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进一步促进发电权交易 发电企业应自主自愿参与发电权交易
江苏能监办日前转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发电权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出,按照《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规定,发电权
江苏能监办日前转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发电权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出,按照《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规定,发电权交易应以基数存量合同为基础,允许年度内基数电量分批次转让。发电企业自主自愿参与发电权交易,任何部门(机构)不得随意干预。详情如下:
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发电权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各发电集团江苏分(子)公司、国信集团、协鑫集团,有关电力企业:
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发电权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8〕3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交易规则执行。按照《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规定,发电权交易应以基数存量合同为基础,允许年度内基数电量分批次转让。关停机组补偿电量的发电权交易,只能就已批准的当年补偿电量开展交易。
二、坚持市场化原则。发电企业自主自愿参与发电权交易,任何部门(机构)不得随意干预。江苏电力交易中心要充分认识发电权交易的重要性,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规范组织开展发电权交易,对发电权交易过程中发现的干预交易、设置前置审批的行为,要及时向我办报告。
三、做好信息公开和备案工作。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应会同江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按照《通知》和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向市场主体公开交易组织、安全校核、结算考核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办备案。
江苏能源监管办将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丰富发电权交易方式及类型,积极稳妥推进发电权市场化交易,同时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发电权交易监管,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办。
联系人及电话:谢振凡 025-83115281
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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