交易日申报买入月内基数合约电量), (月度累计交易量上限-已发生月度累计交易量)}
7. 双边协商交易
7.1. 交易要求
(一)双边协商交易的交易标的为本年度次周开始的市场合约电量,以日历周为最小合约周期,分解曲线采用自定义分解曲线。
(二)双边协商交易合同内容应包括合约周期、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分解曲线等要素。
(三)双边协商交易的合同电量应满足双方交易电量约束。合同价格采用绝对电能价格形式,满足最小变动价位,且不得超过交易价格约束。
7.2. 合同提交与确认
双方协商达成交易意向后,按交易中心提供的差价合约合同范本签订双边协商交易合同,由卖方在交易系统上填报交易信息并上传合同,由买方对合同进行确认,合同双方应于合同起始日基础上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完成合同提交与确认。
卖方提交合同后,合同期内电量计入卖方已申报未成交电量,不计入买方已申报未成交电量;卖方提交的合同经买方确认后,合同期内电量计入买方已申报未成交电量。
7.3. 交易校核
交易中心根据已发布的市场主体交易电量约束对合同内容进行校核,通过交易校核后合同生效,未发布约束月份合同暂不生效。
未通过交易校核的合同,由交易中心通知相关市场主体协商调整后提交,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理。
8. 集中竞争交易
8.1. 交易要求
(一)年度集中竞争交易的交易标的为次年年度市场合约电量,包括 Y+M+D1、Y+M+D2、Y+M+D3 三种常用分
解曲线形式。现阶段,年度集中竞争交易中发电企业只可作为市场合约电量卖方参加交易,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只可作为市场合约电量买方参加交易。
(二)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后续 12 个月的分月市场合约电量,包括 M+D1、M+D2、M+D3 三种常用分解曲线形式。
(三)周集中竞争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后续 4 周的分周市场合约电量,包括 M+D1、M+D2、M+D3 三种常用分解曲线形式。
8.2. 交易前信息发布
集中竞争交易开市前 1 个工作日,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发布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集中竞争交易的交易时段、交易标的、交易代码、常用分解曲线等;
(二)本次集中竞争交易的基本单位电量、最小变动价位、交易价格约束等;
(三)可参加本次集中竞争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以及其交易电量约束。
8.3. 集合竞价交易
8.3.1. 集合竞价流程
集中竞争交易集合竞价阶段采用集中申报、集中撮合的交易机制,在连续竞价交易前完成,主要包括集中申报、集中撮合、结果发布等环节。
交易日当天上午 9:00-9:15 组织开展集中申报,09:15-09:20 系统进行集中撮合,09:20-09:25 系统发布成交结果。
(一)集中申报。
市场主体在集合竞价交易申报时间窗口内申报拟购买或出售的交易电量与价格,申报信息不公开。
市场主体申报的交易电量应为基本单位电量的整数倍,且满足交易电量约束。申报价格采用绝对电能价格形式,满足最小变动价位,且不得超过交易价格约束。
(二)集中撮合。
市场主体提交申报信息后,交易系统按不同交易标的分别进行集中撮合,原则如下:
将买方申报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卖方申报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配对形成交易对。
交易对价差 = 买方申报价格 –卖方申报价格当交易对价差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交易对价差为正值或零时成交,价差大的交易对优先成交;交易对价差相同时,申报时间较早的优先成交,申报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三)结果发布。
集合竞价阶段交易结果在集合竞价阶段结束后由交易中心发布。集合竞价阶段未成交的交易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阶段。
8.3.2. 集合竞价成交价格
以最后一个成交对的买方申报价格、卖方申报价格的算数平均值作为集合竞价阶段的统一成交价格。
8.4. 连续竞价交易
8.4.1. 连续竞价流程交易日当天上午 9:30-11:30 组织开展连续竞价交易,集中竞争交易连续竞价阶段采用连续申报、连续撮合的交易机制。包括交易申报、自动撮合、结果发布环节。
(一)交易申报。
市场主体在连续竞价阶段交易时段内申报拟购买或出售的交易电量与价格,申报信息匿名即时公布。
市场主体申报的交易电量应为基本单位电量的整数倍,且满足交易电量约束。申报价格采用绝对电能价格形式,满足最小变动价位,且不得超过交易价格约束。
市场主体已申报未成交的交易意向可在交易窗口时间内撤销,已成交的交易意向不能撤销。
(二)自动撮合。
市场主体提交申报后,交易系统按不同交易标的进行即时自动匹配撮合,原则如下:
对于提交的买方申报,将未成交的卖方申报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依次与之配对形成交易对。对于提交的卖方申报,将未成交的买方申报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与之配对形成交易对。
