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售电公司不当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被通报!或涉及罚款
南方能监局日前发布了《2018年综合协同监管情况通报》,通报中提到对供电局开展售电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若干问题,其中竞争性售电业务方面如下:
1.未建立竞争性售电业务工作规范,确保竞争性售电业务与供电业务隔离。
2.售电公司的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未与供电业务隔离。
3.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不规范,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一是售电公司在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中,存在利用主业资源开展售电业务的情形;二是供电企业协助开展,出台内部文件支持鼓励主业人员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部分地市级供电企业向下属供电企业下达竞争性售电指标。
4.从业人员不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详情如下:
南方能源监管局2018年综合协同监管情况通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工作部署,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监管效能,南方能源监管局根据国家能源局《2018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国能发规划〔2018〕22号)和《2018年市场监管工作要点》(国能综通监管〔2018〕48号)要求和重点综合监管工作部署,首次开展综合协同监管。综合协同监管整合了不同职能部门专业监管力量,同步、协同开展市场监管、安全监管、资质管理和供电监管,形成了监管合力,取得了显著效果。现根据综合协同监管工作情况,形成本监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南方能源监管局高度重视综合协同监管,局领导牵头制定工作方案并精心组织现场检查前执法培训,于7月11日至8月上旬,派出三个现场检查小组分赴广东佛山、江门,广西南宁、北海、博白和广东深圳开展综合协同监管现场检查。第一小组对广西电网公司及下属北海供电局,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及下属博白供电分公司,上述两家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以及有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小组对广东电网公司及其下属佛山、江门2个地市级供电企业,佛山南海区、佛山三水区、江门蓬江区、江门台山市等4个县区级供电企业和佛山、江门地区8家施工企业、2家售电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第三小组对深圳供电局及其下属福田、龙岗供电局和深圳供电局3家关联施工企业及在深圳地区承接工程的相关承装(修、试)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另对深圳供电局开展售电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本次综合协同监管现场检查,以市场、电力安全、资质许可、供电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深入各被检查单位,严格按照现场检查规定,通过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工作记录、财务凭证,询问有关人员,电话回访用户,组织部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售电公司座谈,暗访营业厅和直奔项目施工现场等方式,对电力调度信息披露、售电公司运营、电力安全及应急管理、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制度、执行许可制度以及用户受电工程相关制度规范及供电质量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三指定”、出借许可证、违规分包和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供电企业介入竞争性售电业务、调度机构调度信息披露不完整、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应急管理不到位、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电力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业扩报装和供电质量等十三个方面四十八个问题,涉及南方电网公司下属3个省级电网企业和5个基层供电企业,广西水利电业集团公司及其下属1个地方供电企业,10余家施工企业和5家售电公司。针对上述查实的问题,南方能源监管局按规定立案并作出行政处罚11起,罚款金额112.5万元;同时采取监管约谈、下发监管整改通知书等方式督促整改,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贯。
二、监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竞争性售电业务方面
1.未建立竞争性售电业务工作规范,确保竞争性售电业务与供电业务隔离。
2.售电公司的人员、财务、办公地点、信息等方面未与供电业务隔离。
3.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不规范,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一是售电公司在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中,存在利用主业资源开展售电业务的情形;二是供电企业协助开展,出台内部文件支持鼓励主业人员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部分地市级供电企业向下属供电企业下达竞争性售电指标。
4.从业人员不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以上违反了《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调度信息披露方面
5.调度信息披露不完整,未披露年度、季度、月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未披露并网发电厂上网电量、发电利用小时数、执行调度指令和纪律情况;披露信息不及时,部分月份信息披露延期,且信息披露方式单一,主要以邮件方式开展信息披露,缺乏必要的信息化系统支撑。
6.对国家有关电力调度信息披露规定宣贯不到位,调度信息披露工作机制不完善,调度工作人员不了解国家有关电力调度信息披露规定,对发电调度信息披露的内容不清楚。
以上违反了《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第二章第一条的规定。
(三)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方面
7.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管理不规范,未做到全体成员签到,无法核实参会人员真实性。
8.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中缺少考核内容,亦未明确考核依据;责任书等电子公文程序签订,以电子文档形式呈现,无手写签名;责任书考核期表述不严谨等。
9.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存在不足,实际工作相对年初计划进度滞后。
10.应急处理培训档案记录不规范,签到记录存在代签情形。
11.管理制度、标准存在问题,未对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档案做出制度安排,未对属于国家能源局管理的安全事件进行区分等;安全管理业务指导书中存在违规收取安全保证金的条款。
