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8年第一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方案发布:规模110亿(附名单)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新疆电网2018年第一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方案(报批稿)》,2018年电力交易规模110亿千瓦时,其中双边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新疆电网2018年第一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方案(报批稿)》,2018年电力交易规模110亿千瓦时,其中双边交易70亿千瓦时,集中竞价交易40亿千瓦时。按要求完成注册、公示、备案流程的售电公司可参与本次直接交易。参与交易的售电公司可以代理大用户参与双边交易,也可以代理中小用户参与集中竞价交易。售电公司之间不开展售电业务。本次直接交易执行时段为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
详情如下:
新疆电网2018年第一批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方案(报批稿)
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关于印发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14]78号)、《关于印发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新能监市场〔2016〕36号)及《关于印发<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补充条款的通知》(新能监市场[2017]146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组织原则:本次直接交易采取双边协商和集中竞价相结合方式的组织开展。
2.交易原则:双边方式直接交易按照“自主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组织实施。集中竞价方式直接交易按照“集中申报、统一出清”的原则组织实施
3.安全运行原则:维护电力调度秩序,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有序供应。
二、交易范围
1.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直接交易。
2.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响应电力需求侧管理,电压等级为10千伏及以上。2017年实际用电量1亿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为大用户,2017年实际用电量1亿千瓦时以下的电力用户为中小用户。
3.发电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并已转商业运营,并由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管的1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火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列入2018年关停计划的火电企业、分布式发电企业(全额上网除外)、天中配套电源、特许权新能源项目不参与此次交易。
4.按要求完成注册、公示、备案流程的售电公司可参与本次直接交易。参与交易的售电公司可以代理大用户参与双边交易,也可以代理中小用户参与集中竞价交易。售电公司之间不开展售电业务。单个售电公司调控电量不超过5亿千瓦时。
5.满足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自主选择独自参与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直接交易。如电力用户委托售电公司参与交易,仅能选择一家售电公司参与,且取消其独自参与本次交易的资格。
三、交易组织及执行时段
计划下周组织开展直接交易的组织工作。本次直接交易执行时段为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
四、交易电量
直接交易电量根据电力市场改革进程和市场需求、企业的承受能力等进行合理安排,其中双边交易70亿千瓦时,集中竞价交易40亿千瓦时。
五、交易事项
(一)发电企业电量调控与价格区间
1.双边方式直接交易
火电企业申报电量不得超过450利用小时,发电集团可在调控电量范围内调整所属火电企业交易电量。火电企业可自行选择新能源企业打捆交易,新能源打捆比例20%。新能源按资源情况申报电量,申报电量不超过调度安全限额。
大用户以2017年实际用电量为基数,按增长10%核算后统一打扣,确定用户参与交易电量。
火电企业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新能源企业申报价格不低于20元/千千瓦时。
2.集中竞价方式直接交易
火电企业申报电量不得超过290利用小时,新能源打捆比例10%。新能源企业申报电量超过挂牌电量时,按摘牌新能源企业申报电量平均分配。新能源按资源情况申报电量,申报电量不超过调度安全限额。
中小用户以2017年实际用电量为基数,按增长10%确定用户参与交易电量。
火电企业报价区间为195元/千千瓦时至305元/千千瓦时。新能源按50元/千千瓦时挂牌交易。
(二)价格机制
1.直接交易价格按照“输配电价法”执行:发电企业让利后的上网电价(含税)+国家发改委批复的输配电价+政府基金附加组成:输配电价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204号)的标准执行,政府基金及附加按《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等标准执行。
2.双边方式成交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集中竞价方式成交价格通过边际电价法统一出清。
3.交易电量执行平段电价(不执行峰平谷电价),力率电费计算和执行不变。
(三)电网安全校核
本次直接交易试点的安全校核“公开、透明”,基于新疆电网现状,按照“分区、机群方式”开展安全校核,新能源按实际发电能力校核,交易机构根据安全校核结果调整成交结果,确保电网安全、民生供热。
(四)交易结算
1.参加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由电网统一调度,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分别进行结算。
2.售电公司参与交易时,需提交代理用户明细,明确其代理用户的供电电压等级、分月电量计划等信息。由电网公司按照发电侧交易成交价格与发电企业结算,按照代理价格与用户结算,代理价格与用户侧交易成交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电网企业与售电公司结算。
(五)交易偏差违约处理
采用市场化手段,依规解决直接交易偏差违约电量问题。每月5日前允许用电企业对次月用电计划进行一次调整,售电公司代理的用户由售电公司统一提出申请,同时相应调整发电侧发电计划。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按照每户分别计算违约电量,违约责任由售电公司承担。本次交易的偏差违约电量年底统一清算。
(六)月度交易
2018年计划适时开展月度交易,月度交易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在电力交易平台组织开展,不打捆新能源,火电企业申报电量限额、价格区间、合同签订等均与年度直接交易保持一致。月度交易采取“月结月清”方式。
(七)交易结果报备
电网企业公平、公正的向直接交易双方开放电网和提供输配电服务,并按规定将直接交易结果报备自治区经信委和新疆能监办。
2018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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