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允许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
3. 公开信息:
(1) 年度电力供需预测,与电力中长期交易相关的输配电设备 最大允许容量、预测需求容量、约束限制的依据等。
(2) 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电量等。
(3) 因电网安全约束限制电力中长期交易的具体输配线路或输 变电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该输配电设备上其 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
(4) 电力中长期交易电量执行、电量清算等情况。
(5) 输配电价格标准(含网损)、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等有关价格 标准等信息。
(6) 线路、变电站等非计划检修情况说明。
13.5保密规定
1. 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交换信息具有保密性,市场主体、北京电 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在处理这三类信息时应按照国家有 关保密规定执行。
2. 市场合同成交价格、市场主体申报价格等信息属于私有信息,相 关电力交易机构应在一定期限内保密。因信息泄露造成的市场波 动和市场主体损失的,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相关政府电力管 理部门等组织调查并追究责任。
3. 泄密事件涉及权益当事人的,该当事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对 泄密责任人的申诉。
4. 不得将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交换信息用于本细则外 的其他目的,不得提供给他人及机构,违规情况一经发现,相关 市场成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以下属于例外情况:
(1) 应司法、仲裁机构要求透露、使用或者复制该信息时。
(2) 应法律、争议解决程序、仲裁程序要求使用或复制该信息 时。
14. 违约与争议处理
14.1退出原则
1. 参与省间交易的有关各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
2. 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退出的,应按3.2条相关规定处理。
3. 因不可抗力导致退出的除外。
14.2违约处理
1. 电力交易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条款视为 违约,违约方应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责任,并应釆取补救 措施。
2. 交易各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 提供虚假注册信息,采用欺骗手段获得电力交易资格的。
(2) 有意隐瞒与电力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
(3) 在参与电力交易过程中,单独或串通其他市场主体行使市 场操纵力,操纵交易成交价格、成交电量,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4) 无正当理由,不认可电力交易平台交易结果,拒绝执行已 成交的电力交易的。
(5) 无正当理由,未按照交易成交结果完成交易电量,偏差额 超过成交电量的50%。
(6)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欠缴纳电费的。
(7) 在出现电量偏差考核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考核
结果的。
(8) 不服从电力调度机构下达调度命令的。
(9) 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
(10) 其他违反电力市场交易有关规定的。
3. 当实际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量与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的合同电 量发生偏差时,有关违约责任及赔偿,按签订合同的相关条款执 行,偏差电量结算及考核见第12章。
14.3争议处理
1. 本细则规定的争议为市场成员主体间的下列争议:
(1) 对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暂停交易的争议。
(2) 对市场主体违规处罚的争议。
(3) 对市场成员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争议。
(4) 对市场交易组织、计量、结算、考核及费用收取、使用的 争议。
(5) 对市场信息发布的争议。
(6) 对市场干预的争议。
(7) 对市场监管的争议。
(8) 其他有关省间交易的争议。
2. 争议解决的原则:
(1) 应遵循依法、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应争取以简单、快捷及经济的方式解决。
(3) 应有利于市场的正常稳定运行。
(4) 应有利于维持、巩固争议各方关系。
3. 发生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具体方式有:
(1) 协商解决。
(2) 申请调解或裁决。
(3) 申请仲裁。
(4) 司法诉讼。
4. 发生争议时,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争议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交易各方如果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经当事方自行协商无 法解决的,可提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调解。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按 照本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充分考虑各方诉 求,提出争议解决办法。如果当事方不认可,也可书面提请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或市场管理委员会调解,调解意见须经调解机构 出具书面意见后生效。经上述途径仍无法解决的市场争议,当事 方可申请仲裁或司法诉讼。
15. 风险防控与市场干预
15.1风险防控
1.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加强对省间交易市场运营情况的监控分 析,釆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当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时,向相关 电力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告。相关电力主管部门或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细则釆取相应的市场干预措施。
2. 各市场主体应配合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做好市场监控分析工作,保 证风险防控的正常开展。