交易对价差 = 买方申报价格 – 卖方申报价格当交易对价差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交易对价差为正值或
零时成交,价差大的交易对优先成交;交易对价差相同时,申报时间较早的优先成交,申报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三)结果发布。
自动撮合交易结果由交易中心即时发布。
8.4.2. 连续竞价交易成交价格
连续竞价阶段可成交交易对的成交价格计算方法如下:
(一)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大于等于买方申报价格时,成交价格为买方申报价格;
(二)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小于等于卖方申报价格时,成交价格为卖方申报价格;
(三)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小于买方申报价格且大于卖方申报价格时,成交价格为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
(四)集合竞价成交价格作为连续竞价阶段第一笔交易成交价格。当集合竞价成交市场主体数量不足 10 家时,连续竞价阶段首个可成交交易对成交价格为买方申报价格和卖方申报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8.5. 交易校核
集中竞争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对集中竞争交易初步交易结果进行校核,未通过交易校核的异常成交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8.6. 结果发布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发布集中竞争交易正式结果。集中竞争交易不再另行签订合同,以交易正式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9. 挂牌交易
9.1. 交易要求
(一)挂牌交易的交易标的为本年度次周至年底的市场合约电量,以日历周为最小合约周期,分解曲线采用自定义分解曲线。
(二)挂牌交易的合约周期、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分解曲线等信息由挂牌方确定。
(三)发电企业、售电公司、批发用户可以只挂牌或摘牌,也可同时挂牌和摘牌。
(四)挂牌方主体不得在已挂牌合约周期内参加相同曲线摘牌交易。
9.2. 交易前信息发布
挂牌交易开市前 1 个工作日,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发布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挂牌交易的交易时段、交易代码;
(二)本次挂牌交易的基本单位电量、最小变动价位、交易价格约束等;
(三)可参加本次挂牌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以及其月度净合约量、月度累计交易量、可申报电量额度。
9.2.1. 交易流程
挂牌交易采用匿名机制,主要包括挂牌申报、摘牌交易、结果发布等环节。
(一)挂牌申报
市场主体在交易时段内申报挂牌,挂牌内容包括合约周期、交易电量、交易价格、分解曲线等内容。
挂牌电量应为基本单位电量的整数倍,且满足交易电量约束。挂牌价格采用绝对电能价格形式,满足最小变动价位,且不得超过交易价格约束。
(二)摘牌交易
市场主体根据交易系统发布的挂牌信息进行摘牌操作,接受挂牌方挂牌电量、挂牌价格、分解曲线等信息。
(三)初步结果发布
摘牌操作生效后形成初步结果,由交易中心即时发布。
9.2.2. 成交价格
挂牌交易的成交价格为挂牌价格。
9.3. 交易校核
当日挂牌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对挂牌交易初步结果进行校核,未通过交易校核的异常成交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9.4. 结果发布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发布挂牌交易正式结果。挂牌交易不再另行签订合同,以交易正式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10. 基数合约交易
10.1. 交易要求
(一)基数合约集中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后续 12 个月的分月基数合约电量,以已发布基数电量月份为准。
(二)基数合约协商交易的交易标的为关停机组的关停电量。
(三)基数合约交易无需曲线分解。
10.2. 基数合约集中交易
10.2.1. 交易前信息发布
基数合约集中交易开市前 1 个工作日,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发布市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次集中基数合约集中交易的交易时段、交易标的、交易代码等;
(二)本次基数合约集中交易的基本单位电量、最小变动价位、交易价格约束等;
(三)可参加本次基数合约集中竞争交易的市场主体范围以及其交易电量约束。
10.2.2. 集合竞价交易
