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代理服务合同、购售电合同征意见
10.3.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3.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该方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合同解除
11.1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1.1.1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11.1.2一方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取消市场主体资格;
11.1.3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11.1.4一方被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授权的单位、司法机关列入不良信用单位或信用等级较低不适于继续交易。
11.2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11.3合同解除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2.1.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12.1.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12.1.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2.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日内向对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2.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合同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双方可另行进行约定。若有约定,具体约定为 。
12.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首先应尽量调整交易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结算电量接近合同电量。
12.5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日,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章争议的解决
13.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政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 ) 种方式处理:
(一)双方同意提请________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四章 适用法律
14.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5.1 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5.2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第十六章 其他
16.1 保密
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从另一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6.2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6.3 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QQ、微信等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6.4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6.5 本合同与电网企业与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之间签订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互为补充;当《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机构协调。
16.6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争议解决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6.7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报送能源监管机构和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备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8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交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 份,交能源监管机构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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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单位签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单位签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分月计划预排表》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符合黑龙江省售电侧改革准入要求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之间签订的年度(月度)电力交易合同。
二、本合同所称的年度(月度)电力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之间开展的购售电交易。
三、本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补充约定。
四、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部门出台新的规定、规则,本合同内容相应修改或者补充。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电力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1、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 )的用电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甲方用电户号: (甲方有多个用户号的填主用户号,其他用户号附表说明) 。
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2、售电方(售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企业所在地为 ,在
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甲方用电户号: 。
乙方甲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鉴于:
1、甲方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最高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总变压器容量为 千伏安(KVA)的用电企业(一户含多个用户托收号的附明细)。符合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2、乙方拥有合法售电经营资格,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黑龙江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准入条件,在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公示、承诺、注册、备案程序,并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评估的售电公司,具备开展电力交易的购售电资格。
3、甲、乙双方通过电力交易中心及电网经营企业的输配电网络完成购售电交易,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黑龙江省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体制改革政策、文件,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 合约电量:是指本合同下约定的计划交易电量。其中按时间区分的命名为“月度交易合约电量”和“年度交易合约电量”;按电力交易类型区分的命名为“双边协商合约电量”、“集中竞价交易合约电量”和“挂牌交易合约电量”。
1.1.2 双边协商合约电量:是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则,在满足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要求并经电力交易中心认定的前提下,以“双边协商”的方式获取的与电力用户交易的合约电量。
1.1.3 集中竞价合约电量: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则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获取的与电力用户交易的合约电量。
1.1.4 挂牌交易合约电量:指售电方依据电力市场规则以“挂牌”的方式获取的与电力用户交易的合约电量。
1.1.5 结算月:指电力用户已使用电能的按公历计算的自然月(是否明确按例日抄表电量)。
1.1.6 结算电量:是指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为本合同出具的结算凭据中的抄表电量。其中按时间区分的命名为月度结算电量和年度结算电量;按电力交易类型区分的命名为双边协商交易结算电量、集中竞价交易结算电量和挂牌交易结算电量。
1.1.7 电网经营企业:指国网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或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在黑龙江省内获得输配电网运营权的公司。
1.1.8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过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
1.1.9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1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台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地震、雷电、雾闪等;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等。
责任编辑:仁德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