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用户侧|首张采用现货顺价模式的电费结算单出现了
第一部分:
许多广东省电力用户拿到了8月份的电费结算单,发现对账单里没有“退补电费”这一项了,直购电交易的电费优惠去哪儿了?这个月的电费优惠没有正常结算吗?
其实,并非如此。
根据2020年8月27日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8月份现货结算试运行零售结算注意事项的通知》(广东交易〔2020〕119号),8月份零售结算中各地市供电局首次采用现货顺价模式出具电费结算单,其中不再体现原价差模式下的“直购电费”或“退补电费”等名词及数据,而用“能量电费”进行替换。
能量电费+输配电费=目录电费+价差电费
电费模块一:(电)能量电费
“能量电费”的相关信息可以登录https://pm.gd.csg.cn/xhmn网址,并通过点击“现货结算模块→月结算正式结果查询→正式结果查询(用户侧)”相关路径查看电能量电费,可导出新的月度结算单(如下图1),得到能量电费信息。
图1.现货顺价结算单查询路径
电费模块二:售电合约价差度电收益
如需查看价差模式下的当月度电优惠,零售用户可以登录https://pm.gd.csg.cn网址,并通过点击“结算管理(新)→零售结算管理→零售结算申报确认”的相关路径查看当月零售价差电费信息,并根据相关数据对当月电费结算情况进行核对(如图2所示),这样就可以得到售电合约价差度电收益信息。
图2.售电合约价差收益查询路径
电费模块三:目录电价、输配电价
最后,用户可以从所在地供电局推送的电费单中得到解锁8月份电费奥秘的最后两块组件,即目录电价和输配电价信息。
而按照以下公式,用户就可以解锁8月份电费的秘密,所以:
转换后(电)能量电费的综合电价=加权平均目录电价-输配电价-售电合约价差度电收益
总电费=(电)能量电费+输配电费+基本电费+力调电费+基金及附加
总之,用户电费优惠不变。
第二部分,享能汇评述:
根据《南方(以广东起步)电力现货市场2020年8月全月结算试运行实施方案》:全月结算试运行保持零售合同代理关系不变,按照维持零售用户月度电能量收益不变的原则,将售电公司与所代理用户的零售价差统一转换为绝对价格,并据此对售电公司及其代理的用户进行结算。
对于终端电力用户来说,本次8月的临时电费账单——“价差模式”和“顺价模式”转换中,大家享受的电费优惠不变。
但,往远看,结算模式的变化究竟和用户有没有关系呢?享能汇认为,可以从四个角度去看。
第一个角度,很明显,看账单的方式发生变化——“退补电费”明目取消了。
价差模式账单的市场化电量板块原由两部分构成:
(峰量*峰价+平量*平价+谷量*谷价)+退补电费(负数)两部分构成。
所谓市场化的退补电费,即用户当月总用电量*零售合同约定的价差,在价差已经约定的前提下,不考虑偏差考核,它只随着当月用户总用电量的变化而同比例变化。
广东省上一次执行现货结算,是去年10月连续7天试运行,当时用户收到电费结算单里“ 退补电费=0”。而在本次8月全月结算试运中,这一明目直接取消。
第二个角度,零售侧的签约思维方式发生变化。
取消“退补电费” 明目,取而代之的是——输配电价费用及(电)能量费用。
零售用户参与市场交易,到底优惠了多少,体现在价差模式账单里,就是“退补多少” 。
在市场初期,这样的电费账单模式,本质上是做减法。对于用户来说,确实一目了然,便于理解。
同样,在这种账单模式下,零售侧的签约考量大体是这样的:
用户觉得,优惠变量就两个,之一是当月总用电量,是由自己来把控的,那么另一个变量——价差,就看哪个售电公司给我更好的价格。
售电公司觉得,用户用电量越大、越稳定,则越优质,签他!
此时,目录电价的存在,是给零售侧双方签约做参考依据。
而在“顺价模式”账单里,零售用户的电费结算单,本质上做的是加法。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输配电价。(力调电费、基金附加等不赘述)
以广东8月零售市场结算方案为例:电能量价格与加权平均目录电价是正比例关系。
那么刚才提到的(峰量*峰价+平量*平价+谷量*谷价)就开始发挥作用了。假设参考上方电子账单,同样是一个月260040千瓦时有功电量不变,如果用户把一部分峰时的用电转到了谷时用,那么加权平均目录电价则下降,电能量价格随之下降。(这段暂不考虑现货实际分时价格)。
此时用户控制的变量有两个,不再只是总量,更重要的是每日分时用电量的变化,即不同的用电曲线。如果未来长期以现货模式下的顺价电费账单为结算依据,那么,用户一旦调整用电习惯,价格则随之调整。
对于售电公司来说,不仅是被用户挑,也是可以挑用户的——你到底是不是优质用户,可不一定是总量说了算。
第三个角度,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的本质关系发生变化。
在“价差账单”模式下,用户和售电公司没那么的亲密:
比如,有的生产型企业,电力工程部门的负责同事,工厂新采购了生产机器,当天用能情况发生巨大变化这些信息,不一定会及时告诉售电公司。反正和乙方签了固定价差、包了偏差考核,没关系。
而采用“顺价模式”电费账单的话,如前文所说,用户侧的变量有两个,一个是总用电量,另一个是分时段用电情况(第三个是用户所在位置)。这三点的变化都会带来电能量价格的变化。
最显著的是,用电习惯影响电力价格变化,电力价格变化有可能反过来指导用电习惯。
仅从电能量角度看,售电公司的利润,本质上是零售市场的收益减去批发市场的成本。一旦进入更长周期的连续现货结算,用户的用电习惯,将直接影响零售合同怎么设计。
变化的生产关系和波动的电力价格,将相互影响,影响售电公司和用户彼此的收益和签约方式,从这个角度看,售电公司不再只是一个包价差和包偏差的乙方,更确切说,需要加强沟通和黏性的合作伙伴。
第四个角度,电费结算方式是电力市场改革的最后一公里
我们都说,“无现货不市场”,因为现货反应电力的两大商品属性——时间价值和空间价值。但从设计上来看,现货是批发侧“玩”的,零售用户只要跟着售电公司就行了,不用关心现货。
但如果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各玩各的,则扭曲了售电公司存在的价值。参考我们早前的文章从结算方式看发售电企业如何适应现货、零售电价、销售电价、保底电价,用户选哪一个?不难看出,电力市场的发用两侧理应有极强的相互响应能力。
电费结算方式的变化,看似只是明目的增减,方程的变化,如果用户明确知道,电力的价格究竟是什么和什么,究竟是怎么变化的,那么电力价格的商品属性则更加明显。
零售侧从价差账单到顺价账单,实则加强了批发侧和零售侧的连接关系;而零售账单结算方式的变化——从做减法变成做加法,目录电价作用的变化,输配电价的凸显,都体现了利益的再分配,可以视为近几年电力改革的缩影。
责任编辑:张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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