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改委、能源局发布售电公司管理有关工作:涉及市场注册、信息变更、运营管理、信用评价、市场退出等

2019-04-19 16:41:21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四川省售电公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9〕193号),适用于在四川省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四川省售电公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9〕193号),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划内售电公司的市场注册、信息变更、运营管理、信用评价、市场退出等。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四川省售电公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9〕193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四川省电力企业协会、各售电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售电公司管理,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售电公司管理总体原则
 
(一)依据和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四川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发改经体〔2016〕1900号)以及《四川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川发改经体〔2017〕169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售电公司市场注册和运营管理。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划内售电公司的市场注册、信息变更、运营管理、信用评价、市场退出等。
 
二、售电公司市场注册
 
(一)注册受理范围。在四川省开展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须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申请注册,或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申请注册,并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向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推送注册信息。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生效的售电公司若在其他省开展售电业务,需在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申请业务范围变更,原业务范围仍然有效。
 
(二)注册申请条件。售电公司申请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商注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登记注册,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对工商注册地是否在四川省内不作限制;经营范围包含“电力供应、供电、电力销售、购售电、售电”等。
 
2.资产要求。售电公司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1)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不含)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2)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4)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3.经营场所及信息化系统。在四川省内应设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为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自有或长期租赁商业产权。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4.专业人员
 
(1)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管理人员和3名中级职称管理人员,技术职称专业须为电力、经济、会计类等相关专业。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2名高级职称管理人员和5名中级职称管理人员,技术职称专业须为电力、经济、会计类等相关专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及以上配电业务相关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
 
5.信用记录。售电公司及其负责人无不良金融、司法记录、不良经营记录、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6.注册费用。在省级主管部门出台有关费用缴纳规定后,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售电公司按规定缴纳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等。
 
7.配电运营资格。拟开展配电网运营业务的售电公司,应取得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同意开展配电网运营业务的批复文件,以及四川能源监管办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其中,拟依托增量配电网项目开展配电网运营业务的售电公司还应取得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增量配电网项目供电营业区的界定文件。
 
(三)注册申请材料。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向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注册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企业资产总额证明(提供具备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具备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银行出具的询证函等三种材料之一)。有关证明材料落款时间距初始提交材料时间不得超过半年。提供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的售电公司,须一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两名会计师签名章及会计师本人签字。
 
3.从业人员清单及工作经历说明;所有从业人员劳务合同;缴纳社保人员半年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如在注册时无法提供其从业人员半年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须提交承诺书并在准入注册生效后一年内补齐);缴纳社保人员数量占从业人员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由国家主管部门授权的职称评定单位颁发的从业人员技术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且证书未超过规定的有效期。
 
4.经营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期为1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及房东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信息化系统提供功能简介、主要功能界面截图及软件购买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5.售电公司信用承诺书原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中国人民银行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原件、企业法人代表征信报告。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提供以上5项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注册申请资料:
 
1.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2.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同意开展配电网运营业务的批复文件。运营增量配电网的还须提供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增量配电网项目供电营业区的界定文件。
 
3.所运营配电网的电压等级、分电压等级线路名称和长度、分电压等级的供电设备容量、配电区范围、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配电网地理接线图等相关资料。运营园区配电网的须提供政府部门批准的园区材料,包括园区范围、地理平面图等。
 
4.供电营业区内用户清单、用户类别情况。
 
5.配电价格情况说明。
 
6.安全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监督人员、机具设备运行维修人员清单与工作经历说明,以及相应的技术资格证明。
 
7.计量、检修等供电营业必备的管理制度、服务章程等。
 
(四)注册申请流程。售电公司按以下流程注册成为市场主体:
 
1.线上注册申请。售电公司登录四川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提交注册申请,按要求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材料。
 
2.电子材料审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申请或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的注册信息后,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材料审核。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通知售电公司需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补充完善。
 
3.现场材料核验。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对售电公司电子申请材料的审核后,通知售电公司携带证件原件和书面材料(要求见附件)进行现场核验,书面材料按照要求装订成册,保证所提供书面材料与电子材料一致。
 
4.注册信息公示与核查。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底汇总本月完成核验的售电公司信息,原则上在次月初前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等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公示期间,有关政府部门会同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对售电公司的注册资质采用上门检查等方式进行核验。对于公示信息不准确、接到外界投诉、上门检查存在疑义的,及时通知售电公司予以解释说明并整改完善,并视问题严重性和整改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由省能源局正式发函纳入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满仍存在问题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市场主体目录。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说明材料,由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在补充说明材料提交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问题的,由省能源局会同四川能源监管办核实处理。对于公示期间存在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情况的售电公司,经核实确认后,由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批准,四川电力交易中心不再受理该公司及该公司法人主体相关的市场注册申请。
 
5.注册备案。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注册通过的售电公司情况向省政府相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备案后,由四川电力交易中心通过“信用中国”、“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注册申请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以上注册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其中,以业务范围增项方式开展售电业务的发电企业应保证其发电业务与售电业务独立运营、独立核算。
 
