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力市场交易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初期电力交易员分为七种类型
日前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征求《云南电力市场交易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初期,电力交易员类型分为档案维护员、电力批发市场交易员、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员(售电公司)、结算员、需求响应市场交易员、调频市场交易员、电力零售交易员共七种类型。
第一条 当交易员发生以下行为的,相应扣除交易员综合积分:
(一)未按交易规则及交易组织要求进行交易申报、确认、回复等业务操作的,每次扣5分;
(二)未按交易规则或通知要求披露、报送信息,每次扣10分;
(三)捏造、散布、传播不实市场信息等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每次扣20分;
(四)利用交易系统漏洞进行不良交易操作的行为,每次扣20分;
(五)其他不良交易行为,视情节严重情况扣分5~20分。
详情如下:
云南电力市场交易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电力市场体制改革要求,加强云南电力市场主体交易能力培养,促进云南电力市场良好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电力市场交易员管理坚持“需求导向、突出重点,管育结合、以育为主,与时俱进、逐步发展”的原则,不断完善,持续满足市场发展需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完成市场注册,参与云南电力市场交易的各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售电公司、负荷聚合商等各类主体的总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电力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是指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运营的,为市场主体提供各类电力市场化交易信息披露、注册、交易、结算等服务的信息化系统。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管理员,是指经市场主体授权,代表市场主体在云南电力市场进行准入注册、信息维护、交易申报、交易结算确认、消息接收及确认等电力交易相关业务操作,并负责为本企业设置交易员的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员,是指经市场主体授权指定,代表市场主体在交易系统进行授权交易资产(交易单元)信息维护、交易申报、交易结算确认、消息接收及确认等电力交易相关业务操作的人员。当企业管理员进行交易结算业务操作时,须进行交易员能力认证管理。
第七条 各市场主体根据需要,由企业管理员设置交易员并向其分配交易资产(交易单元),交易员负责交易资产(交易单元)电力交易相关业务操作。同一交易员同时分别被不同企业(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区分)授权指定为电力交易员的,相关企业须属于同一集团或有实际控制关系,且该授权指定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同意。
第八条 对于仅参与电力零售市场的用户,简化其交易员能力认证管理程序和要求。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电力市场各类市场主体及其交易系统操作人员。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 交易员的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电力交易规则(方案)等;
(二)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维护良好交易秩序;
(三)积极参加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员培训、学习和能力认证,并保持认证结果的有效性;
(四)维护所属市场主体权益,履行保密义务,勤勉、忠实、规范地开展各项交易业务,代表市场主体在交易系统中正确操作;
(五)代表市场主体与昆明电力交易中心进行业务联系;
(六)接受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的业务管理,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交易员交易行为调查,真实、完整地描述或提交调查所需材料;
(七)积极向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云南电力市场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提出对电力市场发展的意见、建议;
(八)法律法规、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电力交易规则(方案)等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的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电力交易规则(方案)等;
(二)自觉维护市场公平、维护良好交易秩序;
(三)重视电力交易员的管理,授权指定电力交易员后,交易员进行的所有业务操作即为其所代表市场主体的真实意愿表达;
(四)做好本单位电力交易员授权管理,当已授权交易员出现职务调整、劳动关系变化等影响其授权有效性的情形时,市场主体应及时操作解除或调整对相关交易员的授权指定;
(五)加强对所属交易员的管理,教育引导交易员自觉遵守市场秩序、规范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六)重视电力交易员的职业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电力交易工具;
(七)法律法规、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电力交易规则(方案)等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的职责:
(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交易员管理规划工作,合理划分交易员类型及对应操作权限,制定交易员培训、学习内容及评测方案;
(二)负责编制交易员学习内容及课件,组织开展交易员培训和交易员能力认证工作;
(三)按照本办法对交易员违规操作行为进行调差并记录负面行为,对表现优秀的交易员进行认定和评价;
(四)公平、公正、公开,无歧视地开展电力交易员培育与管理;
(五)法律法规、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电力交易规则(方案)等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交易员注册与注销
第十三条 交易员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良好的思想修养和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电力交易规则(方案)等;
(三)熟悉电力交易规则(方案),掌握电力交易相关专业知识,熟悉计算机日常使用及操作。
第十四条 交易员申请注册提交的资料:
(一)身份证明;
(二)交易员注册承诺;
(三)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交易员注册申请人使用个人实名信息通过交易系统提交注册信息,经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交易员不再从事电力交易业务的,与市场主体解除授权指定关系后,可注销其交易员个人账号。注销后,交易系统将不再保留其个人信息、能力认证信息等数据。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退市后,其所属交易员的授权指定关系自动解除。