15.2市场中止
1.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可中止省间交易并报相关 政府电力管理部门:
(1) 电力市场未按照规则运行和管理的。
(2) 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不适应电力市场交易需要,必须进行重 大修改的。
(3) 电力市场交易发生恶意串通操纵市场的行为,并严重影响 交易结果的。
(4) 电力交易平台、调度技术支持系统、数据通信系统等发生 重大故障,导致交易长时间无法进行的。
(5) 因不可抗力市场交易不能正常开展的。
(6) 电力市场发生其他严重异常情况的。
2. 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可在釆取中止
措施后,报相关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15.3市场干预
1. 市场干预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和确定的短期时间内,对部分或全 部市场交易由相关电力主管部门临时管制,也可授权北京电力交 易中心和国调中心进行紧急市场干预。
2.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国调中心为保证电力 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可以依法依规进行紧急市场干预:
(1) 由于发生市场主体滥用市场力、串谋及其他严重违约、不 能履约等情况导致市场秩序受到严重扰乱的。
(2) 因重大政策变化,或外部因素波动导致的市场交易严重不 平衡,市场纠纷或投诉集中爆发的。
(3) 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其他情况。
3. 电力交易平台发生故障,省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时,北京电力交 易中心应及时通知市场成员推迟、暂停市场交易,并报相关电力 管理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4. 市场干预的主要手段包括:
(1) 改变市场交易时间、暂缓市场交易。
(2) 调整市场限价。
(3) 调整市场交易电量。
(4) 其他维护市场正常交易和竞争的手段。
5. 市场干预期间,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国调中心应详细记录干预的 起因、起止时间、范围、对象、手段和结果等内容,并报国家能 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15.4应急处置
1. 当系统发生紧急事故时,国调中心应按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由 此带来的成本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责任主体不明的由市场主体 共同分担。
2. 当面临严重供不应求情况时,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市场交 易,组织实施有序用电方案。
3. 当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可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暂停 市场交易,临时实施发用电计划管理。
15.5市场恢复
当省间电力市场恢复至可正常开展市场交易时,国家能源局派出 机构应及时会同相关电力管理部门取消市场干预,并授权北京电力交 易中心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恢复的信息。
16. 细则管理
1. 本细则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拟定,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 审定,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及发布,或授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 布。
2. 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有权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提出修改规 则的建议。
3. 遇到国家法律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及国 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相关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时,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细则修订工 作。
4. 出现紧急情况时,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可申请制定本细则的临时条 款。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临时条款时,应向市场主体说明制定 临时条款的理由,列举详细证据。
5. 临时条款一经发布立即生效,与临时条款相抵触的原条款暂时失 效。
17. 附则
1. 本细则应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等国家行业标准相统一, 当本细则与最新行业标准发生矛盾时,应服从最新行业标准的规 定。
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8. 名词解释
1. 市场成员:即市场参与者,包括市场主体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及 各交易部。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 电网企业。
2. 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指通过省间输电通道,购电方(含电 网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售电方(含发电企业、电网企 业)或合同有关方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开展的交易,简 称省间交易
3. 省间电力直接交易: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 公司,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 相应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4. 省间外送交易:发电企业与电网之间,或者送受端电网之间开展 的购售电交易,相应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配电服务。
5. 省间合同交易:在不影响相关方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交易 方式实现市场主体之间合同电量的有偿出让和买入,也称发电权 交易。
6. 合同回购交易:由原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由售电方回购部分交易 电量。回购电量、价格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7. 合同转让交易: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合同之外的第三 方的交易。
