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代理服务合同、购售电合同征意见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继承者或者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
第二章 双方陈述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能源监管机构均未做出过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5 本方签署的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化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
2.6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2.7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包括 :
3.1.1 根据与售电公司、电网经营企业签订的《黑龙江省电网公司、售电公司、零售用户三方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三方购售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电网经营企业提供的有关接入和用电服务。
3.1.2 与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3 获得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3.2 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备,合理控制用电系统。
3.2.2 事先向乙方或者电力交易中心提供电力交易容量、负荷曲线以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根据实际用电需求,准确预测年度购电量及交易月份用电量,并按时提交《交易电量确认函》(见附件2)。
3.2.3 向乙方提供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实提供用户用电信息,配合乙方、电网公司及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电量交易、电费结算、数据统计等工作。
3.2.4 按相关规定和《三方购售电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电费。
3.2.5 电力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
3.2.6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3 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 要求甲方提供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3.2 发生不可抗力、紧急情况时,乙方有权调整用电量计划。
3.4 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为甲方提供电力交易服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
3.4.2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直接交易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3.4.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支付电力交易相关费用。
3.4.3协助甲方申请办理电力交易有关手续。
3.4.4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5向甲方和电网经营企业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4.6履约保函
第四章 交易电量、电价
4.5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及省调整目录销售电价,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电能计量
5.1电力交易涉及的电量计量点在《三方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5.2电力交易涉及的电能计量装置要求、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照《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执行。
5.3电力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 结算和支付
6.1在结算周期内,甲方的电度电价(费)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电力交易中心、电网经营企业申报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交易结果形成,功率因数、峰谷比调整、容量电费(如有)仍由电网公司按照现行国家及省的政策执行。
6.2甲方按《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交付用电电费,原有向电网经营企业缴交用电电费、计费方式以及结算流程均保持不变。
6.3甲方收益直接在向电网经营企业缴交用电电费中扣减。
第七章 合同变更
7.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7.2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双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8.2违约的处理原则
8.2.1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2.2在本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另一方可在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 合同解除
9.1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9.1.1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是被吊销营业执照;
9.1.2 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9.2 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0.1.1 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10.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10.1.3 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0.2 若任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书面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小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对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0.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损失。合同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0.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首先应尽量调整交易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结算电量接近合同电量。
10.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 日,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 日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政府相关部门、能源监管机构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双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十二章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3.1本合同生效条件是: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3.2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四章 其他
14.1 保密
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从另一方取得的所有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披露的情况除外。
14.2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4.3 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需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4.4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放弃权利。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4.5 本合同与《三方购售电合同》互为补充;当《三方购售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政府部门、能源监管机构协调。
14.6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争议解决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4.7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和黑龙江电力交易中心备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8 由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格式上报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交易系统技术要求等应当报备的合约关系、成交量等非涉密信息。
14.9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 份,分送有关机构。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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