第四章交易员能力认证
第一节 交易员能力类别设置
第十八条 按照“业务操作与知识水平匹配”的要求,昆明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制定交易员能力认证方案,划分交易员类型、级别,明确各类别(级别)交易员能力认证内容及方式,认证结果与交易系统操作权限的对应关系等内容,面向全市场主体及交易员公布。
第十九条 初期,电力交易员类型分为档案维护员、电力批发市场交易员、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员(售电公司)、结算员、需求响应市场交易员、调频市场交易员、电力零售交易员共七种类型。各类交易员分别对应一个交易员能力认证类别,详见附表1。
第二十条 根据市场发展、交易业务变化,昆明电力交易中心适时更新并发布能力认证方案。对于临时性的重要认证或测评内容,可以不纳入能力认证方案,作为应知应会内容,直接更新到能力认证内容。
第二节 交易员培训
第二十一条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电力交易员培训。根据各类交易员能力认证要求,设置不同类别(级别)的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时长、培训积分,编制测评题目等,并根据认证方案组织开展培训学习。
第二十二条 交易员培训一般通过网络在线开展,培训课件及学习内容面向注册交易员持续开放,交易员可自行登录交易系统学习。
第二十三条 培训学习包括但不限于电力市场理论培训、政策解读、规则讲授、业务操作、案例警示等内容。根据能力认证需要和学习内容的重要程度,培训学习经历可与认证条件、认证方式挂钩,作为能力认证的必要环节,也可以与交易员管理综合积分挂钩。具体由交易中心确定。
第二十四条 每年交易规则(方案)印发后,交易中心面向市场主体开展交易规则(方案)宣贯,同步组织面向交易员的知识培训。
第三节 交易员能力认证
第二十五条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开展各类交易员能力认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常规能力认证。指按照能力认证方案开展的能力认证,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记录、学习时长、测评结果认证等。常规能力认证通常通过交易系统线上开展。
(二)特定场景操作能力认证。为防范误操作风险,某些重要(特殊)的交易场景,交易中心可增加特定场景的操作能力认证,要求负责操作的交易员进行操作能力认证通过后,方可继续操作。
(三)线下集中认证。如有需要,交易中心可组织交易员开展线下集中认证。
第二十六条 交易员通过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员能力认证后,取得相应类型的交易员认证结果。在认证结果处于“有效”状态下,交易员方能代表市场主体在交易系统进行对应的业务操作。
第二十七条 同一交易员可根据自身或业务操作需要,分别通过多个不同类型的交易员能力认证,并具有多个类型的交易员对应交易系统操作权限的集合。
第二十八条 为方便小微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对于参与电力零售市场的电力用户交易操作(操作场景单一、操作方式简单),可结合具体操作场景,采用简化的交易员能力认证方式(以普及电力零售交易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注意事项为主)。
第二十九条 为促进电力交易员职业良好发展,根据交易员认证获得的有效交易员能力数量,从低到高划分一星至五星交易员级别,详见附表2。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结合市场发展需要,动态更新交易员级别与交易员能力认证的对应关系。
第三十条 交易员能力仅作为交易员技能培育的措施并伴随市场发展持续完善,不表征交易员操作技术水平及熟练程度。交易员的任何操作导致的结果由交易员及所属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节 交易员能力认证有效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交易员能力认证有效性管理:
(一)交易员能力更新认证。当已发布的交易员能力认证内容要求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已取得该能力认证的交易员需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参与培训、完成学习任务或通过测评的方式更新交易员能力状态,维持能力认证状态的有效性。
(二)交易员能力到期认证。已取得能力认证的交易员,连续12个月未被任何企业管理员授权指定为交易操作员且未登录交易系统参与交易员培训、学习及认证的,所取得的交易员能力认证自动取消。交易员如须再次获得能力认证的,视为首次认证。
第三十二条 交易员每年需参加昆明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的网络培训、学习,相关培训、学习记录可与其能力认证有效性挂钩。
第三十三条 交易员级别根据其所获得的交易员能力的有效性动态变化。交易员新增、失效或取消交易员能力认证时,按附表2对应关系更新交易员级别;当所拥有的交易员能力认证失效或取消,交易员级别没有匹配的对应关系时,每失效或取消一个交易员能力认证,下降一个级别。
第三十四条 市场主体更换交易员,交易员无需重新注册交易员账户,保留其当前已取得的能力认证及有效性。
第五章交易员行为管理
第一节 负面行为管理
第三十五条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以年为周期实行交易员综合积分管理,每名交易员注册完成后拥有100分的综合积分基础分,在基础分之上增加或扣除的综合积分每三年“清零”一次。
第三十六条 当交易员发生以下行为的,相应扣除交易员综合积分:
(一)未按交易规则及交易组织要求进行交易申报、确认、回复等业务操作的,每次扣5分;
(二)未按交易规则或通知要求披露、报送信息,每次扣10分;
(三)捏造、散布、传播不实市场信息等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每次扣20分;
(四)利用交易系统漏洞进行不良交易操作的行为,每次扣20分;
(五)其他不良交易行为,视情节严重情况扣分5~20分。
第三十七条 交易员发生上述行为的,由交易中心负责记录扣分事项并通知交易员。交易员如有异议,可在考核记录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八条 当交易员综合积分低于85分且高于60分(含)的,交易员级别下降一级,且当年不得晋级,交易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学习及能力认证,否则取消其所获得的交易员能力认证。交易员综合积分低于60分的,视为不合格,取消其交易员能力认证。
第三十九条 市场主体存在故意行使市场力、串谋、操纵市场、利用交易系统漏洞采取非正常方式获利等违反法律法规、电力交易规则(方案)的不良交易行为,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昆明电力交易中心取消其当事交易员已取得的能力认证且三年内不得能力认证。
第二节 正向激励机制
第四十条 积极向云南电力市场建言献策、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日常表现优秀的交易员,可给予一定的综合积分奖励。综合积分可作为交易员评先选优的参考、参与各类交易员竞赛选拔的资格条件。综合积分较高的交易员将优先被邀请参与电力交易系统新增功能的研发等交易中心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四十一条 各市场主体所属交易员人数、能力认证、综合积分等情况,可纳入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信用评价指标。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年”指自然年,所称“月”指自然月,所称“日”指自然日。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昆明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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