8. 合同置换交易:交易双方将各自的售电(或购电)合同执行时间 段进行置换,保持双方全年总的合同电量不变。
9. 中长期交易: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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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 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及月内多日的电力交易。优先发电电量 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协商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 入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
10. 优先发电:优先发电是指国家计划、地方政府间协议或同等优先 原则,优先出售电力电量,包括纳入规划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 水电、核电、佘热佘压佘气发电以及跨省区国家计划、地方政府 协议和历史形成的送电量。
11. 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是相对于部分电量参 与市场交易而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后, 不再执行目录电价,由市场用户的电量来决定发电厂的发电量供 给,再辅以偏差电量结算及考核。
12. 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价 格,形成双边协商交易意向,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进行申报确认, 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结果并签订交易合同。
13. 集中竞价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价格等 信息,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申报结 果经电力交易平台无约束出清后,由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成交 结果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开展安全校核,电力调度机构在约定的工 作曰内将校核结果反馈电力交易中心,形成集中竞价交易结果。
14. 边际电价法:所有成交电量均釆用统一价格进行出清的方法。
15. 报价撮合法:将购电方、售电方申报价格配对,形成竞争交易价 格进行出清的方法。
16. 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提出购电、售电或合 同的电量和价格等申请信息,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市场交易情况面 向所有符合资格的市场主体发布挂牌交易公告及交易合同事项, 市场主体在规定的时间按照交易公告约定的交易要素申报交易 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交易结果并签订交易合 同。
17. 抽蓄电量交易:本规则指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的抽蓄电站抽水电量 交易。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电力交易平台组织买方(电网企 业、抽蓄电站)与卖方(水电、风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发电企 业),利用省间等输电通道富裕能力,开展月度抽蓄电站富裕抽 水电量试点交易。
18. 应急支援交易:在可再生能源消纳存在突出困难或局部电网出现 电力电量供需矛盾时,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有关各方开展中 长期省间交易,一般通过月度预挂牌方式组织开展。
19. 市场出清:商品市场与要素市场同时实现供求平衡的市场状态, 但有时也指某一商品市场或某一要素市场实现供求平衡的市场 状态。市场上价格有充分的弹性,价格机制的自我调节能够让市 场自发实现供求均衡,即市场出清的状态。
20. 输配电价:销售电价中包含的输配电价,是电网经营企业提供接 入、联网、电能输送和销售服务的价格总称,遵循“准许成本+ 合理收益”原则,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21. 两部制电价:电网对大工业用电实行的电价制度。它将电价分成 基本电价与电度电价两部,基本电价是按照工业企业的变压器容
量或最大需用量(即一月中每15分钟或30分钟平均负荷的最大 值)作为计算电价的依据,由供电部门与用电部门签订合同,确 定限额,每月固定收取,不以实际耗电数量为转移,即使不用电, 也需要交纳基本电价;电度电价,是按用电部门实际耗电度数计 算的电价,即用多少度电,交纳与之相对应的电费。
22. 峰平谷电价:将一天的24小时,分为峰平谷段,各段收取的电 度电价不一样,电度电价:峰段 > 平段 > 谷段。在电力直接交易 中一般用平段电价作为交易电价,也可以按峰谷比进行结算,鼓 励在双边协商交易中约定交易的电力曲线。
23. 政府性基金与附加:国家出台的政府性基金中部分基金随电价向 用户征收,主要包括:农网还贷资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地方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等。
24. 安全校核:校核由市场出清预先形成的无约束交易结果是否满足 网络安全稳定的约束条件的过程。
25. 申报: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可购或电量、 价格的行为。
26. 限价:为了防止电力市场风险,对售电方和购电方申报价格釆取 的限制。
27. 常规能源:指煤炭、石油、天然气、水能等。
28. 新能源:指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
29. 清洁能源:指水能、风能、太阳能、核能等。
30. 市场信息:可以分为公众信息、公开信息、私有信息和交换信息四大类。公众信息指电力监管机构批准下达后,通过电力交易平 台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公开信息指所有市场主体均可获得的 信息;私有信息指只有特定的市场主体及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 度机构才可获得的信息;交换信息是特定的市场主体及相关电力 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之间为维持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电力市 场正常运转所交换的信息。
31. 不可抗力:指对市场和电力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战争行为 等,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责任编辑:仁德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