12.对承包商“两种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签发人)的培训管理存在缺陷,组织承包商、分包商参加“两种人”考试时,报名、考试、补考、公布结果等环节的公文发布范围均局限在本单位,送达承包商、分包商的方式为个别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私人微信、私人邮件方式送达或者承包商、分包商上门索要,容易造成对承包商“两种人”的教育和考核不到位。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的规定。
(四)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机制方面
13.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印发的《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管理业务指导书》未对风险进行分级,未明确对重大风险进行预警管理,印发的《安全管理办法》未明确人身伤害应急处理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监管没有应急管理相关职能;未制定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未对隐患分级管理,且未落实部分隐患治理的措施和责任人。
14.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未悬挂警示牌,且坑洞周围未围蔽;更换刀闸等操作工作票,仅分析高空坠落风险,未分析触电、机械伤害、倒杆等风险;工作票负责人及工作班总人数填写与实际不符;紧急抢修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未填写。
15.电力安全信息报送不到位,存在未向能源监管机构报告高压室内设备事故和高坠事故的情形。
以上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第八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五)电力企业建立并完善电力应急管理体系方面
16.修订时间不符合规定,总体应急预案和部分专项预案的修订时间不符合“电力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的规定;部分专项应急预案修订发布后至今未按要求组织重新评估修订。
17.应急预案评审专家不符合要求,且未向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以上违反了《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评审与备案细则》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备案制度及安全监督管理情况方面
18.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资料档案、人员培训等方面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问题严重,存在施工单位资料管理混乱,无法提供施工日志记录,施工单位违规使用特种设备,监理单位缺位等方面问题。
19.基建项目施工承包商和监理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查不严。
20.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
2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未取得地方质监局核发的使用登记证书;施工现场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在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之前多次使用。
22.其他对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在相关工作票签发、现场安全督查中未发现施工承包商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且项目监理单位对从业人员把关不严,放任不在人员资格审查表中的人员进场施工。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七)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执行方面
23.质监检查记录不齐全,只提供了投运前的,未见其余阶段的检查记录。
24.变电站及配套线路建设过程中存在不当合并检查阶段的情形,变电站首次监督检查、地基处理监督检查、主体结构施工前监督检查这三个阶段合并在一次检查活动中;变电站工程配套线路首次监督检查、地基处理监督检查、杆塔组立前监督检查这三个阶段合并在一次检查活动中。
25.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擅自线路并网的情形,在未按照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监督检查意见作出整改回复,未取得质量监督部门下发的并网通知书的情况下,擅自将该线路并网。
以上违反了《输变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使用说明第一大点和第二大点的规定。
(八)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方面
26.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制定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未开展电力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测评工作。
以上违反了《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九)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方面
27.违规安排未许可发电机组上网,未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未停止未许可机组发电上网。
以上违反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关于无证并网发电机组有关问题的通知》(南方监能资质〔2017〕105号)和《关于停止未许可机组发电上网有关事项的通知》(南方监能资质〔2017〕446 号)的规定。
28.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在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登记事项变更。
以上违反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十)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方面
29.关联施工企业存在未按资质许可规定将电力施工业务发包给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以上违反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监会令第28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30.关联施工企业存在超越许可范围施工的行为。
以上违反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监会令第28号)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要求。
31.关联施工企业不满足持证条件要求,关联施工企业不满足其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类别的要求。
以上违反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电监资质〔2012〕24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32.关联施工企业在自查报告中申报不在本公司任职的人员,将不在本公司工作的人员作为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填报在2017年度自查报告中。
