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能监局2017年《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签订与备案情况通报
华中能监局日前发布了《关于2017年《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签订与备案情况的通报》,2017年,包含国网华中分部、西南分部,湖北、
华中能监局日前发布了《关于2017年《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签订与备案情况的通报》,2017年,包含国网华中分部、西南分部,湖北、江西、重庆电力公司共备案合同3287份。其中交易合同2707份,《并网调度协议》580份。交易合同中一般电量《购售电合同》205份,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合同928份,发电合同转让协议48份,跨省跨区电量交易电量合同、协议1526份;《并网调度协议》中与统调电厂签订219份,与非统调电厂签订361份。详情如下:
华中监能市场﹝2018﹞62号
关于2017年《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签订与备案情况的通报
国网华中、西南分部,国网湖北、江西、重庆电力公司 :
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精神,我局2017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简化<购售电合同>与<并网调度协议>备案方式的通知》(华中监能市场﹝2017﹞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对合同备案的形式进一步简化,并就合同备案的全面性、及时性、真实性提出要求。截止目前,各电网企业2017年合同备案工作已基本完成,按照国家能源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合同签订与备案情况
1.备案合同协议总体情况。2017年,包含国网华中分部、西南分部,湖北、江西、重庆电力公司共备案合同3287份。其中交易合同2707份,《并网调度协议》580份。交易合同中一般电量《购售电合同》205份,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合同928份,发电合同转让协议48份,跨省跨区电量交易电量合同、协议1526份;《并网调度协议》中与统调电厂签订219份,与非统调电厂签订361份。
2.分省(分企业)合同备案情况。国网华中分部备案合同1130份,其中一般电量《购售电合同》4份,跨省跨区交易合同、协议1117份,《并网调度协议》9份;国网西南分部备案合同2份,均为《并网调度协议》。
湖北省电力公司共备案合同1017份,其中交易合同588份,《并网调度协议》429份。交易合同中,一般电量《购售电合同》60份,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合同336份,发电合同转让协议26份,跨省跨区电量交易合同166份。湖北省电力公司与非统调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也实施备案,备案的《并网调度协议》中与统调电厂签订68份,与非统调电厂签订361份。
江西省电力公司共备案合同472份,其中交易合同397份,《并网调度协议》75份。交易合同中,一般电量《购售电合同》79份,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合同206份,发电合同转让协议9份,跨省跨区电量交易合同103份。
重庆市电力公司共备案合同666份,其中交易合同601份,《并网调度协议》65份。交易合同中,一般电量《购售电合同》62份,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合同386份,发电合同转让协议13份,跨省跨区电量交易合同140份。
3.上、下半年备案合同情况比较。总体看,下半年备案合同量大于上半年备案合同量,上半年备案合同1052份,下半年备案合同2235份。从分项情况看,上半年备案的一般电量合同和直接交易合同相对较多,发电合同转让、跨省跨区电量交易合同相对下半年签订较多。统调电厂《并网调度协议》集中在上半年签订备案,非统调电厂《并网调度协议》集中在下半年签订备案。
二、合同签订及备案存在的问题
尽管各电网企业均能按89号文要求形式作好合同备案,但也存在个别企业合同签订时间较晚、不按规定时间完成备案、合同备案信息不全等情况。主要有:
1.一般电量《购售电合同》签订时间较晚。个别省电力公司对全省统调电厂的一般电量《购售电合同》签订时间迟至6月底,晚于上半年备案时间,直至下半年备案时才能完成备案工作,使得购售电交易长时间处于无合同状态。
2.合同备案不及时。存在有部分省电力公司上半年签订合同不按要求在上半年备案,延至下半年备案情况。如某省电力公司5月19日签订一般电量《购售电合同》45份,但上半年仅备案37份,其余部分在年底备案。
3.合同信息备案不充分。存在有发生交易合同不主动备案情况。如某电力公司全年存在有跨省跨区交易,在提交备案资料时未见相应跨省跨区合同信息,经询问提醒后,方补充提交资料。
除此以外,还存在有未按要求上半年备案1-5月签订合同,下半年备案6-12月签订合同,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备案手续,相关企业未按要求备案非统调电厂交易合同等情况。
三、下一步的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合同备案工作。签订不同形式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是规范市场秩序、公平市场环境、明确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基础工作,开展合同备案工作是电力市场建设及电力监管的客观需要。各单位应对照通报中反映的情况自行清理,理顺内部管理关系,切实按我局89号文要求,按期完成合同签订及备案工作。
2.加强合同签订的组织管理。要坚决杜绝无合同交易行为,对于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年初完成一般电量《购售电合同》签订的,原则上在5月底前应签订完毕,并在上半年合同备案时完成相关备案手续。对于首次备案时不能完成当年统调电厂一般电量《购售电合同》签订及备案的,相关单位应向我局说明原因,包括不限于当年统调电厂一般电量《购售电合同》合同签订的计划、方式及预计内容,并提出整改措施。
3.完善交易合同信息填报。交易合同备案工作是市场主体交易意愿达成情况的备案,与之相对应的是交易结果的完成。备案的交易合同应全面完整,即针对当年发生的每一笔电量交易、电费结算,均应有相应的合同信息对应,要做到交易合同信息全备案。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18年3月13日
责任编辑: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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