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调电价:工商业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平均降1.58分/千瓦时
为降低社会用电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要求,近日,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一是陕西电网和榆林电网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平均降低1.58分,年可减少企业电费支出约3.66亿元。二是规定大工业用户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自愿选择最优惠的基本电费缴纳方式,清理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价外加价行为,明确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应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按照总表分表不同电量公平分摊。三是逐步归并销售电价分类,将现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生产、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四类用电价格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工商业及其它三类用电价格,其中农业生产电价类别下暂保留农业排灌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电价类别下暂保留大工业生产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加快实现工商业用电同价,减少电价交叉补贴。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价商发〔2018〕4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物价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将我省电网企业已核定的规划新增输配电投资额转为用于计提折旧的比例由平均75%降至70%,减少首个监管周期定价成本,由此腾出的电价空间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和输配电价。陕西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58分,调整后的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和输配电价表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省电力公司与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电网趸售电价每千瓦时相应提高0.03分,提高后的存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3776元,增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4423元。
二、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二是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三、适当调整陕西电网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将现行销售电价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其中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类别下暂保留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类别下暂保留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
以上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省内电网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次电价调整相关政策,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政策的监督检查,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陕西电网销售电价表(不含榆林)
2.2017-2019年陕西电网输配电价表(不含榆林)
陕西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0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榆林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榆林市物价局,神木市、府谷县物价局,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榆林电网电力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将我省电网企业已核定的规划新增输配电投资额转为用于计提折旧的比例由平均75%降至70%,减少首个监管周期定价成本。榆林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和输配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58分,同时在保持榆林电网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指平段电价)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理顺榆林电网大工业峰谷分时电价。调整后的榆林电网销售电价表和输配电价表分别见附件1和附件2。
二、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二是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三、适当调整榆林电网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将现行销售电价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其中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类别下暂保留农业排灌用电价格,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类别下暂保留大工业(含现行优待类价格)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
以上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省内电网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次电价调整相关政策,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政策的监督检查,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榆林电网销售电价表
2.2017-2019年榆林电网输配电价表
陕西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3日
责任编辑:仁德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