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8年10月公用火电企业合同电量转让交易10月24日展开

2018-10-23 14:30:06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  点击量: 评论 (0)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新疆电网2018年10月公用火电企业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公告》,发电合同转让交易针对在役公用火电企业,转让的合同电量为2018年基数电量、第二批直接交易电量、克拉玛依高新产业园区双边交易电量、关停机组发电权替代交易电量。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新疆电网2018年10月公用火电企业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公告》,发电合同转让交易针对在役公用火电企业,转让的合同电量为2018年基数电量、第二批直接交易电量、克拉玛依高新产业园区双边交易电量、关停机组发电权替代交易电量。

组织方式: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通过双边方式,在电力交易平台统一组织。

详情如下:

新疆电网2018年10月公用火电企业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公告

为了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新疆能监办《关于印发<新疆区域发电企业发电权交易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新监能市场[2016]152号)文件要求及其补充规定,结合新疆电力交易平台的建设进度,现将新疆电网2018年10月公用火电企业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1.交易原则:发电合同电量转让按照“自主参与、公平合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2.组织方式: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通过双边方式,在电力交易平台统一组织。

3.安全运行原则:维护电力调度秩序,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力有序供应。

二、交易条件

1.参与合同电量转让的火电企业需办理CFCA数字认证证书并完成账号绑定,无CFCA数字认证证书或注册申请材料不全的发电企业不得参与交易。

2.参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火电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并已转商业运营在役公用火电企业。

3.针对关停替代交易电量合同,仅能将高能耗机组电量向低能耗、环保设施完善的机组转让。

三、交易范围

1. 发电合同转让交易针对在役公用火电企业,转让的合同电量为2018年基数电量、第二批直接交易电量、克拉玛依高新产业园区双边交易电量、关停机组发电权替代交易电量。

2.所有发电企业必需在满足调度机构确认的满足电网安全及民生供热的前提下开展合同电量转让。

四、交易执行时间

发电合同转让交易执行时段为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五、价格机制

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坚持“量价同转、责权同转”原则,即合同电量转让双方达成交易后,受让方价格与出让方的原合同价格一致,且出让方在市场化交易中的权责同步转给受让方。

六、交易流程

(一)交易申报

1.在交易平台开放期间,由出让方火电企业发起交易流程,受让方火电企业确认。

2.交易双方在电力交易平台申报时,申报电价统一填0。

3.交易主体需提交加盖出让方和受让方公章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意向书,明确转让的各类型合同电量成分构成。

(二)电网安全校核

发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的安全校核“公开、透明”,基于新疆电网现状,按照“分区、机群方式”开展安全校核,优先保障电网安全和民生供热。安全校核后,形成正式出清结果。

(三)交易合同

本次交易采取入市承诺书+交易结果确认单的电子合同模式。交易主体(提前)签订入市承诺书,依据政府监管和主管部门发布的交易细则和方案,根据交易平台产生的交易结果开展交易结算工作。

(四)交易结算

交易双方与电网企业的调度、结算关系不变,由电网企业按照出让方原合同中交易成交价格与受让方结算,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补偿价格和支付方式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五)偏差违约电量处理

发电合同转让交易成交后,对应的权责同步由出让方转让给受让方。

七、其他交易事项

(一)交易开市时间

1.交易时间:2018年10月24日11:00-18:00(北京时间)。

2.申报方式:本次交易由交易双方通过外网自行申报。

3.资料提交:交易当天18:00(北京时间)前,交易主体需将加盖各方公章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意向书原件(详见附件2,需市场主体自行打印)提交电力交易中心(联系交易大厅工作人员,交易工作人员会到门口取),逾期不交的市场主体视为放弃交易,交易申报数据作废。

(二)平台技术支持

请具备交易资格的市场主体提前检查交易运营平台账号和密码,确保交易正常进行。如果密码丢失导致账号锁定需重置密码,须法人携带营业执照到交易中心现场办理。若CFCA证书密码解锁,需自行与中国金融认证中心联系。

交易平台网址:http://pmos.xj.sgcc.com.cn,项目组电话:0991-2926341、2926435,新疆电力交易QQ群号:633197325,新疆电力交易微信公众号:新疆电力交易中心。

联系人:刘工、张工

联系电话:0991-2926336、2926349

传真:0991-2926384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2日

入市承诺书

为了更好的参与市场化交易,我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电改配套文件精神及自治区电力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公司已充分了解有关电力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仔细研读了政府批复或出台的相关交易的方案和实施细则及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发布的相关交易公告,同意上述相关文件作为交易依据,遵守其规定的交易规则,并随时关注交易规则的调整。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就我公司提出的相关问题做了全面细致的解释,我公司已知悉参与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自愿参加交易活动。如交易情况异常,同意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发布交易规则临时条款、对有疑义的交易结果暂停执行、停市等。

二、同意通过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力市场交易平台,按照生效的交易规则进行电力、电量市场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疆电外送、发电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认可、履行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发布的经政府确认的交易结果,自行承担一切交易风险。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在□中划√)开展结算等业务。

我公司同意在执行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发布的交易出清结果出现偏差时,依据相关交易规则界定偏差电量和违约电量,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承诺自领到初始密码后立即更改密码,并注意密码的保存、保密。自行承担使用账号和交易密码所完成的一切交易后果,自行承担密码保管不当或未更改初始密码引发的一切损失。

四、为确保交易过程安全,防止交易数据被截取、篡改、顶替申报,规避网络安全风险,承诺使用第三方数字证书,自行保存和修改数字证书密码。在正确使用数字证书的情况下,由该第三方提供账户安全保障。

五、我公司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报价员)在所授权范围内作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本公司,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如变更代理人,将向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提交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变更通知单,并承担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所造成的损失。

六、我公司自行承担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知、不可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件所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我公司同意以故障发生前电力市场交易系统最后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履行、确认交易结果。

七、对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进行独立分析、判断,并承担据此产生的交易风险。但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应对我公司相关的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如非法定有权机关或我公司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八、我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同意放弃交易资格:

1.破产清算、营业执照被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到期或被吊销。

2.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法继续履行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发布出清结果合约,或严重违反交易规则,扰乱电力市场交易秩序,经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取消交易资格的。

3.其它各交易规则确定的取消交易资格的情况。

但经整改后具备市场化交易条件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重新参与交易。

九、本承诺书与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发布的经政府确认的交易结果共同构成“电子合同”,作为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在□中划√)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承诺采取书面文件时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且长期有效。本承诺一式肆份,送新疆电力主管部门、新疆能监办备案各壹份。采用电子文本时,自进入电力市场交易系统交易申报之前点击“同意”即为签署生效。因交易产生的争议如协商不成,同意向新疆电力主管部门和新疆能监办申诉。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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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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