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零售侧挂牌交易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采用“双挂双摘”模式

2020-10-30 10:14:38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重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开展《重庆零售侧挂牌交易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零售侧挂牌交易采用双挂双摘模式,挂牌内容包括

重庆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开展《重庆零售侧挂牌交易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零售侧挂牌交易采用“双挂双摘”模式,挂牌内容包括起止时间、电量、价差、电量允许偏差范围和超出范围价差,其中价差为零售侧目录电价基础上的让利价差,不区分电压等级。

零售侧挂牌交易按月开展。年度零售侧挂牌交易开市时间连续3天,每天持续2小时。月度零售侧挂牌交易开市时间1天,持续1小时。

详情如下:

重庆零售侧挂牌交易操作办法征求意见稿:采用“双挂双摘”模式

附件

重庆市零售侧挂牌交易操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零售交易效率,降低零售交易成本,丰富零售用户选择,促进零售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电力交易规则及政策要求,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零售侧挂牌交易是指零售用户和售电公司通过集中挂牌交易的方式,确定零售绑定关系,形成零售合同。零售侧现有双边交易模式保持不变。

第三条零售侧挂牌交易遵循效率优先、平稳有序、公开透明、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的零售用户和售电公司。

第五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不完善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交易。

第二章 交易基本要求和方式

第六条参加零售侧挂牌交易的电力用户不得同时参加批发市场交易,在零售合同期满的下一个年度,用户可按照准入条件选择参加批发或者零售交易。

第七条零售侧挂牌交易的买方为零售用户,卖方为售电公司,按交易账户参与零售侧挂牌交易。

第八条在同一时段内,同一零售用户只能与一家售电公司用户签订零售合同。零售用户在已有零售双边合同的时段不得再参与零售侧挂牌交易,在零售侧挂牌交易中有成交的时段不得再参与零售双边交易。

第九条 零售侧挂牌交易标的物是月度、多月或年度电量。

第十条 零售侧挂牌交易采用“双挂双摘”模式,挂牌内容包括起止时间、电量、价差、电量允许偏差范围和超出范围价差,其中价差为零售侧目录电价基础上的让利价差,不区分电压等级,即:

价差 = 零售用户到户价 - 零售侧目录电价

零售用户到户价不含售电公司提供的其他附加服务。

第十一条零售用户摘牌可摘售电公司挂出的部分或全部电量,零售用户在同一时段只能摘牌一次。售电公司摘牌必须摘零售用户的全部电量,售电公司在同一时段可摘牌多个不同的零售用户。

第十二条 同一笔挂牌电量若被多个市场主体摘牌,则按照摘牌“时间优先”原则依序形成合同,时间顺序以交易平台收到摘牌指令先后为准。

第十三条 零售侧挂牌交易无需安全校核,摘牌即视为成交,交易中心按摘牌结果发布交易结果通知。

第十四条 交易电量最小计量单位为0.1MWh,交易价格最小计量单位为0.01元/兆瓦时。

第三章 交易组织和结算

第十五条零售侧挂牌交易按月开展。

第十六条 年度零售侧挂牌交易开市时间连续3天,每天持续2小时。月度零售侧挂牌交易开市时间1天,持续1小时。

第十七条 参加零售侧挂牌交易的零售用户应妥善保存交易平台密码,注意保密工作。鼓励零售用户办理数字安全证书参加零售侧挂牌交易,未办理数字安全证书的用户应在挂牌交易前提交相关承诺。

第十八条 交易中心提前发布交易公告,提示交易注意事项和风险。

第十九条 交易开始后,按照“双挂双摘”模式由挂牌方挂出愿意成交的价格、电量和时间段等,摘牌即视为成交,无需进行安全校核。

第二十条 交易结束后,交易中心在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并根据成交结果在交易平台对成交配对的售电公司和零售用户进行绑定,生成成交时段的零售合同,交易中心对此零售合同按“月度结算、合同周期清算”原则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不能完成零售合同,合同双方应协商一致,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中止零售合同的执行,偏差电量免予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华中能源监管局对市场运营情况及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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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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