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8〕1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今年以来,我委已经部署了8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并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停征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扩大一般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规模、从跨省跨区现货市场直接购买低价电量等方式,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为进一步加大力度,确保完成《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解读: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能有效降低中小企业非税负担,提高中国产品的价格竞争力。本文件为“特急”发文,凸显了当前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这项工作的紧迫性。
自年初以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已经连续发布了四份文件(本文件是第四份)、推出了11项措施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一、各地要确保将已经部署的8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措施,以及结合本地实际自行采取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
解读:鉴于绝大部分一般工商业用电执行的是目录电价,本文件明确将目录电价作为降价对象。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经放开了一般工商业用电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省份,一般工商业用电的输配电价也会随目录电价同步调整,否则会出现价格倒挂的现象,即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最终电价超过目录电价。
二、各地采取8项降价措施及挖掘本地降价潜力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幅未达到10%的,可将省级电网经菅区内首个监管周期平均电量增速超过预测电量增速带来的降价空间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
解读:由于输配电价是事先定价,即输配电价是在监管周期开始前根据预测电量测算的。如果电量增速超过预测,则电网企业获得的实际收入会超过核定的准许收入。而我国2017年和2018年用电量的增速的确普遍高于预期,因此很多地方会有这部分“超收收入”。将这部分收入用来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是合适的,因为在当前电价还是“双轨制”的阶段,对电网企业的经济规制是把输配电价和“购销价差”合并起来处理的。
三、各地使用以上降价空间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幅仍未达到10%的,可将省级电网经营区内2017年1月-2018年7月间因用电量增速超过预测电量增速已经产生的超收收入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
解读:本条措施的机制和上一条类似,但降价的资金来源还涉及到去年以来实际超收收入。
四、各地采取以上措施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幅还未达到10%的,可由电网企业通过内部调剂的方式弥补省电力公司的资金缺口,或在下一输配电价监管周期统筹平衡,执行结果向我委报告。个别省份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难以降低10%的,要加大清理和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力度,切实降低一般工商业用户电费支出。
解读:作为兜底办法,本条措施提出了两个降价资金来源的调剂方式:一个是空间维度的,即各省区之间可以互相调剂(电量增速高的省区的“超收收入”部分调剂到电量增速低的省区);另一个是时间维度的,即从将来的监管周期调剂降价资金。
有些省区的工商业电价本来就很低(比如青海、云南等),可能难以实现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低10%这个目标。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本文件的要求并没有一刀切。
请相关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尽快测算降价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和我委备案后抓紧实施。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指导各省电网企业积极配合将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确保自9月1日起执行新的目录电价。
解读:本文件提出的几个措施的力度很大。目前重庆、甘肃、河北、天津等省区已经依据本文件大幅度降低了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实现了降价10%的目标。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18日
责任编辑:仁德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