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允许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参加市场交易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细则中,跨区跨省(以下简称“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等 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与不同省级 电网的其他市场主体开展的多年、年、季(多月)、月及月内多 曰(含周交易,下同)交易。
交易品种:省间交易按照交易标的分为省间电力直接交易、省间外送交易和 省间合同交易。优先发电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 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纳入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以合同方 式予以保障执行,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细则相关规定。
细则适用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的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参与相关交易的市场主体,须遵守本细则。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国网范围内市场成员可按本细则参与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后,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细则适用多年、年、季、月及月内多日交易。
交易组织方式:按照电力交易组织方式分为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
交易基本要求:现阶段,国家计划、政府间框架协议优先发电外的省间送电,主要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的方式进行。允许售电公司代理电力用户参加市场交易,符合准入条件参加省间交易的电力用户在同一时期内可自行或仅委托一家售电公司 参与省间交易。已经达成的交易合同,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并通过安全校核后, 可以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回购、转让或者置换。原则上,合同交易随年度、月度交易同时组织。
以省间优先发电计划及考虑月度交易规模作为边界,依次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和挂牌交易,鼓励市场主体签订 电力曲线合同。如果年度双边协商已满足全部年度交易需求,则可不开展年度集中竞价、年度挂牌交易。
年度交易组织:年度市场交易分为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和挂牌交易三种方式,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市场运营实际和市场主体需要进行调整,于每年12月初组织开展下一年的年度市场交易。
月度交易组织:月度交易一般分为月度双边协商、月度集中竞价和月度挂牌交易。在未开展现货市场的省间交易中,根据市场运营实际和市场主体需求,可开展月度预挂牌交易。
原文如下: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
1. 总则
1.1 概述
1. 本实施细则名称为《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 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
2. 为配合发用电计划有序放开,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发挥北京电力 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作用,构建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 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3. 本细则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 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 2015〕275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 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国家 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组建方案 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415号)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建 立省间送受电的市场交易机制,促进能源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和 可再生能源大范围消纳。
4. 本细则中,跨区跨省(以下简称“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等 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与不同省级 电网的其他市场主体开展的多年、年、季(多月)、月及月内多 曰(含周交易,下同)交易。
5. 本细则中,市场主体申报电量精确到电量量纲(兆瓦时)的整数 位;市场主体申报电价为含税价格,精确到价格量纲(元/兆瓦 时)的小数点后两位;市场主体申报时间精确到时间量纲(毫秒) 的整数位。
6. 本细则有效期与《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以下简称“基本 规则”)保持一致。如果基本规则进行了修订,本细则将根据基 本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1.2 原则
1. 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有序 供应,坚持电力电量统一平衡,保障电网运行安全水平。
2. 坚持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的原则,积极发挥一体化交易平台作用, 促进能源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提升配置效益和效率。
3. 坚持市场化原则,尊重市场规律与市场主体意愿,强化交易合同 与交易计划的严肃性,建立偏差电量处理机制。
4. 坚持节能减排,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消纳政 策,提高清洁能源发电比例,促进能源结构优化。
5. 坚持积极稳妥,平稳推进,兼顾各方利益,促进市场平稳、有序、 可持续健康发展。
6.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 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确保市场运作规范透明。
1.3 适用范围
1.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的省间电力中长期交 易。参与相关交易的市场主体,须遵守本细则。电力现货市场启 动前,国网范围内市场成员可按本细则参与省间电力中长期交 易;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后,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2. 本细则适用多年、年、季、月及月内多日交易。
2. 市场成员
2.1概述
1. 市场成员包括市场主体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市场主 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
2. 有关省(市、自治区)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应配合开展 省间交易工作。
2.2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政府电力管理、监管 部门的有关规程、规定。
2. 根据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管理职责范围,服从统一管理。
3. 按细则参与省间交易,签订和履行省间各类交易合同。
4. 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5. 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而下达的 各类安全技术措施。
6.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 息。
7. 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3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细则参与省间交易,签订和履行电力交易合同,提供交易电力 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等。
2.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 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3.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 息。
4.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 严重供不应求等),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配合安排用电。
5. 遵守相关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规定,执行有 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
6. 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责任编辑:仁德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