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发改委4月28日下午发布《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213号),通知内容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规定,决定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除深圳市外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1.78分(含税,下同);深圳市的一般工商业电价和大工业电价已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其各类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均统一降低0.59分。各地各用户调价后的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上述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三、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电价政策向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收取电费。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改制为增量配电网的,其配电价格按规定将由我委核定。请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电网企业对本市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的电费收取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有关情况报告于2018年5月15日前上报我委。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各项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
以下是各地供电部门电价价目表,具体以各地供电局公布为准。
责任编辑:仁德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