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力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信用评价扩展至全市场主体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做好电力市场运营和服务,经过大量分析和咨询,研究适合电力市场主体评价的方法与应用场景,在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实践基础上,正式全面推出云南电力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信用评价。
发展
历程
2017.4.28
2017.5.11
启动云南电力市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
2017.5~2017.10
2017.12.25
批复同意开展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信用评价
2018.1.11.
发布《云南电力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信用评价机制(试行)》
2017年5月,在云南省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率先启动了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经过两个季度的评价,13家售电公司脱颖而出,获得AA级认定。评价工作得到了各方各面的认可和肯定。
在此基础上,随着电力市场建设的不断推进,根据政府的顶层设计和市场发展需要,各方面的条件日益成熟,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拟订了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信用评价机制,并将评价范围扩展至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并上报了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政府部门对云南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修改和完善后正式发布了《云南电力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信用评价机制(试行)》。
在大量深入研究基础上,结合云南电力市场实际,《云南电力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信用评价机制(试行)》着重考虑以下五方面:
一是侧重建立基于交易行为的评价体系,充分体现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过程中的守信履约情况和能力。指标体系较为侧重于双边、委托等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侧重于成交电量的履约守信情况;侧重于各市场主体人员及整体参与交易的能力及服务市场主体的能力,通过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电量、服务、经济往来等约定内容履约风险的节点进行分析评价,实现基于交易行为的信用评价,有利于加强电力市场服务。
二是深入落实《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机制构建严格依从于管理办法,并将合作备忘录的联合惩戒机制和要求落实到应用场景中。建立了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互通机制,为联合惩戒及评价结果横向应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是更加关注市场主体保持良好行为的能力。评价机制中数据样本的获取周期扩展至两个年度,按照3:7赋予权重。通过两个年度的数据对市场主体开展评价,确保评价结果更加真实反映整体水平,引导市场主体在参与电力市场的过程中更加注重维持良好的行为。
四是评价机制中的应用场景涵盖了事前风险预警、事中交易权限管控、事后后评估和调整。根据评价指标的多维度分析,将评价结果应用到市场运行的全过程中,通过有效的措施积极推动电力市场风险防控。
五是评价结果与信用保证额度挂钩,可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和缴纳现金两种方式,激励依法合规经营,持续提升市场参与能力,积极维护电力市场健康、稳定。
《云南电力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信用评价机制(试行)》的发布,推动了电力市场全主体评价工作,实现了对全社会信用体系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撑,将为云南电力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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