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18年第4批电力直接交易展开:售电公司可代理部分年用电量50万千瓦时及以上大工业用户参与交易
重庆市经信委日前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第四批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主城及渝西地区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可自行参与直接交易,售电公司可代理该地区年用电量5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参与直接交易。渝东南、渝东北地区年用电量5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可自行参与直接交易,也可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渝东南、渝东北地区市级工业园区内大工业用户不受电量门槛限制,可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直接交易。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的统调公用发电企业。火电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容量可放宽至10万千瓦以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具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的发电企业。水电为水库调节能力在季调节及以上,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企业。
详情如下: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万盛经开区经济信息局、双桥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国网市电力公司,有关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售电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电力直接交易及降低企业用能成本,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167号)及市经济信息委、市物价局、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火电配比参与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发〔2017〕101号)、《关于降低重庆市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通知》(渝经信发〔2018〕2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18年第四批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直接交易准入条件
(一)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应为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主体。
(二)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节能减排政策。
2.煤炭、钢铁、有色、建材行业大工业用户不受电量门槛限制,可自行参与直接交易,也可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3.主城及渝西地区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可自行参与直接交易,售电公司可代理该地区年用电量5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参与直接交易。
4.渝东南、渝东北地区年用电量5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可自行参与直接交易,也可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渝东南、渝东北地区市级工业园区内大工业用户不受电量门槛限制,可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直接交易。
5.根据《国务院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23号)及相关文件精神,渝东北地区包括万州、开州、垫江、丰都、忠县、云阳、奉节、梁平、城口、巫山、巫溪等11个区县,渝东南地区包括黔江、石柱、秀山、武隆、彭水、酉阳等6个区县(自治县),其他区县电力用户电量门槛按照主城及渝西地区直接交易准入条件执行。
6.按照工商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要求办理的集团企业,且组成成员均为大工业用户的企业或同属一个企业法人代表的大工业用户,其年用电量总和在5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可作为一个整体参与直接交易。参与直接交易的大工业用户均需完成准入手续。
7.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和工艺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直接交易。
(三)发电企业准入条件。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的统调公用发电企业。火电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容量可放宽至10万千瓦以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具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的发电企业。水电为水库调节能力在季调节及以上,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发电企业。
(四)售电公司准入条件。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华中能源监管局、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的指导意见》(渝发改能〔2016〕45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
(一)新申请准入电力用户。
1.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申请准入文件。如属于集团企业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大工业用户,须作为一个整体提交申请准入文件;
2.电力用户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属于集团企业,还应提交集团企业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承诺书(见附件2);
5.拟参与2018年第四批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表(见附件3,由售电公司代理或打捆参与的应注明代理或打捆售电公司名称);
6.符合环保、节能等相关政策的证明材料;
7.属渝东南、渝东北地区市级工业园区内的大工业用户还需由当地市级工业园区统一出具证明材料。
(二)新申请准入发电企业。
1.向市经济信息委申请准入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项目核准文件;
4.发电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发电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申报材料。
1.申报文件;
2.符合申报条件电力用户的营业执照、环保证明材料、市级工业园区的证明材料(渝东南、渝东北地区市级工业园区内大工业用户)和集团企业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2018年第四批申请准入电力用户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
4.辖区内大工业用户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政策负面清单(见附件6);
5.辖区内属于煤炭、钢铁、有色、建材行业的大工业用户目录(见附件7);
(四)售电公司申报材料。
1.向市经济信息委申请参与直接交易文件;
2.售电公司代理或“打捆”参与2018年第四批电力直接交易电量情况表(见附件8)。
三、申报程序
(一)电力用户申报程序。
1.新申请准入的电力用户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对新申请准入的电力用户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节能政策、电量规模等)。
3.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填写2018年第四批申请准入电力用户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5),其中,对售电公司代理或“打捆”的电力用户,属于集团企业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大工业用户,渝东南、渝东北地区市级工业园区内大工业用户需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4.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按照申报材料相关要求向市经济信息委提交申报文件、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纸质件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
(二)售电公司申报程序。
售电公司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纸质件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
(三)发电企业申报程序。
新申请准入的发电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纸质件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
四、时间要求
本次申请准入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24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五、相关要求
(一)请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及时向辖区内企业及售电公司宣贯直接交易、水火配比政策,积极组织有参与意愿的电力用户申报准入;拟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加强与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售电公司等的沟通和衔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
(二)请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认真梳理辖区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政策以及产品和工艺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电力用户,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季度更新并上报市经济信息委。
(三)请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认真梳理辖区内属于煤炭、钢铁、有色、建材四个行业的大工业用户,建立四个行业用户目录。
(三)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应严格按照本通知时间要求及时对电力用户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得提前截止申请准入时间。审核过程中应加强与当地供电部门、市级工业园区的沟通衔接,确保审核结果真实、准确。
(四)所有新申请准入电力用户(包括售电公司代理)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不得越级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同时须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五)2018年第四批电力直接交易继续沿用水火配比方式进行,请水、火电企业和售电企业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火电配比参与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发〔2017〕101号)的相关要求,积极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六)严禁各市场主体对已签订意向性协议的电量再次签订另外的意向性协议,尤其是一个工业企业就同一交易电量与两家及以上售电公司签订“代理或打捆”协议。若出现此类情况将对相应市场主体进行通报,视情节轻重取消涉及相应市场主体本年度直接交易资格;若有关市场主体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将取消其直接交易主体资格,情节严重者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
(七)市经济信息委将于2018年9月13日左右在市经济信息委网站公示新申请准入企业名单,请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及申报企业及时核查。属公布新申请企业名单的企业及之前已完成准入的企业可自愿选择参与年度交易或季度交易,同时均应于2018年9月19日前向市电力交易中心和市经济信息委提交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意向性协议,逾期未提交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报。
(八)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的相关要求,2018年火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对应的发电容量在发电计划年度清算时予以剔除。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8月7日
(联系人:张明、曾梦、潘枭飞;联系电话:63895363,63899457;电子邮箱:zizongchu@163.com)
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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