三、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
 
(一)注册信息变更分类。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包括重大信息变更与一般信息变更。其中重大信息变更包含以下内容:
 
1.股权结构
 
2.法定代表人
 
3.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售电相关的内容)
 
4.影响售电规模的资产总额变化
 
5.业务范围
 
6.从业人员(高级、中级职称人员变更)
 
7.公司发生合并、分立、企业改制,或独立售电公司变更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变更为独立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信息发生变化时,原则上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登陆四川电力交易平台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证明材料,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的售电公司须向首次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提交申请。
 
(二)变更时间。售电公司在公示期间或者有未办结流程的,不能进行信息变更。
 
(三)重大信息变更。发生重大信息变更,售电公司变更信息须履行公示、备案手续,其办理流程与注册流程相同,公示期为7天。信息变更通过前,售电公司不得参与市场交易,信息变更前已签订的交易合同按照交易合同约定履行。新增业务范围属于重大信息变更,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受理。售电公司新增业务范围时,须用已生效的账号登录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平台按照业务范围变更相关要求提交线上申请,相关流程按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规定执行。业务范围变更期间,原业务范围保持有效,可参与原业务范围的市场交易,新增业务范围需待在相关省份生效后方可参与交易。
 
(四)一般信息变更。对于除重大信息变更外,其他不影响市场交易的注册信息变更为一般信息变更。一般信息变更由售电公司登陆四川电力交易平台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证明材料,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完成变更,并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四川能源监管办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变更期间售电公司可参与市场交易。
 
(五)未及时变更的处理。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而未及时办理变更,或者需要补充相关信息而未及时补充的,经核实后,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将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和四川能源监管办,并通过“信用中国”、“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等指定网站对外进行通报,该情况视为提供虚假信息,将报第三方征信机构记入信用评级。售电公司未按要求及时变更或补充相关信息对市场交易有序开展或其他市场主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四、售电公司运营
 
(一)运营模式。
 
1.售电公司可以代理零售用户购电,售电公司代理的零售用户须纳入我省电力市场准入范围并在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注册。售电公司不得代理发电企业售电,暂不得代理其他售电公司购售电。
 
2.售电公司可以通过四川电力交易中心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省内市场购售电,也可以在满足有关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跨区交易机构进行跨区跨省购售电,获取收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3.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供电营业区内售电。同一供电营业区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经营权,并提供其配电网营业区内的保底供电服务。
 
4.售电公司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按约定收取相应费用。
 
(二)合同管理。售电公司合同主要包括: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之间的购售电合同;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之间的购售电合同;售电公司、零售用户与电网企业之间的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
 
1.购售电合同管理:
 
(1)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零售用户建立购售电关系的,应按照示范文本分别与发电企业、零售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约定交易周期、交易电价、交易电量等。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零售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后,须提交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备案,经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合规性审核和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生效执行。
 
(2)在交易执行过程中,售电公司与其签约发电企业、零售用户变更购售电合同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后合同到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申请登记变更。变更审核程序与首次签约审核程序相同。
 
(3)在交易执行过程中,售电公司与其签约发电企业、零售用户解除购售电关系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双方持解除合同(或协议)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登记解除。四川电力交易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
 
2.供用电合同管理:
 
(1)在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区内开展业务的售电公司及其零售用户须与该电网企业按照示范文本三方平等协商签订《市场化零售供电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业务、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程序、违约责任,约定保底供电服务相关内容等。
 
(2)售电公司与其零售用户变更购售电合同对电网企业与零售用户之间供用电关系造成影响的,售电公司及零售用户应当与电网企业补充签订或重新签订《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
 
(3)售电公司与其零售用户解除购售电关系的,售电公司及其零售用户与电网企业三方在电费结清后解除《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
 
(三)计量和结算管理
 
1.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按照政府有关政策规则规定的市场化交易结算周期,负责对售电公司及其零售用户开展市场化交易出具结算依据(包括交易电量电费、偏差电量电费、偏差考核费用等),并及时提交电网企业结算。电网企业负责按照市场化交易结算依据,汇总交易电量电费、偏差电量电费、偏差考核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基本电费等后,向零售用户收取电费,并及时向有关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支付电费。
 
2.电网企业按照《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抄表时间、周期,向售电公司绑定零售用户提供抄表服务,并在按规定的时段内及时将售电公司绑定零售用户的相关电量信息传送至四川电力交易中心交易平台。
 
3.电网企业向售电公司绑定的零售用户提供计量采集装置安装、运行和维护等服务。各零售用户、拥有配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须在贸易结算点安装计量采集装置并确保其正常运行。计量采集装置的装、拆、移、换、检定检测等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电网企业在进行计量采集装置更换、设备封停(启封)时,向售电公司及其绑定零售用户提供表计示数通知服务,并由电网企业、售电公司、零售用户三方对表计示数进行确认。
 
4.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负责向其供电营业区内的电力用户提供抄表计量服务,也可以委托相关电网企业代为提供抄表计量服务。
 
5.售电公司依据四川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凭证向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根据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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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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