以上违反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电监资质〔2012〕24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十一)用户受电工程业务办理方面
33.存在指定设计单位的行为,通过允许关联设计单位在营业厅挂牌、营销部工作人员兼任关联设计单位业务人员、营销部工作人员直接口头推荐等方式向该地区高压用电报装用户推荐其合作或关联设计单位,并在设计单位资质审核、设计图纸审查等环节采用不同标准、设置障碍从而影响用户自主选择设计单位的权利。
34.装表接电环节的带电接火工作涉嫌损害用户利益,存在不完全履行应由供电企业自己承担的带电作业工作职责,由关联施工企业实施并向用户或用户委托的施工单位收取带电接火作业费。在工程招标和预算方面未将用户受电工程的带电作业包含在内,未有相关的制度和资金保障,且基层供电企业工作人员未意识到此方面的问题,客服经理等均未对用户或施工单位提供此方面的服务或有意识地进行此方面的信息告知工作,导致实际中出现了损害用户权益的情形。
35.未落实压缩用电报装时间要求,在供电方案答复、装表接电环节存在超时;用电报装管理系统登记用电报装节点日期存在超时情况。
36.业扩报装申请资料未完全达到精简要求,要求企业用户报装用电时的被委托人必须具备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被委托人与企业的社保关系证明或能证明被委托人是企业职工的凭证,另要求用户出具《承诺函》,承诺提供的房产证明真实合法。
37.业扩报装资料管理不规范,表单书写不规范,业扩档案未能全面真实记录业扩报装过程的实际情况。
38.资质核验不细致,在用户受电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核验环节存在随意性。
39.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服务施工企业意识不强。施工单位承接用户受电工程之后,需要跑供电企业十余次才能完成委托,包括但不限于入网信息登记、停电计划方案和指标预判(提交资料)、签订安全协议、配网自动化改造情况(报送情况)、办理第二种工作票、中间检查预约、中间检查、设备试验报告审核、审核验收资料及电子化移交预约、审核电子化移交、停电申请办理、配网自动化并网联调申请、竣工验收申请、电力化移交上传、验收、办理第一种工作票、停送电等16个环节,且完成上述环节工作需要找配电部、营业部、辖区班组、试验检测班等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施工单位至少需要跑十次才能完成整个用电业务办理。
以上违反了《供电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供电服务规范》(GB/T28583-201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监管〔2017〕110号),《关于在用户受电工程市场领域加强资质查验管理的通知》(南方监能稽查〔2017〕1号)的规定。
(十二)信息公开方面
40.12398热线标识公示不符合要求,未落实《关于对供电监管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责令整改的通知》(南方监能整〔2017〕39号)信息公开整改有关要求,未在营业厅门口显著位置公示12398热线标识,未在电费单及停电通知单等业务单据上印制12398热线标识。
41.对施工单位“两种人”信息公开不透明,对施工单位“两种人”考试要求和流程、工作票办理流程等与用户受电工程相关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未采用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不仅实体营业厅未有相关公示或指引,网上亦未主动公开此方面信息。
42.未按新规定及时公开业扩报装时限,未在《客户高压新装、增/减容用电须知》等客户用电报装服务告知书上公布新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限;未按新规定及时更新门户网站业扩报装时限承诺。
43.收费信息、查询施工单位持证情况信息等更新不及时,营业厅未更新收费信息公示牌;营业厅提供的《变压器报装业务指引》单上指引的查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持证企业名单网址仍为五年前原电监会与国家能源局重组前的网址。
以上违反了《供电监管办法》第十六条,《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六条,《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国能监管〔2013〕408 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17〕43号)的规定。
(十三)供电质量方面
44.供电可靠性数据管理不规范,统计不准确。一是基础数据不准确,存在中电联系统中的10千伏线路用户数与南网系统中的单线图用户数不一致的问题;二是运行数据缺漏,存在漏录停电事件现象,影响时户数为0的停电事件漏录的现象较为普遍;三是运行数据不准确,抽查中电联用户供电可靠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部分运行数据,发现部分停电事件与南网配电网运行管理技术支撑平台调度日志中停电事件的停电时间不一致,影响可靠性统计的准确性。另外,部分计划停电和故障停电事件资产系统与调度系统复电时间有差异。
45.电压监测仪维护不到位,导致监测数据缺失。
46.电压监测点设置不符合要求。
47.部分台区电压合格率不符合要求,未达到《供电监管办法》第七条农村地区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2%的要求。
48.电压合格率监测数据与上报数据不一致,电压监测系统A类、C类和D类监测数据与上报数据存在较大偏差。
以上违反了《供电监管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监管意见
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能源局有关文件要求,针对本次专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监管意见:
(一)规范开展竞争性售电业务。按照《广东、广西、海南售电公司监管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公平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一是制定竞争性售电业务工作规范,确保竞争性售电业务与供电业务隔离,并主动向社会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二是供电业务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
(二)进一步做好调度信息披露工作。一是对照《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真实、及时、透明披露有关调度信息;二是贯彻落实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对调度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建立调度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调度信息披露的内容、周期、方式、对象、责任机构和责任人等,统一、规范调度信息披露行为。
(三)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对照要求,对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查漏补缺,自查自纠,一是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方面制度,全面组织开展电力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测评工作;二是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提升隐患排查治理水平;三是强化安全信息生产报送工作;四是对电力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报备各环节开展自查自纠;五是对违反质量监督程序、违反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资格把关不严、安全培训管理松懈等问题要举一反三,责令责任单位立行立改;六是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切实保障电力施工安全,提高电力工程质量。