基数合约集中交易集合竞价阶段采用集中申报、集中撮合的交易机制。包括集中申报、集中撮合、结果发布环节。
(一)集中申报。
市场主体在集合竞价交易申报时间窗口内申报拟出让
或受让基数合约电量与价格。所有市场主体的申报信息不公开发布。
市场主体申报的交易电量应为基本单位电量的整数倍,且满足可申报电量额度。申报价格采用绝对电能价格形式,满足最小变动价位,且不得超过交易价格约束。
(二)集中撮合
市场主体提交申报后,交易系统按不同交易标的分别进行集中匹配撮合,原则如下:
将买方申报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卖方申报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配对形成交易对。
交易对价差 = 买方申报价格 – 卖方申报价格当交易对价差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交易对价差为正值或
零时成交,价差大的交易对优先成交;交易对价差相同时,申报时间较早的优先成交,申报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三)结果发布
集合竞价阶段交易结果在集合竞价阶段结束后由交易中心发布。集合竞价阶段未成交的交易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
价阶段。
(四)成交价格
以最后一个成交对的买方申报价格、卖方申报价格的算数平均值作为集合竞价阶段的统一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阶段的统一成交价格作为连续竞价阶段的起始价格。集合竞价未形成成交价格或价格不具有代表性时,以上一交易日的综合价格作为连续竞价阶段的起始价格。
10.2.3. 连续竞价交易
基数合约集中交易连续竞价阶段采用连续申报、连续撮合的交易机制。包括交易申报、自动撮合、结果发布等环节。
(一)交易申报。
市场主体在连续竞价阶段交易时段内申报拟出让或受让基数合约电量与价格。所有市场主体的申报信息匿名公开发布。
市场主体申报的交易电量应为基本单位电量的整数倍,且满足可申报电量额度。申报价格采用绝对电能价格形式,满足最小变动价位,且不得超过交易价格约束。
(二)自动撮合。
市场主体提交申报后,交易系统按不同交易标的分别进行实时自动匹配撮合,原则如下:
对于提交的出让方(买方)申报,将未成交的受让方(卖方)申报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依次与之配对形成交易对。
对于提交的卖方申报,将未成交的买方申报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序,依次与之配对形成交易对。
交易对价差 = 买方申报价格 – 卖方申报价格当交易对价差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交易对价差为正值或零时成交,价差大的交易对优先成交;交易对价差相同时,申报时间较早的优先成交,申报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三)结果发布
自动撮合交易结果由交易中心即时发布。
(四)连续竞价交易成交价格
基数合约集中交易连续竞价阶段成交价格计算方法如下:
1.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大于等于买方申报价格时,成交价格为买方申报价格;
2.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小于等于卖方申报价格时,成交价格为卖方申报价格;
3.前一笔交易成交价格小于买方申报价格且大于卖方挂牌价格时,成交价格为前一笔申报交易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阶段的统一成交价格作为连续竞价阶段的起始价格。
10.2.4. 交易校核
基数合约集中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对基数合约集中交易初步交易结果进行校核,未通过交易校核的异常成交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10.2.5. 结果发布
交易中心通过交易系统发布基数合约集中交易正式结果。基数合约集中交易不再另行签订合同,以交易正式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10.3. 基数合约协商交易
10.3.1. 合同提交与确认
双方协商达成交易意向后,按交易中心提供的差价合约合同范本签订双边协商交易合同,由卖方在交易系统上填报交易信息并上传合同,由买方对合同进行确认,合同双方应于合同起始日基础上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完成合同提交与确认。
卖方提交合同后,合同期内电量计入卖方已申报未成交电量,不计入买方已申报未成交电量;卖方提交的合同经买方确认后,合同期内电量计入买方已申报未成交电量。
10.3.2. 交易校核
交易中心根据已发布的市场主体交易电量约束对合同内容进行校核,通过交易校核后合同生效,未发布约束月份合同暂不生效。
未通过交易校核的合同,由交易中心通知相关市场主体协商调整后提交,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理
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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