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网2017年11月公用火电企业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公告 21日开展转让交易
11月15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新疆电网2017年11月公用火电企业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公告》,公告称发电合同转让交易针对在役公用火电企业,转让的合同包括2017年12月剩余的基数电量合同、关停替代电量合同、电
11月15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新疆电网2017年11月公用火电企业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公告》,公告称发电合同转让交易针对在役公用火电企业,转让的合同包括2017年12月剩余的基数电量合同、关停替代电量合同、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含上半年新增电量双边交易、第二批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电量合同。2017年11月21日11:00-18:00(北京时间)期间,电力交易平台同步开放,18:00后交易平台关闭。
新疆电网2017年11月公用火电企业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公告
为了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能监办《关于印发<新疆区域发电企业发电权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新监能市场[2016]152号)文件要求及其补充规定,结合新疆电力交易平台的建设进度,现将新疆电力2017年11月公用火电企业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1.交易原则:发电合同电量转让按照“自主参与、公平合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2.组织方式: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通过双边方式,在电力交易平台统一组织。
3.安全运行原则:维护电力调度秩序,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有序供应。
二、准入条件
1.参与合同电量转让的发电企业需办理CFCA数字认证证书并完成账号绑定,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登录电力交易平台进行申报。无CFCA数字认证证书或注册申请材料不全的发电企业不得参与交易。
2.参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发电企业须为在役公用火电企业。
3.针对市场化交易的合同电量转让,受让方为相应交易品种准入的在役公用火电企业。
三、交易范围
1.发电合同转让交易针对在役公用火电企业,转让的合同包括2017年12月剩余的基数电量合同、关停替代电量合同、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含上半年新增电量双边交易、第二批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电量合同。
2.发电企业参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不得影响电网安全及民生供热,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发电企业自行负责。
四、交易执行时间
发电合同转让交易执行时段为2017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五、价格机制
1.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坚持“量价同转、责权同转”原则,即合同电量转让双方达成交易后,受让方价格与出让方的原合同价格一致,且出让方在市场化交易中的权责同步转让给受让方。
2.网损补偿标准: 按照自治区政府下发的《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文件要求,本次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暂不收取网损补偿费用。
六、交易流程
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统一组织实施。
(一)交易申报
1.在交易平台开放期间,由出让方发电企业发起交易流程,受让方发电企业确认。
2.出让方发电企业申报的各交易成分转让电量,不得超过12月相应的交易成分剩余的合同电量之和(原则上11月电量按计划值测算)。
3.交易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时,申报电价统一填0。
4.交易主体需提交加盖出让方和受让方公章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意向书,明确转让的各类型合同电量的成分构成。
(1)针对关停替代交易合同电量,需明确转让的合同中被替代电厂量、价。
(2)针对上半年新增电量双边交易合同,需明确转让的合同电量中包含的用户及量、价。
(3)针对第二批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合同,需明确转让的合同电量中包含双边交易的用户及量、价,以及集中交易中南疆、北疆序列的量、价。
(4)若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意向书中同一交易成分的转让电量与系统中相应交易序列的申报电量不一致,交易申报数据作废。
(二)电网安全校核
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安全校核“公开、透明”,基于新疆电网现状,按照“分区、机群方式”开展安全校核,优先保障电网安全和民生供热。安全校核后,形成正式出清结果。
(三)交易合同
本次交易采取入市承诺书+交易结果确认单的电子合同模式。交易主体(提前)签订入市承诺书,依据政府监管和主管部门发布的交易细则和方案,交易平台产生的直接交易结果确认单报备经信委、能监办确认后,开展交易结算工作。
(四)交易结算
交易双方与电网企业的调度、结算关系不变,由电网企业按照出让方转让的合同中原交易成交价格与受让方结算,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补偿价格及支付方式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五)偏差违约电量处理
发电合同转让交易成交后,对应的权责同步由出让方转让给受让方。交易期结束后,对整体违约情况进行清算,并按照规则对违约方进行处罚。
七、 2017年12月期间电网受阻信息详见附件1。
八、2017年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其他情况
(一)交易时间、地点
1.交易时间:2017年11月21日11:00-18:00(北京时间)期间,电力交易平台同步开放,18:00后交易平台关闭。
2.申报方式:本次交易由交易双方通过外网自行申报。
3.资料提交:交易当天18:00(北京时间)前,交易主体需到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本部一楼电力交易大厅提交加盖各方公章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意向书(详见附件2,需市场主体自行打印),逾期不交的市场主体视为放弃交易,交易申报数据作废。
(二)平台技术支持
请具备交易资格的市场主体提前检查交易运营平台账号和密码,确保交易正常进行。如有问题,请拨打交易平台项目组电话或在新疆交易QQ群内咨询。交易运营系统网址:https://211.160.44.198/pmos/index/login.jsp,新疆电力交易微信公众号:新疆电力交易中心,项目组电话:0991-2926340、2926341、2926495,新疆交易QQ群号:633197325。
(三)其他事宜
1.交易预出清结果经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安全校核后进行正式出清,出清结果书面报备经信委、能监办确认后,作为交易结算依据。
2.交易未尽事宜可与新疆电力交易中心联系。
联系人:张新伟
联系电话:2926349;传真:0991-2926384
责任编辑: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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