(四)严格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规定,要求所属供电企业严格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要求,在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及时办理变更;严格落实国能资质〔2016〕351 号及《关于停止未许可机组发电上网的通知》(南方监能资质〔2017〕446 号)的要求,对下属单位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情况进行梳理,停止未许可机组发电上网。对查实存在执行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不到位的调度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分管或负责调度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五)严格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规定,一是要求所属关联施工企业严格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二是要求所属关联施工企业严格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5〕25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2号)以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条件》(2017版)(国能发资质〔2017〕70号)的规定进行自查,保持相应许可等级及类别所需的人员技术力量、施工机具设备、净资产及经营场所;三是要求下属关联施工企业严格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电监资质〔2012〕24号)的要求,对2017年自查报告进行核实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六)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整改存在的”三指定”行为和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切实做好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查验工作,统一标准,不区别对待,遵守《供电监管办法》规定,公平、无歧视开放供电市场,全面提升供电服务水平,尤其是增强服务施工企业的意识。根据有关规定,对查实的存在指定设计单位行为的供电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七)强化用电报装工作,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压缩时间、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用户获得电力优质服务情况重点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8〕41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监管〔2017〕110号)的各项要求,简化办电流程、压缩办电时间,降低接电成本,切实提升供电服务便利化水平。
(八)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能源局《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有关信息;严格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监管〔2017〕43号)要求,普及和宣传12398标识。
(九)加强供电质量基础数据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中电联用户供电可靠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管理工作,确保供电可靠性基础数据与实际一致、运行数据统计准确;加强电压质量管理,确保电压监测仪装置完好,测量电压数据正常,加强电压监测管理,确保监测数据与现场数据的一致性,及时发现、解决电压不合格台区问题。
四、监管评价和要求
综合协同监管是南方能源监管局在能源监管中打造职责明确、协同联动监管体系的创新和尝试。本次综合协同监管在市场监管、安全监管、资质管理和供电监管实现了协同联动,集中了不同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问题,精准执法,提高了监管效能,达到了监管目标。通过开展本次综合协同监管,严肃查处了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了市场主体和能源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解决了部分市场主体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断优化了电力市场营商环境,确保用户“获得电力”更加便利,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维护了公平开放的市场秩序。
为巩固监管成效,引起市场各方主体的重视,现对辖区内监管对象提出如下要求:
(一)举一反三,对照检查整改。各受检单位要对照监管整改通知书列明的问题,逐条梳理,分析原因,根据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要求,按时保质将整改情况报送南方能源监管局。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所有监管对象,包括本次受检单位要认真对照本通报披露的问题,举一反三,在公司范围内开展全面清查,深入查摆问题,严肃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制定有效的整改、预防措施,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南方能源监管局将于2019年再次开展综合协同监管,一经发现类似问题,将依法从严处理。
(二)认真学习,贯彻法规要求。本次综合协同监管发现的问题暴露出部分受检单位对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不到位,未贯彻落实法规要求,建议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所有监管对象开展监管法律法规学习,将法律法规学习内容纳入公司领导和职工日常培训,将学法、尊法、守法情况作为公司领导业绩或职务升迁考核范围。
(三)高度重视,解决重点问题。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开展综合协同监管的出发点和目标之一,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所有监管对象应当对综合协同监管的内容和发现的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以下问题:一是竞争性售电业务的独立性问题,规范与供电业务的关系;二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问题,扎实开展安全培训,深入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三是电力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加强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尤其强化对承包商和进场施工人员的管理,杜绝上述问题;四是未许可机组发电上网问题,坚决停止,不得姑息,责任到人,严肃处理;五是业扩报装超时、设置门槛、损害用户利益等问题,对照“获得电力”监管要求,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有关制度和流程,加强业扩流程管理和用户受电工程质量管控工作。
责任编辑:仁德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