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发布售电公司参与 2018 年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指南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售电公司参与 2018 年年度双边协商交易指南》,指南按照《2018 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制定,旨在明确售电公司参与年度双边交易相关要求,确保2018 年年度双边协商交易
3. 委托申请截止时间
2018 年年度双边交易预计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结束。
售电公司如需参加年度双边协商交易,与用户的委托关系须于委托关系须于 12 月 9 日 24 时前在交易系统内建立, 建立时间以系统填报及通过时间为准。
建议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提前进行接洽商谈,及早在系统内提交并确认。
(三)交易开展
1. 交易申报
售电公司进行年度双边分月申报时,需要通过申报合理性校核,需要通过申报合理性校核,分月申报电量不得超过申报其服务用户前 12 个月最大月用电量之和。交易系统将自动对申报进行识别并限制。
申报电量需超过上述规定的应提前提交用电需求相关证明材料,交易中心核实通过后方可申报。
示例:某售电公司服务 A、B、C 共 3 个用户,3 个用户前 12 个结算月电量最大值分别为 1 万千瓦时、2 万千瓦时、3 万千瓦时,则售电公司年度双边交易分月申报电量最大值为 6 万千瓦时。
2. 合同提交
合同双方交易结果在系统确认完成后,需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初始成交结果,交易双方需在初始成交结果公布后签订年度双边交易合同。
交易双方需在初始成交结果公布后签订年度双边交易合同。
签订年度双边交易合同时,不得自行更改经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形成的初始成交结果并提交由交易中心,否则可能导致无法生效。
交易双方依据初始成交结果,在交易系统中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及备案,签订及备案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3. 合同成交电量
双边协商交易合同的初始分月电量,在月度交易时经交易中心对售电公司服务用户的电量进行 月度合理性复核,再经调度机构对发电企业电量月度安全校核方可形成最终成交结果,作为执行和结算依据。
示例一:某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在年度双边协商交易中3 月份初始成交 5 万千瓦时电量:2018 年 3 月中旬月度安全校核时,若售电公司所服务的用户前 12 个月最大月用电量之和为 4 万千瓦时,且发电企业经调度机构未校核调减,则双方年度双边 3 月最终合同成交电量为 4 万千瓦时。
示例二:某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在年度双边协商交易中3 月份初始成交 5 万千瓦时电量:2018 年 3 月中旬月度安全校核时,若售电公司所服务的用户前 12 个月最大月用电量之和为 4 万千瓦时,若经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将发电企业校核为 2 万千瓦时,则双方年度双边 3 月最终合同成交电量为 2 万千瓦时。
4. 双边合同月度调整
交易主体可对年度次月电量的价格申请调整,电量不可调整电量不可调整,由发电企业在交易系统填报经协商调整后的价格,售
电公司进行确认生效,可不提交书面申请。
(四)风险提示
1. 委托双方应通过售电合同、委托协议等形式明确各自事项、权利、责任、义务及违约后果,悉知委托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
2. 合同电量与最终合同成交电量可能存在偏差,合同双方均认可交易中心复核、调度中心安全校核结果,双方应充分了解和知晓此项会引起的风险和影响。
3. 双边合同交易的分月电量申报、成交与交易服务费挂钩,若合同一方因交易服务费未及时缴纳,将导致合同当月电量被取消。
4. 售电公司未及时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余额不足等,将导致合同当月电量被取消。
责任编辑: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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